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糧食管理法修正簡介

農政科 王茂剛

一、法案背景

(一)為調節糧食供需,穩定糧食價格,提高糧食品質,維護生產者與消費者利益,86年5月30日制定糧食管理法公布施行,全文22條。

(二)配合台灣省政府功能業務與組織調整,89年5月17日刪除第二十條條文;並修正第二條、第十條及第十一條條文。

(三)配合我國加入世界貿易組織及符合行政程序法之規定,90年11月7日修正公布,全文24條。

二、本次修正緣由

  我國加入世界貿易組織後,按農業協定附錄五之特別處理條款,以限 量方式開放稻米與米食製品進口;為執行本項談判承諾及利於輸入配額之管理,並配合行政程序法之規定,有必要增訂授權主管機關訂定管理辦法及違反規定處分之法源依據。

三、本次修正重點

(一)增訂輸入配額管理辦法之法源。(修正條文第七條)

(二)增訂違反輸入配額管理規定處分之法源。(修正條文第十七條之一)

四、本次修正效益

  本會為糧食管理主管機關,修正後,利於糧食管理及糧食輸入配額管理事權之統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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