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內容區

農產品市場交易法部分條文修正簡介

輔導處農產運銷科 趙揚桐

一、法案背景

  農產品市場交易法係於70年8月5日公布,並於72年12月12日、75年6月9日及89年5月17日三度修正。為配合行政程序法自90年1月1日施行,並考量本法自公布施行迄今已達20年,部分條文已不足因應實際狀況,爰擬具「農產品市場交易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二、修正緣由

  為配合行政程序法之施行,針對本法修正法制用語,另有關農產品市場交易法雖已明訂授權條款,但其授權之目的、內容、範圍未臻明確,因而修正其授權條款或內容,使之更為具體明確。

三、修正重點

  (一)依行政程序法規定用語,並因應實務作業情形,將「由該管或中央主管機關撤銷其核准或許可證」之「撤銷」修正為「廢止」。(修正條文第十四條、第十九條及第三十一條)

  (二)依現行法律體例,將處罰鍰之單位,由「銀元」修正為「新台幣」。 (修正條文第三十五條至第三十七條)

  (三)本法施行前已設立之農產品批發市場經營主體與本法規定不合者,現行本法所賦予其改組之期限早已屆滿,且實務上該等市場亦已改組完成,故相關過渡規定已無適用之餘地,爰予刪除。(修正條文第四十條)

  (四)現行授權訂定法規命令之規定,其授權之目的、內容及範圍並不明確,爰予刪除,並分別在本法相關條文中予以增訂。(修正條文第八條、第十四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六條及第四十一條)

四、結論

  本法部分條文修正,業奉 總統91年6月19日華總一義字第09100121450號令公布施行,符合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七十四條之一規定,行政機關依法行政之原則,獲得確保,達到法律效果。

本網站刊載之「農政與農情」其所有內容,包含文字、圖像等皆可轉載使用,惟須註明出處。
  • 回上一頁
  • 94-03-01:14,28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