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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心蘭無病毒種苗驗證作業須知簡介

動植物防疫檢疫局 李紅曦˙高清文˙黃德昌˙張瑞璋

壹、前言

  種苗為作物生長之根本,然感染病蟲的種苗亦為病蟲害傳播蔓延的主要禍源,為防範特定或重要疫病蟲害藉由種苗傳播危害,並提高種苗及其產品之品質,健康種苗檢查驗證制度已為農業先進國家推動植物防疫工作最基本且重要的一環,故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動植物防疫檢疫局(以下簡稱防檢局)亦將其列為應積極加強推動之重要施政項目之一。

  有關種苗疫病蟲害檢查驗證制度之推動方式,防檢局已確立「屬特定疫病蟲害者,依法強制檢查;非屬特定疫病蟲害者,則採輔導驗證制」之原則,故繼火鶴花實施強制性之特定疫病蟲害種苗檢查後,針對非法定然有礙種苗品質之關鍵疫病蟲害,規劃推動輔導性種苗驗證制度。目前擬推動輔導性種苗疫病蟲害驗證制度之作物種類,已擇定文心蘭為優先對象,而蝴蝶蘭、彩色海芋、長豇豆、綠竹、柑橘及葡萄等則列為分年逐步推動之作物。

  文心蘭為台灣地區僅次於蝴蝶蘭之重要蘭花產業項目,近幾年栽培面積快速增加,目前產業經營形態為切花生產,惟種苗正試圖依循蝴蝶蘭中小苗外銷之模式積極拓展國外市場,頗具內外銷發展潛力。文心蘭種苗產業發展瓶頸之一,為種苗病毒感染比率偏高,致影響植株生長勢與切花產量品質至鉅。依據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業試驗所(以下簡稱農試所)之研究成果,及種苗業者與花農之實務經驗,採用無病毒健康種苗確實可有效改善組培苗生長速度,並增進出瓶後種苗及切花之品質,提高設施及設備使用週轉率。防檢局乃在技術可行及產業需要的前提下,著手規劃及推動無病毒種苗驗證制度相關事宜。

  為規範輔導性種苗驗證制度共通性輔導原則及事項,並規範文心蘭繁殖圃設置與操作管理、種苗檢查程序與方法、驗證標準及有效期限等事項,防檢局經參酌國內外種苗檢查及農產品驗證制度相關資料,並配合產業特性及業者需求,研擬「植物種苗疫病蟲害驗證輔導要點」及「文心蘭無病毒種苗檢查驗證作業須知」兩項草案。該等草案經防檢局「文心蘭健康種苗驗證制度推動小組」開會討論,復經多次相關會議及活動,向學者專家、縣市政府、試驗改良場所、防檢局各分局及文心蘭種苗業者與花卉相關團體等,徵詢意見後修正內容,經提報防檢局局務會議討論通過,並於91年3月12日公告實施。

貳、內容重點

  本須知係依據「植物種苗疫病蟲害驗證輔導要點」第三點之規定加以訂定,全文共計十點,說明如下。

  (一) 訂定宗旨

  上開要點第三點規定「得申請驗證之種苗,其植物種類、執行機關、繁殖圃設置與操作管理、疫病蟲害檢定種類、檢查程序與方法、驗證標準與有效期限、收費種類與標準及其他應遵行事項,由防檢局依植物種類另訂作業須知予以規範並公告之」,本須知之訂定主要在防止有害病毒病藉由文心蘭種苗散佈蔓延,以提昇文心蘭種苗及其產品品質,並符合該要點「輔導生產者提昇升種苗及其產品品質,維護消費者權益」訂定之目的。

  (二) 用詞定義

  本須知所指文心蘭包括文心蘭屬、蜘蛛蘭屬、堇花蘭屬、齒舌蘭屬與相關屬及其雜交種在內之蘭科植物。所指病毒為胡瓜嵌紋病毒(Cucumber mosaic virus,以下簡稱CMV)、東亞蘭嵌紋病毒(Cymbidium mosaic virus,以下簡稱CyMV)及齒舌蘭輪斑病毒(Odontoglossum ringspot virus,以下簡稱ORSV)。所稱檢查人員指檢查機關內經防檢局訓練合格領有證明,且負責檢查工作之人員。

  (三) 執行機關

  為執行文心蘭無病毒種苗驗證業務,防檢局已商請農委會農試所、種苗改良繁殖場(以下簡稱種苗場)、臺中區及臺南區農業改良場等單位擔任執行機關,以共同推動是項業務。故本須知第三點明定,委託種苗場為受理機關,負責申請案之受理及發證事宜;委託種苗場及臺中區與臺南區農業改良場為檢查機關,執行繁殖圃之設置、操作管理及種苗查驗等檢查工作;並委託農試所為檢定機關,以進行病毒之檢定工作。

  (四) 申請案之提出及結果通知

  本須知規範得申請驗證之文心蘭無病毒種苗為組織培養瓶苗(以下簡稱瓶苗)及組織培養定植苗(以下簡稱定植苗)。擬申請種苗驗證者,應填寫申請書向受理機關提出申請,並繳交申請費及檢定費;申請瓶苗驗證者,應於母本進行分生繁殖前提出,申請定植苗驗證者,應於瓶苗出瓶後三個月內前提出,並檢具依本須知核發之來源瓶苗無病毒證明書。受理機關於檢查機關及檢定機關完成查驗後,應將結果通知申請者,符合規定之種苗另核發證明書。

