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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立農產物流中心設立之評審規定簡介

輔導處農產運銷科 夏聰仁

壹、前言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為因應台灣地區農產運銷通路環境因我國成為WTO成員後,預計將形成結構性的改變,以及農產物流中心設置的需要,乃先於民國91年5月7日,邀請產官學等專家、學者共同研商有關評估設置農產品物流中心所需之「評估項目與指標」等事宜。該次會議討論通過了「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輔導農產物流中心設立評審規定草案」、「評審表草案」以及「審查意見單」等項。農委會輔導處並依此決議簽報,而於91年5月31日,以農輔字第0910050480號令訂定「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輔導農產物流中心設立評審規定」,此項規定並自91年6月1日起,開始實施實施。

貳、設置農產物流中心之主要評審要項

  有關「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輔導農產物流中心設立之評審規定」包括10條規定,其主要意旨,分述如下:

一、特於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之下,成立農產物流中心評審小組。該小組置13名委員,分別由台灣大學、中興大學、農民團體代表、物流業者、通路業者、農委會輔導處、農糧處、中部辦公室及區域農業改良場等產官學者組成,並以農委會輔導處處長擔任小組召集人。評審小組委員屬於無給職,但是對於農委會會外的委員則於小組召開會議時,得支給出席費,並衡酌實際狀況,依規定支給必要之往返交通費。

  至於評審小組的主要任務包括:(一)評審台灣地區相關縣市政府所提出之「區域型農產物流中心」設置規劃申請案;(二)評審具發展成為農產物流中心條件之個案;以及(三)其他上級交辦事項等。

  有關小組的審查程序將視農產物流中心規劃申請送審案件的多寡,採不定期方式召開評審會議。必要時,並得於召開會議前,邀請評審委員分批赴送審案件之預定設置農產物流中心現場,先行了解實況。

  至於申請單位本身,則應於評審會議時,先向小組委員們提出其申請案之簡報,以供為評審小組評審時之參考。評審會議開會時,並將邀請農委會法規會出席表示意見,而當預定設置農產物流中心之申請案涉及土地利用變更事項時,則將邀請該會主管農地利用業務之企劃處派代表與會表示意見。

二、有關評審的各項指標依據及所佔分數的權重,則分別為:

(一) 經營組織(含經營理念、專業人力等項)方面:

  在評估項目「經營者理念」上,其評分權重佔5%;評估內容包括:規劃書的總體經營願景、與政策之配合度、經營組織的策略規劃與定位、經營者的國際觀與創新性等項。而在評估項目「專業人力」上,其評分權重佔10%;評估內容則以評審申請案的規劃書所列之資訊人員、企劃人員、行銷客服人員、管理人員及品管人員之來源與培訓計畫等項。

(二) 立地條件(含交通網路、土地取得與投資方式以及土地面積等項)

  在評估項目「交通網絡」上,評分權重佔10%;評估內容係就申請設立農產物流中心的地點是否在距高速交通要道5Km內?或距省道2Km內?或鄰12m寬的道路?或其設置地點附近已有倉儲設施?或其設置地點靠近產地批發市場等項,加以評分。

  另外,在評估項目「土地的取得與投資(含審查相關法令適合性)」上,其評分權重佔10%;評估內容係就申請設立農產物流中心所使用的土地是否係自有土地抑或租用公有地,而予以評審,而且無論自有或租用土地均需審查其該物流中心用地之地目變更情形。

  至於評估項目「土地面積」方面,其評分權重佔5%;評估內容係就農產物流中心所使用土地面積是5公頃以上,或是5公頃以下,加以評分。

(三) 相關軟硬體配置與投資情形

  本項指標先以「物流資源與配置投資」作為評估項目,評分權重佔15%;評估內容係就申請設立之農產物流中心是否已有軟硬體設施或是重新興建等兩種情況加以評審,若該申請案為已具備軟硬體設施者,將進一步就其具備的軟硬體設施中,其電子化程度、車輛配置情形、條碼硬體的有無、搬運設備(是否亦具備電動設備)、倉儲設備(是否亦具備碼頭)、儲存設備、加工設備、建築主體設施(是否亦具備溫濕度控制設施)的設置情況,加以更週延的評審。

  至於評審設置農產物流中心之投資情形,則以「資金來源」作為評估項目,該項評分所佔權重為10%;評估內容為分別就申請設立之農產物流中心的資金來源是否係地方自籌60%以上或為地方自籌60%以下,加以評估。若係地方自籌在60%以下者,將進一步就其「所需經費額度」及「經費分配之合理性」等項,予以評比。

(四) 經營計畫(含經營之業務項目及各品項集中、均衡、分散之作業流程與效率評估以及3年營運之成本效益分析與競爭優勢比較等項)

  首先「經營之業務項目及作業流程與效率評估」評估項目,所佔評分權重為19%;評估內容為就「生產及貨源特質」、「銷售通路規劃」及「營運項目內容」等三類加以評審,在「生產及貨源特質」的評審上,又包括評審該申請案之「5年供給量計畫」、「供應來源(包括農會、產銷班等)狀況」、「分級化及條碼化程度」等項。至於評審「銷售通路規劃」部分,則將就該農產物流中心營運後之「通路長度」、「通路廣度」以及「通路多樣性」等因素加以評分。

  另一評估項目為「3年營運之成本效益分析及競爭優勢比較」,該項評分權重為10%;評估內容主要係評估申請之農產物流中心,其「營運成本的分析情形」以及該中心「是否2年內營運可達損益平衡」等項。

(五) 市場同異業競爭情形:亦即以「對手競爭」作為評估項目,評估權重為10%;評估內容則係針對有無明顯之同業或異業競爭對手加以評估。

  以上之評審指標及評估項目均列在評審表內,評審小組評審每一農產物流中心設立案時,將依評審表所列評估項目予以評分。當完成以上評估項目的分數評審工作後,每位評審委員尚需針對每一份規劃書填寫一份文字的評審意見表,以示周延。若申請案之評分平均值未達70分者,則不予列入排序中。

  受評單位對於其申請案的評審結果如有異議時,可以申請複審,不過僅以一次為限。另外,評審小組的開會及會前小組委員於必要時,分批赴送審案件的現場了解實況等行政協調工作,則由農委會輔導處農產運銷科擔任。

參、結語

  本項評審規定的提出,可適時堤供台灣地區各縣市政府衡量其瑣轄設置農產物流中心的需要性,並可在需要整體規劃農產物流中心時所應注意的事項上,有所依循。然而,現行農產品運銷通路上有關運銷組織的經營與作業工作,其主要之法令依據仍為農產品市場交易法,因此,有關輔導農產物流中心的發展方向,台灣大學許文富教授所提之以下數項重點思維,應可供為農政單位在研擬輔導政策的過程中之重要參考:

一、農產物流中心與農產品批發市場的職能是否有衝突?

二、農產物流中心是否具有決價功能,及其決價過程應為如何?

三、農產物流中心所提供服務的「產品」包括的範圍為何?除了生鮮農產品以外,是否包含加工品及非農產品類?

四、農政單位輔導之農產物流中心應純由民間經營或由農民團 體經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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