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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智財之價格形成與鑑價

企劃處農地利用科 黃振德

壹、前言

  農業智慧財產(以下簡稱「智財」),需有一價值衡量標準,以作為經營與管理決策之指標,而要進一步實現這些價值,由其中擷取利益,還必須有客觀可信的鑑價制度,或者價格形成機制,來顯示其貨幣價值,以利於交易之進行。

  智財,尤其是農業智財,不像一般有形資產為會計上認列的資產及有其市場重置成本,可作為訂價的參考,因此智財鑑價較有形商品鑑價困難,亦尚少有廣為適用之方法。

貳、特性與要點

一、智財特性

  智財亦為一種財貨(goods),其價格之形成與其他財貨之原理應是相同,係由買賣雙方達成協議,而非「敝帚自珍」,片面決定的。不過智財在價格形成上有其特點:

(一) 產品獨特性:
  
  所有智財的價值幾乎來自其獨特性,一旦失去獨特性,則該智財幾乎即無價值。由於產品獨特性,因此較難有類比之行情,形成鑑價困難。

(二) 市場獨占性:
  
  智財均有自然獨占或法律獨占之性質,因此就個別智財而言,其價格理論較適用獨占市場理論。

(三)無形性:
  
  智財除了機器發明專利等少數種類為有形商品外,絕大部分為無形商品,除非經過交易,否則並無會計上認列的價值基礎,更增加鑑價之困難。

(四)風險性:
  
  智財之存續時間較長,其價值與其權利期限、競爭技術、後續經營管理等有很大相關,雖然有法律保障,惟一旦有更新技術之智財出現或涉及侵權或權利瑕疵,則可能使得該智財之價值一落千丈。

二、要點

  目前智財鑑價方法看似多而雜亂,且無一致原則,事實上若能釐清以下要點,則仍能看出其脈絡:

(一) 多元價格概念

  1. 多元之鑑價目的:智財鑑價之目的除估算交易價格,還可能是為了計算股票價值、租稅規劃、內部智財管理、清算、法律判決之損害賠償等等,不同目的就有不同的考量及不同的鑑價方法,但是仍以交易價格為最基礎,其他方法係交易價格之調整。

  2. 附條件價格:智財並非最終消費商品,其能實現之價值,與相關配合條件(例如市場潛力、產品開發、經營管理等)有關,並無一確定之價格,因此其鑑價價格必須註相關配合條件及時空背景。

  3. 複式支付條件:由於智財價值落差很大,且具風險性,其「交易」的形式有專屬授權、非專屬授權、交互授權、賣斷等等形式,也因此智財之支付金額經常不是一個絕對值,而是依附於最終商品價格的某一比率,甚至還有授權金、階段性支付(milestone payments)及回饋授權(grant back)等複式之支付條件。不過無論所決定的是賣斷價格或授權金,或者其支付條件如何,這些價格及支付條件可化約為非專屬授權之授權金單價,因此鑑價之重心在探討非專屬授權之授權金單價如何決定。

(二)程序性訂價:

  智財之價值大部分是商議出來的,因此與說服力有很大相關,若能提供越多佐證資料,則賣方越能提高售價或買方壓低買價。例如,技術創新程度、法律保護範圍、授權條件、產品研發潛力、生產成本、潛在市場等。因此智財之鑑價,重點不在於訂出一個價格,而是提供一套訂價程序及說辭。

參、智財價格理論與鑑價方法

一、智財價格理論

  如上所述,智財的價格理論適用獨占市場理論,其價格(在此指「非專屬授權之授權金單價」)形成,簡單而言,係決定於邊際收益等於邊際成本時之需求曲線,亦即「最後一單位授權所增加之收益」等於「最後一單位授權所增加之成本」時之需求曲線,以圖形表示如圖1,圖形上p*即為所決定之價格,Q*則是在此價格下的智財授權量。

  而一種智財是否有利可圖,則視所決定價格與平均每一單位授權成本(平均成本)之相對高低而定,若所決定價格高於平均成本,則有利可圖;若所決定價格低於平均成本,則無利可圖。至於所決定價格與平均成本之相對高低如何估算,以下由供給面因素及需求面因素分別說明。

二、影響智財價格之供需因素

(一)供給面因素

  智財的主要成本包括:

  1. 創作成本:包括研發、創作或商標之廣告成本等,此一部分占智財最大比例,尤其研發風險甚高。

  2. 智財申請及維護成本:如申請費用、維持費等,尤其是國際申請成本有時高達百萬美元以上。

  3. 交易成本:如上所述智財之價值,部分與其交易對象有關,如何評估(due diligence)適當交易對象,交易後履約管理及發生糾紛時之處理成本等,亦為不可忽視之成本。