  前述申請費每一申請案收費1,000元,檢定費則依每一批號所採用之檢定方法【酵素聯結免疫抗體法(簡稱ELISA)30元、聚合酵素連鎖反應法(簡稱PCR)300元】加以核計。

  (五) 各級繁殖圃之設置及操作管理規定

  本須知第五點明定母本保存園、組織培養場(以下簡稱組培場)及定植苗培殖場等各級繁殖圃之設置及操作管理規定,基本精神在於杜絕任何足以造成病毒感染及傳播之人為操作、植株接觸及昆蟲或軟體動物入侵設施之機會。

  有關設置之要求,母本及定植苗應栽培於具阻隔病毒傳播昆蟲及軟體動物入侵功能之設施內,組培場應具備高溫高壓消毒設備及繁殖無病毒瓶苗之無菌操作台等相關儀器設備。重要之操作管理規定則包括:母本應在申請驗證前移入規定之設施內,母本、瓶苗及定植苗應延續編號以利追蹤,使用之工具應經高溫消毒,組織培養材料之消毒、接種及增殖作業應於繁殖無病毒瓶苗之無菌操作台內進行,母瓶瓶苗應經檢定未感染病毒始得進行繼代增殖等。

  (六) 病毒檢定種類、檢查程序及檢查方法

  病毒檢定種類,母本為ORSV、CyMV及CMV,瓶苗及定植苗為ORSV及CyMV;病毒檢定方法,母本及定植苗為ELISA,瓶苗為PCR。

  檢查人員進行母本階段檢查時,應先查證保存園設置及操作管理是否符合規定,並以單株為單位,採樣送交檢定機關進行病毒檢定,通過檢定之母本應繼續留置於保存園隔離觀察,待新芽長出後再由檢查人員採樣送檢定機關進行第二次病毒檢定,經兩次檢定均未測出病毒者始為符合規定之母本。

  瓶苗階段之檢查,檢查人員除查證來源母本是否經檢定未感染病毒及組培場之設置與操作管理外,應以批號為單位,抽取母瓶瓶苗送交檢定機關進行病毒檢定,每一批號母瓶至少抽取一瓶,每一母瓶逢機抽取5個樣品。受檢母瓶瓶苗均未測出病毒感染者即符合規定。各階段繼代增殖子瓶瓶苗之檢查,則由檢查人員依現場狀況研判,必要時得抽樣送檢定機關進行檢定。

  定植苗之檢查由檢查人員依實際狀況研判是否應抽樣送檢定機關進行檢定,抽樣比例為千分之一。

  (七) 驗證標準及有效期限

  准予發證之瓶苗應符合之驗證條件,包括:母本保存園及組培場之設置及操作管理應由檢查人員現場查驗確認、母瓶瓶苗不得檢出病毒、子瓶瓶苗應經檢查人員確認,瓶苗驗證有效期限為3個月。

  准予發證之定植苗應符合之驗證條件,包括:來源瓶苗應領有證明書、培殖場之設置及操作管理應由檢查人員現場查驗確認、定植苗應經檢查人員研判無需進一步抽樣檢定或經檢定結果為無病毒感染「,定植苗驗證有效期限為6個月。

  (八) 示範生產場年度評選申請資格

  為鼓勵組培場及定植苗培殖場之設置及操作符合本須知有關規定,所生產種苗並領有證明書達3次以上之申請人,本須知第九點規定此類申請者得依「植物種苗疫病蟲害驗證輔導要點」相關第九點規定,於每年12月間向防檢局提出「文心蘭無病毒種苗示範生產場」年度評選申請,通過評選者由防檢局核發證明。

  (九) 生產流程未經依本須知規定控管之定植苗

  針對目前業界迫切需要協助檢定,惟生產流程未經依本須知規定控管之定植苗,明定於本須知公告實施兩年內亦得接受申請檢定。申請人應於瓶苗出瓶前向受理機關提出申請,種苗由檢查人員抽樣送交檢定機關進行檢定,抽樣比例為百分之一,檢定以ELISA為之,必要時得以PCR輔之,惟PCR檢定費用亦由申請人另行支付。符合規定之種苗亦核發證明書,證明驗證有效期限為6個月。

  除上述規定之外,有關文心蘭無病毒種苗驗證制度之追蹤考核機制,係依據「植物種苗疫病蟲害驗證輔導要點」第七點規定辦理,即領有種苗通過檢查證明書之申請者,於種苗,其申請業者驗證有效期限內應接受各執行機關之追蹤考核,若有拒絕接受或將證明書使用於未經申請驗證種苗等情形,防檢局得責由受理機關逕行廢止其證明書並公告周知,且不予受理其六個月內之新申請案及中止其進行中之受理案。

參、結語

  文心蘭為繼蝴蝶蘭之後另一具發展潛力之種苗產業。特別係目前外銷切花存在諸多短期無法有效克服之問題及困境,瓶苗輸出方式又無法擴大出口數量的情況下,盆花及種苗為新的外銷主力,惟後二者因觀賞使用期較長,應經過檢查,貿易糾紛始得減少。故期望文心蘭無病毒種苗驗證制度之推動及落實,可有效降低病毒藉種苗傳播之機率,提高種苗及產品之品質,未來並希望主要貿易國認可我核發之無病毒種苗證明書,俾利業者通關作業,促進種苗外銷市場之開拓。

  文心蘭為我國輔導性疫病蟲害種苗驗證制度之第一項推動作物,防檢局後續將選擇重要產業項目且種苗檢查技術成熟者優先規劃辦理,逐步擴大實施之作物種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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