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內容區

植物或植物產品運出金門馬祖地區檢查辦法簡介

防檢局 鄒慧娟˙方尚仁˙高清文

壹、前言

  植物防疫檢疫的目的在於保護國內農業生產環境、維護自然生態及確保農產品的衛生安全,除防杜境外植物疫病害蟲的傳入外,亦必須有效防治與管制國內重要植物病蟲害之發生、傳播及蔓延。特別是在WTO自由市場經濟運作模式之下,植物防疫檢疫措施更是一項國際認可而能據以維護人類及植物健康的重要措施。如果防疫檢疫的工作沒做好,致使國際重大病蟲害入侵,將如同口蹄疫一般,嚴重影響農業生產安全,使農產品外銷受阻,甚至造成國家經濟損失。

  由於大陸係許多重大植物疫病蟲害(如甘薯象鼻蟲、馬鈴薯癌腫病、番石榴果實蠅及稻莖線蟲等)之疫區,且經常未主動向國際植物保護公約(Internaional Plant Protection Convention, 簡稱IPPC)公布疫情,其實際疫情之嚴重性外界均無法完全瞭解。再加上金門、馬祖與大陸因地緣接近,即使自90年元旦實施兩岸小三通,走私活動仍時有所聞。走私進入金門、馬祖地區之植物或植物產品,因其未經檢疫,挾帶疫病蟲害之機率甚高,倘又被運往台灣,將嚴重威脅台灣本島的農業生產安全。為了有效防杜疫病蟲害由彼岸傳入台、澎、金、馬地區,除落實辦理從大陸運往金門、馬祖之植物或植物產品檢疫外,亦須對運出金門、馬祖之植物或植物產品執行檢查。

  爰此,配合小三通政策,為強化植物防疫措施,總統已於90年1月17日公布修正植物防疫檢疫法第十一條條文,增訂中央主管機關認為防疫上有必要時,得於金馬、澎湖離島地區之交通要道設置檢疫站施行植物或植物產品檢查,植物或植物產品未經檢查或經檢查不合格者,不得運出或得為必要之處置。並於第二項明確授權其檢查程序、處置方式、收費標準、地點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動植物防疫檢疫局爰參照現行「金門馬祖運往或攜帶至台灣地區之動植物及其產品檢查作業要點」,擬具「植物或植物產品運出金門馬祖地區檢查辦法」草案,報奉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主管會報審議通過,並於本(91)年3月29日發布施行。

貳、內容重點

  「植物或植物產品運出金門馬祖地區檢查辦法」計有11條條文,重點如下:

  1. 明定植物或植物產品由金門、馬祖地區以運送、攜帶、托運或郵寄等方式運出至其他台灣地區,應經檢查合格。至於上開應施檢查之植物或植物產品,因疫病蟲害風險有高低之別,考量便民原則,應先排除無罹染疫病蟲害之虞者,並僅對於非金門、馬祖所產而具罹染疫病蟲害高風險性者施予檢查,經檢查合格後,始得運往或攜帶至台灣,故明定應施檢查之植物或植物產品,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第二條)

  2. 明定依本辦法申請檢查,所有人或其代理人應於運出前,填具申請書,並檢附來源地供貨證明書或旅客出具之聲明書,向植物防疫檢疫機關申請檢查。並規定來源地供貨證明書之核發,由當地縣(市)主管機關依據申請人之具結書辦理,相關核發須知則另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本項核發工作,縣(市)主管機關亦得委託鄉(鎮)公所、農會或其他法人辦理。

      而有關旅客攜帶部分,因攜帶之植物或植物產品多屬自用,且數量較少,風險較低,可僅填具聲明書(免附來源地供貨證明書),經抽檢合格後攜往台灣。另考量便民原則,若屬金門、馬祖地區自產的植物或植物產品,因罹染重大疫病蟲害的風險甚微,可經檢疫人員判別,並登錄旅客姓名、身分證字號、植物或植物產品種類、數量後,逕攜往台灣,免附申請書、聲明書或來源地供貨證明書。前揭金門、馬祖地區當地所產植物或植物產品種類,將由植物防疫檢疫機關洽當地縣(市)主管機關,並評估疫病蟲害風險後訂定。另由於旅客攜帶與貨運二種方式應附文件不同,為避免執行爭議,規定應訂定旅客攜帶數量上限。(第三條)

  3. 明定未依本辦法第三條規定繳驗證明書時之處置原則。在兼顧不擾民與防杜疫病蟲害傳入之原則下,規定執行檢查業務時,如遇有植物或植物產品之所有人或代理人未依規定繳驗來源地供貨證明書時,植物防疫檢疫機關應責令其補繳;未補繳者,通知領回或銷燬。(第四條)

  4. 囿於檢查人力有限,明定本辦法之檢查,植物防疫檢疫機關得指定場所實施。(第六條)

  5. 明定檢查發現有有害生物時之處置方式。為防杜有害生物蔓延,運出之植物或植物產品,經檢查罹患或疑患有害生物,植物防疫檢疫機關應通知所有人或其代理人,限期將該植物或植物產品連同其包裝、容器予以消毒、銷燬或領回。逾期未辦理或有緊急處置必要時,由植物防疫檢疫機關逕予處置;其費用由所有人負擔。(第七條)

  6. 囿於檢查人力、設施、設備資源有限,明定植物防疫檢疫機關必要時得就近委託當地縣(市)主管機關、鄉(鎮)公所、農會或其他法人,辦理相關之檢查、消毒、銷燬工作或其他必要之處置。(第八條)

  7. 明定本辦法之檢查免收取檢查費用。本辦法之檢查屬境內檢查,由於金門、馬祖地區所產植物或植物產品產量不豐,且限制由大陸中轉,故運往台灣者估判應屬小宗,且旅客攜帶、郵寄部分比照出入境檢疫免費檢查,爰明定本辦法之檢查免收取費用。(第十條)

參、結語

  植物防疫及檢疫工作對國家經濟、自然生態環境與國人生活品質的影響是全面性的,其成效不僅有賴健全的法令與體制、專業的知識與技能和充足的人力與配備,亦需要有國際的宏觀與作為,最重要的是必須有全民的參與及配合。雖然在國境內設置檢疫站辦理植物或植物產品檢查是頭一遭,但卻是國際上慣行的措施,諸如美國、日本、澳洲等先進國家均有類似的檢查措施,其目的旨在防杜疫病蟲害的傳播、蔓延。「植物或植物產品運出金門馬祖地區檢查辦法」的發布施行,將使相關的檢查工作更為落實。在此特呼籲國人如欲將植物或植物產品運出金門、馬祖地區,請務必遵守前揭檢查辦法規定,共同保護台灣農業與自然生態環境。

本網站刊載之「農政與農情」其所有內容,包含文字、圖像等皆可轉載使用,惟須註明出處。
  • 回上一頁
  • 94-03-01:17,85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