(二) 需求面因素

  由圖1可知,智財是否有利可圖與需求曲線之位置及斜率有關(斜率大小與價格彈性高低成反比),若需求曲線位置越高、形狀越陡,則所決定的價格相對較高;若需求曲線位置越低、形狀越平緩,則所決定的價格相對較低。

  1. 需求影響因素:包括技術的創新性高、商品化之潛在收益大、商品週期長、競爭性技術少、替代品少、以及有助買方研發/技術能力提升、人才培訓及商譽等,均會使得需求曲線位置較高、形狀較陡。反之,則會使得需求曲線位置較低、形狀較緩。

  2. 風險因素:包括通貨膨脹、新技術出現或涉及侵權或權利瑕疵等,均會影響智財之價值。一般會用折現率(discount rate)來做為調整項,例如,J、H、Schilt 氏即歸納了以下調整項,以供參考(其中i表示折現率)。

第一類:i = 6~10%,成熟產業技術,銷售成長穩定,產業持續成長。
第二類:i = 11~15%,與第一類同,唯市場競爭較激烈。
第三類:i = 16~20%,進入障礙低且競爭激烈產業。
第四類:i = 21~25%,產品(或技術)生命週期短,市場變化大之高科技產業。
第五類:i = 26~30%,競爭激烈之服務業。

三、常用價格形成方式

  雖然智財價格之形成原理如上,但實務上決定智財交易價格的常用方式如下:

(一) 產業習慣:

  此一方法常用於專利或技術之授權,最典型的是日本特許廳對運用國有專利成果的計價規定,其計價公式為

  授權費=基本額×基準率×利用率×增減率×開拓率
其中基本額:係可以估算出來之商品化之銷售額、附加價值或利潤。
  基準率:為一個比率,其大小係配合基本額係指銷售額、附加價值或利潤而定,例如。若基本額是用商品銷售額計算,則基準率約在2-6%;若基本額是用商品附加價值或利潤計算,則基準率可訂在15-30%。
  利用率:為一個授權權數,若專屬授權,則利用率100%;若授權對象有5人,則利用率為20%;依此類推。
  增減率及開拓率:係給鑑價人員一個綜合調整的比率,約可在50%至200%之間調整。

(二)智財交易平台:

  由公、民營機構經營,具公信力之交易平台,例如,我國的「台灣技術交易市場資訊網(TWTM)」。此種交易平台,主要功能在提供智財供給及需求資訊,媒介及撮合智財交易,附帶培育技術交易人才、提供其技轉、法務、智權、技術行銷、政府輔導資源之諮詢服務,並協助引介創投及技術交易服務業等。而智財交易平台之會員則透過此一平台所提供之資訊及服務,尋找到交易對象,並產生價格發現(price discovering)之效果。

(三)投資選擇權(option):

  選擇權係提供交易風險大之商品的一種避險工具,其方式為可先用一個相對低廉之給付,購買未來某一時點可以決定是否要以某一價格購買該商品之權利,例如有一技術如果商品化成功則值得購買,但如果商品化成功,則成了搶手貨,可能就買不到了,但如果現在就花鉅資購買,則需承擔商品化失敗的風險。一個折衷的作法就是購買投資選擇權,例如,雙方協商同意現在僅支付1百萬,到時如果商品化成功,則有權利用1千萬購買這項技術,屆時若商品化失敗,則放棄購買,這樣買方可以將其風險限縮在1百萬,而賣方也可取得繼續研發的資金,更重要的是,在協商選擇權金額時,無形中亦決定了該項技術之價格。

肆、政府可配合之措施

一、培養鑑價人才:

  農業智財鑑價有其特定方法及專業性,農委會宜透過與智財學界合作,借重智財學界人員協助農業智財之鑑價,亦可有計畫培訓農業部門本身之農業智財鑑價人員,以提供鑑價服務。

二、提供鑑價週邊服務:

  制訂各種鑑價基準,以供參考;提供智財相關之檢驗、認證服務;建立鑑價所需各種評估資料之資料庫,以供查詢。

三、建立農業智財交易平台:

  提供網路或實體平台,以形成農業智財供給及需求資訊資料庫,進而媒介及撮合智財交易,附帶提供其技轉、法務等政府輔導資源之諮詢服務,並協助引介創投及技術交易服務業等。

四、引入交易潤滑工具:

  例如在交易平台中提供投資選擇權交易,以及建立智財證券化等制度,以利農業智財之價格形成及促進農業智財之交易。

伍、結語

  農業智財(權)若無適當之鑑價或價格形成機制,以顯示其貨幣價值,終將與絕大多數之著作權、專利等智財權一樣,僅能孤芳自賞,無法由其中產生產業利益,發展成為農業知識經濟。

  農業智財之鑑價有其專業性,而其價格形成機制亦有待強化,政府可在鑑價週邊服務建設及農業智財交易平台及制度上多加著力,將有助落實農業知識經濟,以促進農業知識經濟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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