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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推廣教育設施補助計畫處理規定簡介

中部辦公室 陳彥雄

一、前言

  為加強宣導農業推廣教育及組織訓練工作,提昇農村生活品質,培育農民知識智能與企業化經營理念,輔導農民團體建構優質農業推廣教育設施,並整合農業產銷班組織體系及農業技術諮詢服務,策劃組織型之終身學習,以發揮團體組織功能,提高農業產業競爭力,本會於「加強農業推廣教育設施計畫」逐年編列經費協助農民團體設置多功能農民活動中心或充實農業推廣教育設施(備),為應是項計畫之執行,特訂定「農業推廣教育設施補助計畫處理規定」,俾據以辦理。

二、補助規定之重點內容

(一)明定計畫之目的為補助農會設置多功能農民活動中心或充實農業推廣教育設施(備),輔導農會持續發揮社會服務及推廣教育之功能。(計畫目的)

(二)明定補助對象為台閩地區各級農會。(補助對象)

(三)補助設置條件為農會轄區內需具地方發展潛力、地點適中、交通方便、周圍環境優異、且能與其他地方公共建設或休閒農業資源、設施互相配合之地點。並運用既有可資利用之資源,以提供便利農民及社區居民服務之設施並兼具資訊與相關推廣之教育功能。農會以新建或舊有建築物整建為原則,其建築物設計應具地方特色且具足夠空間提供戶外展示及活動為宜。新建部分之用地應以自有,並已取得建築執照者為優先,倘計畫經核定補助後3個月尚未取得建築執照,即停止該項計畫補助。(設置條件)

(四)補助標準:

  1. 設置農民活動中心部分:
      新建之建築物主結構體每坪以新台幣4萬元(地下室部分每坪以新台幣6萬元)及坪數為計算基準,補助額度最高以不超過新台幣1千5百萬元為限。
    農會組別 補助額度
    第一組至第五組 不超過建物主結構體總工程費60%為原則
    第六組至第十組 不超過建物主結構體總工程費50%為原則
    第十一組至第十五組 不超過建物主結構體總工程費40%為原則
    第十六組至第廿組 不超過建物主結構體總工程費30%為原則
    第廿一組至第廿五組 不超過建物主結構體總工程費20%為原則
    備註:
    1. 依現行「台灣省各級農會設置員額及提撥用人費計算要點」所列農會組別計算。
    2. 整建之建築物以建物主結構體總工程費依上開農會組別補助標準辦理,補助額度最高以不超過新台幣300萬元為限。

  2. 農業推廣教育設施(備)部分:
    農會組別 補助額度
    第一組至第五組 不超過購置設施(備)經費50%為原則
    第六組至第十組 不超過購置設施(備)經費40%為原則
    第十一組至第十五組 不超過購置設施(備)經費30%為原則
    第十六組至第廿組 不超過購置設施(備)經費20%為原則
    第廿一組至第廿五組 不超過購置設施(備)經費10%為原則
    備註:
    1. 依現行「台灣省各級農會設置員額及提撥用人費計算要點」所列農會組別計算。
    2. 補助額度最高以不超過新台幣300萬元為限。

(五)合乎本項規定設置多功能農民活動中心實施對象之農會,應於會計年度開始3個月內,擬具設置計畫書、完整之建築物規劃設計書等資料【擬申請補助購置推廣教育設施(備)之農會,亦應於會計年度開始3個月內,擬具購置計畫書,包括購置目的、項目、數量、用途及其他應注意事項等資料】依行政程序由該管直轄市、縣市政府審核並簽註意見後,函送本會中部辦公室彙辦。本會為審核各項申請補助案件,得組成任務編組之審核小組,由本會中部辦公室主任召集,審核結果簽報主任委員核定後辦理。(申請及審查程序)

(六)規定本會得派員或委託主管機關前往督導,受補助單位應檢具規劃設計及計畫執行情形等資料供參。而受補助單位,其計畫經費之支存、會計事務之處理悉依本會主管計畫經費處理手冊之規定辦理,按月填報會計報告,每季填報計畫執行進度表,並於完成後一個月內檢送會計報表,送本會備查。(計畫督導與經費核銷)

三、補助規定應注意事項

(一)申請案計畫書需詳細述明計畫目的、規劃設計內容等;有關經費預算,應詳列規格單價、數量、總價及配合款,詳細說明計列標準與科目用途,並經實地訪價核實編列。

(二)各項補助營繕工程或財物採購,應依照「政府採購法」及「農會財務處理辦法」等相關規定辦理。

(三)計畫補助之建築物或設施(備)以設置單位自行營運、維護、管理為原則,必要時報經本會同意,得轉租營利單位或個人,並應經常開放供民眾參觀及辦理活動使用。

(四)設置單位應結合地方相關單位、專家學者等,組織專業推動小組,平時可依分工之特性作專業性之詳細規劃設計全年的活動計畫,定期更新或新添現有農業產業相關之產銷、活動、文化、資訊設施等內容,以提高效益。

(五)經核定之補助案,計畫若有變更,或因故無法實施者,應函報本會核定。

(六)倘受補助之多功能農民活動中心及農業推廣教育設施(備)因故未能繼續使用並報經本會同意處理時,其處理所得款項應按出資比例繳還本會,且不得再申請本項計畫建築物之補助。

(七)經核定補助者,3年內不得再申請本項建築物之補助。

四、結語

  加入WTO後農業產業將與國外農產品進入競爭激烈的時代,除了農產品研發、創新,銷售市場的開拓,甚至外銷據點的建立外,培養農民提高產銷智能與學習企業化經營理念,並整合農業產銷班組織體系及農業技術諮詢服務等農業推廣基礎工作益形重要,為使該項工作紮根落實,本會除持續協助農民團體建構並充實完善農業推廣教育設施,提供農民農業教育訓練及組織建立團隊作戰功能之優質環境,未來亦將加強輔導農民團體充分利用農業推廣教育設施辦理相關農民訓練、講習及研習活動,推動終身學習,以拓展農民及農民團體全球化視野,提升現代化產銷技能,進而帶動我國農業於國際市場整體競爭力,這也是本會執行「加強農業推廣教育設施計畫」之目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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