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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畜保險管理費及保險費補助要點簡介

畜牧處畜牧行政科 李秀菊

壹、前言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為配合推動「農業發展條例」第五十八條所明定:「……,政府應舉辦農業保險。……」之旨意,於89年11月30日修正發布「家畜保險辦法」,其中第十二條明定「辦理家畜保險所需管理費用及保險費,各級政府及農會得編列預算補助之。」。爰此,台灣省農會於90年3月邀集各縣市農會及逢甲大學保險研究所林進田教授等,研議「家畜保險管理費及保險費補助要點」(草案)函報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案經該會於90年5月、10月及12月召開三次「研討家畜保險辦法補充規定」會議討論通過,並於91年1月29日以(91)農牧字第900040553號令發布實施,從此,辦理家畜保險所需管理費及保險費之補助,有了法源可資遵循。

貳、訂定內容

  茲將訂定之重點說明如下:

一、明定辦理家畜保險之保險人、再保險人所需管理費用由各級政府編列預算補助之。一改以往未明訂補助標準,而視計畫經費多寡酌予補助之作法。

二、明定家畜保險之保險人或再保險人依本辦法辦理家畜保險業務所需管理費之補助,依其前一年度收入總保險費20%至30%按其責任額度比率計算。此20%至30%之標準係參照汽機車責任險及商業險所訂定。另明定各級農會管理費分配比率:

  1. 鄉(鎮、市、地區)農會(保險人)佔70%。
  2. 縣(市)農會(再保險人)佔20%。再依縣(市)農會再保責任額(33%)所佔比率分配。
  3. 台灣省農會(再保險人)佔10%。

三、明定農民飼養之家畜依本辦法投保家畜保險所需保險費之補助標準:

  1. 死亡保險:乳牛或乳羊死亡保險之保險費補助60%、肉羊死亡保險之保險費補助10%。
  2. 運輸死亡保險:肉豬或肉羊運輸死亡保險之保險費補助30%。

四、明定家畜保險管理費補助款以用於辦理家畜保險業務所需費用為限,不得流用。

五、明定保險人及再保險人應依本辦法規定辦理家畜保險業務,如未依規定辦理,一經查實,則應繳回全數補助款。

六、明定各縣(市)政府依本辦法配合之補助款,應於接到中央主管機關補助款後一個月內直接撥付受補助單位,而台灣省農會之補助款則由中央主管機關直接撥付。

參、結語

  家畜保險自民國52年開辦以來,保險人之鄉、鎮、市、地區農會均由信用部盈餘提撥支援家畜保險之人事、業務等費用,而目前信用部受經濟景氣、農地價格之變動以及政府開放民營銀行競爭等因素之影響,營運萎縮,加以政府家畜保險之管理費及業務費用等補助未明訂標準且為數不多,致使農會對辦理家畜保險業務之意願低落,尤其最近受金融重建之農會已停辦家畜保險業務,影響農民權益甚鉅。

  以往乳牛保險之保險費率為4.56%固定費率,保險費補助30%(一般)及40%(概括),而於87年12月試辦乳牛保險差別費率後,將保險費率調整為6.17%之合理費率,惟為減輕農民之負擔,而將政府保險費補助提高至60%,但僅補助6.17%費率之保費部分,因死亡率過高致保險費率超過6.17%所增加之保費部分不予補助,帶有獎優懲劣之效果。另乳羊保險保險費為2.09%偏低,保險費補助僅10%,且乳羊之死亡率與乳牛相當,因此,本次訂定保險費之補助,乳牛及乳羊保險費補助提高為60%,肉羊死亡保險及運輸死亡保險均維持補助10%及30%。

  家畜保險業務為政府政策性委託農會辦理之業務,純為互助性質,非商業性之保險且非如全民健康保險之強制性保險,而健保委託農會辦理農民健康保險按月依每位會員給予補助10元,對農會保險部之人事及業務費不無小補,因此,明訂家畜保險管理費及保險費補助標準後,對家畜保險業務甚有幫助。未來,為落實家畜保險業務之推動,需要政府經費支援與各級農會之積極推動及全體農友之全面參與等三要素同步進行,始能克盡其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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