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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口蹄疫疫苗購買證明票」制度簡介

防檢局 王敏勝

壹、前言

  台灣地區於86年3月宣佈豬隻發生口蹄疫後,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以下簡稱農委會)隨即採取撲殺及全面施打疫苗政策,並在相關機關、團體及業者之共同努力下,方使疫情獲得控制。農委會為期一併撲滅豬瘟及口蹄疫,隨後修正「豬瘟撲滅方案」為「豬瘟及口蹄疫撲滅方案」,將豬瘟、口蹄疫撲滅工作納入政府重要施政項目。現階段主要工作在落實偶蹄類動物全面預防注射等自衛防疫措施,以儘速清除臨床病例為目標,因此該方案推動期間,各級動物防疫機關均積極輔導養畜戶致力於提昇豬瘟及口蹄疫疫苗預防注射率,使疫情控制獲得顯著成效。然由於少數業者未能配合落實預防注射措施,致仍有零星疫情發生。

  為加速進行口蹄疫撲滅工作,農委會動植物防疫檢疫局(以下簡稱防檢局)已邀集產、官、學界共同研訂未來撲滅計畫之加強措施,且為持續強化全面預防注射措施之落實,除仍執行偶蹄類動物須持憑免疫證明書才能移動或上市之措施外,鑒於過去以口蹄疫疫苗購買憑證作為免疫證明書之證明文件的做法,自實施以來在執行上發現有若干缺失,致疫苗注射無法全面落實,因此,為方便核對口蹄疫疫苗購買數量與實際注射疫苗之動物頭數,乃決定自90年9月1日起開始推動「口蹄疫疫苗購買證明票」制度,並訂定「口蹄疫疫苗購買證明票核發及使用注意事項」,以每劑疫苗發給一張購買證明票的方式,取代以往之疫苗購買憑證,希望藉此措施落實口蹄疫預防注射之管控。

貳、制度要點

一、「口蹄疫疫苗購買證明票」由防檢局統一印製,每一張購買證明票包含甲、乙二聯,上面印有獨立的流水號,一張購買證明票代表一劑口蹄疫疫苗,購買證明票依年度印製,使用有效期限為3年。

二、90年9月1日起購買之口蹄疫疫苗,皆應附有購買證明票,農友應依購買劑量向疫苗販賣業者索取購買證明票,並且妥善保存,作為日後填送疫苗使用報告表及開立免疫證明書之用。

三、「口蹄疫疫苗購買證明票」甲、乙二聯之使用方式如下:

(一)肉豬:

  1. 證明票甲聯依當月預防注射頭數,附於當月疫苗使用報告表後向所在地動物防疫機關回報。
  2. 證明票乙聯隨動物移動、上市、屠宰時使用:

    1. 於上市拍賣前開立免疫證明書時,依每頭豬檢附兩張證明票後開立一頭免疫證明書之方式,將證明票乙聯交由獸醫師開立免疫證明,並黏貼於免疫證明書第一聯背面,交由家畜(肉品)市場或屠宰場之查核人員隨免疫證明書收取,以便交回動物防疫機關進行核銷。
    2. 移往他處繼續飼養之豬隻,依實際施打情形將疫苗購買證明票乙聯交由買售人,憑以供後續預防注射及上市免疫證明書開立之依據。

(二)種豬:依當月預防注射頭數,將證明票之甲、乙二聯附於每月疫苗使用報告表後向當地動物防疫機關回報。

(三) 反芻動物:依當月預防注射頭數,將證明票之甲、乙二聯附於每月疫苗使用報告表後,向當地動物防疫機關回報。而反芻動物於移動、上市、屠宰時,由當地動物防疫機關查核畜牧場繳回之疫苗購買證明票及當月疫苗使用報告表無誤後,據以開具免疫證明書。

    參、結語

      本項制度自實施以來已經逐漸達到預期成效,冀藉由此項新措施,確實落實偶蹄類動物全面預防注射,希望全國農友共同配合,以早日達成撲滅口蹄疫的目標。至少數反對此措施或仍存有疑問者,希望亦能共體時艱全力配合。就產業面而言,亦需要業者達成撲滅豬瘟及口蹄疫之共識,共同發揮自動自發及自律行為,才能使撲滅計畫得以順利執行。一旦豬瘟及口蹄疫被撲滅時,一方面養豬生產成本可因減少豬隻發病損失及疫苗費用而降低,另方面因我國已加入WTO,國外畜產品之輸入將會更形增加,故必須維持現有國產豬肉之市場競爭優勢,方可使養豬產業得以永續經營。因此養豬產業界必須瞭解此關鍵因素,並促使產業界所有成員積極配合撲滅計畫相關措施,對極少數不肯遵守規定之養豬業者,在此鄭重呼籲切勿再對預防注射存投機、僥倖之心,否則將會影響撲滅口蹄疫之期程,亦將影響全體養豬業者及相關業界對產業發展的期待及永續經營目標的達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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