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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輸出入動物檢疫規範及執行情形

防檢局動物檢疫組 吳筱蘭

一、前言

  我國於本(九十一)年元月正式成為世界貿易組織(WTO)第144個會員國,與其他國家間之貿易往來愈趨頻繁,輸出入農業產品貿易亦不段增長,動物產品進口更自由化。九十年初開始實施金馬地區小三通,我國與大陸地區貿易往來增加;相對的,動物重大疫病因貿易流通與自由化而使國外危險動物疫病入侵我國的機率與風險隨之增加,可能傳播蔓延之潛在危險是不容忽視。動物檢疫即在國際交通港、站防杜境外動物疫病入侵傳播的一種積極措施,以保障國內畜產業安全與國人之健康及維護生態環境。

  同時為我國加入WTO及減少對農業產生嚴重衝擊,在我國與WTO會員國進行雙邊諮商時,均嚴格把關,為減少動物疫病入侵或傳播機會而努力,又為作好國境周圍檢疫工作,將繼續嚴格執行機場、港口的檢疫與強化國外產地檢疫與查證制度,有效杜絕除口蹄疫以外之重大動物疫病入侵實屬必要。

二、動物檢疫作業規定

  在我國農畜產品貿易朝向自由化之際,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動植物防疫檢疫局(以下簡稱防檢局)早已積極籌劃及推動建構健全的動物防疫檢疫網有關的各項必要應變措施,並為符合國際規範,對於我國之動物檢疫法規政策已配合參採SPS協定之相關規範增修訂相關動物檢疫規定。

(一)目前執行動物檢疫所依據之相關法規

  有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暨其施行細則、中華民國輸入動物及其產品檢疫條件、動物傳染病非疫區及疫區之國家地區表、動植物檢疫規費收費實施辦法。另其他有關之動物檢疫規定如:應施檢疫動植物品目表、動植物檢疫申報發證要點、輸入犬貓檢疫執行要點、輸入種豬隔離檢疫處理措施、輸入雛禽指定隔離檢疫作業要點、動物產品經特定疫病發生國家地區輸入檢疫作業要點、輸入應施隔離檢疫動物押運作業程序、旅客攜帶暨郵遞動植物檢疫物品檢疫作業注意事項、動植物燻蒸消毒場作業要點、乾動物產品輸入檢疫處理要點、獎勵民眾檢舉走私動植物及其產品案件實施要點等。

(二)輸入之動物及其產品

  若屬禁止輸入項目,應予退運或銷燬。屬有條件輸入之項目,應檢附輸出國政府檢疫機構簽發之動物檢疫證明書,並加註符合我國檢疫條件或規定內容經檢疫合格後始得輸入。若屬隔離檢疫項目,輸入後應辦理隔離檢疫。遇有動植物檢疫突發、重大或特殊事件發生時,防檢局訂有「動植物檢疫重大事件速報單」以落實檢疫工作之執行。

(三)走私進口動物及其產品處理方式

  依據「走私進口動物及其產品處理方式」緝私工作由財政部關稅總局(海關)、行政院海岸巡防署、內政部警政署、法務部調查局等機關協同辦理。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第四十一條規定,擅自輸入禁止輸入之檢疫物者,應予判刑及科罰金。經非正常管道進口之走私貨品運達我國口岸後由海關負責查緝,非通商口岸則由行政院海岸巡防署負責查緝;若屬走私進口之動物及其產品應依海關規定留樣拍照並繕具筆錄,案件移送海關依海關緝私條例第三十六條、第三十七條及第二十條規定辦理沒入及銷燬之處分。如為畜產品時,將貨品種類及其重量電傳通知雲林縣家畜疾病防治所會同至接收地點清點物品,提領後押運並監督處理。

(四)內陸市場之查驗問題

  走私農產品市面查緝之依據方面,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以下簡稱農委會)並無法規可作為查緝之依據,惟海關可依海關緝私條例第十條「海關有正當理由認為違反本條例情事業已發生者,得勘驗搜索關係場所,當地警察在場見證」。市面查緝目前訂有聯合查緝機制,且財政部業已組成跨部會的走私農產品查緝專案小組,農委會則透過各類媒體請農民及一般民眾踴躍向農委會、防檢局或查緝單位檢舉走私,並由農委會各協助鑑定小組全力協助查緝單位。

三、現行動物檢疫流程:

(一)在進口方面

  動物檢疫之目的為防杜境外危險動物疫病藉貿易交通入侵傳播,以保護國內農畜產業界之安全及維護國民之健康。輸入屬於應施檢疫動物品目表內之貨品時,於貨品到達港站前由輸入人或其代理人向進口地區防檢局分局或檢疫站申報檢疫。經檢疫合格後,防檢局再簽發輸入動物檢疫證明書,財政部關稅總局各轄區關稅局憑以放行。但該貨品如經檢疫評定不合格者,一律責其退運或銷燬處理。

(二)在出口方面

  配合輸入國之動物檢疫規定與要求,嚴密執行檢疫,以維護國際信譽,並促進外銷爭取我國國際貿易最佳利益。例如防檢局新竹分局於『進出中華民國國境動物檢疫』宣導摺頁上已經載明:赴日本旅客攜帶肉類規定,使旅客能瞭解日本之檢疫規定。

