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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公糧稻米外銷業務之回顧

第二辦公室 劉家燊‧曹紹徽

壹、前言

  我國自民國39年起為爭取外匯開始辦理公糧稻米外銷,直至民國91年元月1日,因我國成為WTO會員國而終止,公糧稻米外銷歷時50餘年,期間主要分為二大階段,民國39年至62年以賺取外匯為目標,63年以後以推陳餘糧,紓解庫存壓力為主。

貳、公糧稻米外銷業務之變遷及執行情形

一、民國39年至62年間

  民國39年至62年間,為扶植國內工商業發展及國家發展需要,以新期公糧稻米高價外銷政策,爭取外匯,厚植國力,外銷地區則以鄰近缺糧之日本及韓國為主。民國39年至50年間,每年之公糧外銷量折糙約為10萬公噸;54年至56年間,因政府推動糧食增產計畫,我國稻米年產量達230餘萬公噸,此期間外銷米數量大幅增加,54年外銷32萬公噸,55年21萬公噸,56年18萬公噸,為我國賺取大量外匯,成為日後國家發展之深厚基石。惟民國62年間,因政府廢除肥料換穀制度,經收公糧稻穀數量銳減,又逢世界糧食、能源危機,無多餘公糧稻米辦理外銷。

二、63年至90年底

  (一)糧食平準基金成立,食米外銷小組運作

  民國63年起糧食平準基金成立,政府利用基金實施稻穀保價收購制度,公糧稻穀庫存量大幅增加,乃辦理公糧外銷以推陳三期以上之舊期公糧稻穀,並將外銷所得價款,歸入基金運作。67年間由當時主管糧政業務之財政部(其後外銷米業務移轉經濟部農業局,73年農業局再與由農復會改組之農發會合併成立農委會)、會同前糧食局(農委會第二辦公室前身)及中央信託局等單位為機動處理外銷食米事宜組成「食米外銷小組」,共同審議食米外銷政策,訂定「食米外銷工作聯繫辦法」,由中信局辦理招標、詢價、船運等工作,前糧食局負責訂價、簽約、加工、運送、備貨、裝船等事宜。69年及72年,公糧稻米年外銷量高達50萬公噸以上,外銷地區則以非洲、印尼、中東為主。除86年因國內發生乾旱,稻米產量降低,外銷量僅為4萬公噸外,其餘各年之年外銷量均在10萬至40萬公噸間。外銷地區則包括歐亞非國家,如印尼、北韓及土耳其、義大利、賴比瑞亞等。

  另為積極處理庫存餘糧,騰空倉容利於收儲公糧稻穀,商請外交部、大陸救濟總會、紅十字會等購買公糧食米以援贈大陸及國外地區。80年間大陸救濟總會購買7公噸白米救助大陸災胞,及81年間外交部援贈俄羅斯白米10萬公噸為最大宗。

  (二)簽署「中美食米協定」,公糧稻米外銷量受限

  公糧稻米外銷量自69年起因庫存量大增而逐年增加,遭美國碾米公會向美國貿易代表署控訴我國補貼食米外銷,嚴重影響其利益,要求我國減少食米外銷量。中美雙方經數次諮商,於73年間簽署「中美食米協定」,除以捐贈方式輸出之食米外,約定自73年起之五年間,我國外銷白米總量不得超過137萬5千公噸,並分年限定數量;另食米外銷地區限於世界銀行認定在1981年其平均每人國民生產毛額等或低於795美元之國家及地區。協定5年期間,受主客觀環境影響,我國實際出口白米數量尚不足100萬公噸。

  (三)執行「食米外銷作業要點」

  85年訂頒「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辦理食米外銷作業要點」,作為辦理公糧稻米外銷作業之準則,同時撤銷於67年間組成之「食米外銷小組」及廢止「食米外銷工作聯繫辦法」。依食米外銷作業要點規定,公糧外銷分為公開標售及專案供售2種,公開標售係由本會訂定底價後委由中信局貿易處辦理。標售底價則依據泰國國際米價行情再依期別折價訂定。凡領有糧商營業執照、營利事業登記證,並提供最近一期營業稅完稅證明或營業稅主管機關證明文件之廠商,均可參加標購公糧食米外銷。外銷地區多為非洲國家如賴比瑞亞,多哥、貝南、肯亞、莫三比克、喀麥隆等為主,年平均外銷量十餘萬公噸。

  專案供售為紅十字會、外交部及蒙藏委員會等單位向糧食平準基金價購公糧白米,供人道援助出口,包括85年間紅十字會為援助大陸缺糧地區所採購之720公噸,86年間外交部人道援助北韓2000公噸,86、87年間大陸地區水旱災,紅十字會採購救濟糧756公噸,88年間蒙藏委員會人道援助外蒙古地區2500公噸,及89間外交部為敦睦艦艇出訪索羅門群島所購之2公噸20公斤裝新期密封白米。期間共計援贈出口6,194公噸之公糧白米,政府雖支出4,580餘萬元,惟此舉卻有助於提昇我國國際形象。

  民國90年間,為因應我國加入WTO及加速公糧庫存推陳,公糧標售折糙量高達28萬公噸,為近十年來之最,有效紓解倉容壓力及加速公糧推陳出新。

參、庫存公糧辦理稻米外銷之效益

一、爭取外匯,厚植國力

  民國39年至62年間,以生產糧食高價外銷,賺取外匯,扶植國內工商業發展,奠定我國經濟起飛之深厚基礎。

二、有效處理國內餘糧,穩定稻米市場供需與價格

  自民國63年成立糧食平準基金,辦理保證價格收購農民稻穀以來,稻米生產量大增,造成稻米供過於求。將多餘稻米以外銷方式處理,為平衡國內稻米供需,穩定稻米價格之最有效方法。另外銷稻米所得收入,亦可挹注糧食平準基金之運作。

三、專案供售援外食米,發揮人道救援精神,有助於提昇我國國際形象。

肆、結語與展望

  自91年元月1日起,我國正式成為WTO會員國,依入會承諾,公糧標售不能限制必需外銷,為避免低價舊期食米回流衝擊國內稻米市場,本會停止辦理達50餘年之外銷米標售作業。惟因應我國加入WTO,開放稻米限量進口,為平衡國內稻米供需,降低公糧庫存壓力,今後我國公糧食米出口將以國際人道援助為主。

參考文獻

  台灣省政府糧食處。1997。台灣百年糧政資料彙編第一篇:一百年來台灣糧政之演變第十四章6-8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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