四、目前工作重點

(一) 強化動物輸出入檢疫體系之監督與管理,辦理輸出入動物及其產品檢疫業務。

(二) 積極推展國際間動物檢疫業務之聯繫、協調、合作、查證及認證,取得國際疫情及資訊辦理疫病風險評估,以便調整檢疫措施爭取我國貿易利益。

(三) 加強宣導教育民眾認知檢疫工作重要性,促進民眾守法推展全民防檢疫,請航空、船務公司宣導旅客入境攜帶動物及其產品應主動申報檢疫。

(四)加強查緝違法輸入或攜帶動物及其產品,對於夾藏違禁動物及其產品入境紀錄之旅客及業者,洽請海關加強查驗並加重不法輸入或攜帶違禁動物及其產品之處罰。同時籲請行政院海岸巡防署、財政部關稅總局、內政部警政署、法務部調查局等相關部會加強緝私工作。

(五)開發研究動物疫病診斷試劑及檢疫處理新技術,促進產業升級,落實快速偵測鑑定診斷技術,改進動物檢疫處理技術,加強控制疫病入侵管道。

(六)加強輸入動物肉類及其製品檢疫與檢查,以保障國人食肉之衛生與安全。

五、採取之檢疫措施

(一)在符合WTO/SPS規範之精神下,依據國際疫情,透過客觀、科學方法之審查,以公告疫區或非疫區宣告禁止或有條件輸入之方式,以防範疫病藉由動物及其產品的國際貿易行為而傳入我國。完成公告加拿大魁北克省及紐西蘭為新城病非疫區,日本為口蹄疫非疫區,尼加拉瓜為口蹄疫、牛瘟、牛接觸傳染性胸膜肺炎及非洲豬瘟非疫區;公告義大利、捷克、希臘、日本、斯洛伐克、芬蘭、奧地利及波蘭等國為牛海綿狀腦病疫區國家;公告英國、法國、荷蘭、愛爾蘭為口蹄疫疫區國家。

(二)嚴格執行機場、港口之動物檢疫工作,有效地將動物疫病防杜於國境之外。嚴格執行機場、港口之檢疫,參照美國、紐西蘭、澳洲等檢疫先進國家配置檢疫犬,正積極訓練檢疫犬中,以便於訓練完成後在國際機場協助檢疫人員偵測行李包裹中之動物產品,檢測是否夾藏動物產品,以降低疫病入侵之風險。

(三)派員赴國外施行產地檢疫查證與設施查廠制度,從生產階段執行源頭管理作業,以有效降低動物疫病入侵及肉品遭受污染之風險,保障國人健康與畜牧業永續經營。九十年曾派員赴匈牙利及美國等輸我肉品國家查證其肉品工廠、屠宰場等設施之屠宰衛生檢查狀況、器械設備衛生維護及工作人員操作衛生等。本年三月赴泰國查核擬輸入我國加熱禽肉之工廠。

(四)積極加強與貿易對手國進行檢疫技術諮商談判,在符合我國檢疫安全的前提下,消弭動物及其產品貿易有關SPS之障礙與爭端,保障我國權益。

(五)研發動物檢疫技術,九十年建立輸入留檢動物衛生體系基礎、進口觀賞鳥隻疾病調查、輸入犬貓傳染病原監控體系、魚類重要疾病檢疫技術之建立與監測、建立動物及其產品風險分析系統等。

六、九十一年度目標管理

(一)辦理檢疫技術研發、研討、訓練及宣導等作業。

(二)完成階段性動植物檢疫報驗發證系統測試與建置電子檢疫整合,加強便民措施。

(三)增修「中華民國輸入動物及其產品檢疫條件」等法令規章中英文版。

(四)進行動物檢疫風險評估,雙邊動物檢疫技術諮商。

(五)派員赴國外原產地動物檢疫查場與查證。

(六)蒐集國際動物疫病疫情,以採取因應措施。

七、未來方針

(一)加強動物健康化

  1. 蒐集動物疫病疫情資料,落實快速偵測鑑定診斷技術,建立重要疫病病蟲害偵測及預警系統。並於重要機場、港口進行疫病監測。

  2. 建立標準化風險分析模式,進行動物檢疫病風險評估,並研擬一旦入侵後之迅速控制與撲滅方法。

  3. 辦理WTO通知、查詢及檢疫查證、技術諮商事宜。

  4. 增修訂動物檢疫規定,辦理全民宣導教育。

  5. 重要疫情網路化。目前電腦資訊普及,我國檢疫之重要動物疫病應藉助專家、學者整合設計電腦軟體,使第一線之動物檢疫人員,能立即使用並執行檢疫工作。

(二)確保農畜漁產品安全化

  1. 疫病診斷整合化。將我國列為重要的動物疫病與國際科技研究機構結合,將疫病診斷與科技研究整合,以快速診斷疫病並加以正確鑑定,作為採取檢防疫措施之依據。

  2. 農業資源永續化。經由科學的風險分析評估,並對如何求取生態自然平衡,以使合理使用農業資源,讓農業在保護消費者及土地永續經營上做資源的合理使用,使檢疫工作與大自然取得合諧的平衡點。

八、結語

  健全動物檢疫體系,使產品在國際上更具競爭能力,嚴格檢疫輸入我國動物及其產品,確實做好畜產品安全把關工作,使國內有安全的農畜漁生產環境,並得以生產優良品牌,促銷國際,以爭取最大的利潤。為達此目標,將繼續於我國國際港、站進行外來重要危險性疫病之偵測,增添檢疫設備並訓練檢疫犬,繼續研發動物檢疫技術,亦延伸檢疫防線赴貿易夥伴國家實施產地查廠及檢疫查證作業,同時積極配合海關、海巡署等緝私機關查緝動物及其產品走私,以強化檢疫功能。自我國加入WTO後,動物檢疫已依國際規範及科學證據運作,以公平、公正、合法、合理等方式辦理動物檢疫業務,俾嚴密防杜動物重要疫病入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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