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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農業金融會議紀要

輔導處農業金融科 呂玲香

  政府為實施金融改革,截至目前共處理36家經營不善農漁會信用部,財政部於8月22日函縣府依農漁會信用部分級管理規定,核定轄內農漁會信用部之逾放比率區間及業務限制,引起農漁會總幹事之不安,成立農漁會自救會,發起全國農漁民團體籌劃自救大遊行,導致91年11月23日12萬農漁民走上街頭。

  行政院為善意回應農漁會自救會之訴求及主張,逐於在91年11月30日召開全國農業金融會議,由行政院經濟建設委員會主辦,邀集產、官、學界及農漁會團體代表共計157人與會,並邀請日本專家今藤洋海理事及韓國農協大學副校長張璟洙博士演講。開幕典禮恭請 總統致詞,總統訓勉希望能集思廣益,為解決台灣的農業金融問題凝聚共識,進而早日完成農業金融相關法案的立法,以強化農漁會的體質、保障農漁民的權益,闡述過去農業對促進進出口、協助工業發展及增加就業機會有相當大的貢獻,農漁會為台灣的農業奠定了良好的基礎,如果沒有農漁會的存在,就沒有農業的成功,亦不會有台灣的經濟奇蹟。但是由於長年的積弊,再加上外再大環境的改變,使得各農漁會主要收入來源的信用部,普遍面臨經營上之困難。總統一再強調基層金融改革不是要消滅農漁會,是要幫助農漁會,拯救農漁會,只有讓信用部健全起來,農漁民的存款才有保障,農漁會才有辦法生存,才能繼續為鄉親們服務。但非常遺憾的,政府的用心和努力,卻因為溝通不良,造成農漁民的恐慌與不滿,令總統感到非常的難過,但政府照顧農漁民的誠意與初衷,以及推動改革的決心與意志,絕對沒有絲毫的動搖。總統認為未來農業金融改革,一定要同時達到4個目標,而且缺一不可:

壹、確保農漁民的福祉

  政府一定會加強發展農村經濟,老農津貼及農民保險持續辦理,農民休耕給予適當的補助,行政部門也會在最短時間內提出「農業金融法」草案,使農漁民能借得到錢,以應付生產所需。

貳、強化農漁會體質,確保農業的永續發展

  農漁會所具備之功能與提供的服務,是其他機構或組織所不能取代的。政府將寬列經費補助農會推廣及供銷等服務,使農漁會能健全經營。

參、滿足農漁民對金融服務之需求

  改革一定要有完善的配套措施,除弊也要興利。在基層金融改革的同時,一定要滿足農漁民對資金之需求,政府將擴大辦理,持續給予優惠之各項專案貸款,以保障農漁民之生計。

肆、全面健全農漁會信用部的體質

  改革的方向要堅持,改革的手段要穩健,基層改革一定要為農漁會信用部的經營創造有利的環境,以確保農業之永續發展,同時也要穩定金融秩序。

  為因應我國加入WTO後的新挑戰,以及知識經濟的新環境,全面性檢討農業政策,改善農業發展環境的工作刻不容緩。「綠色矽島」建設藍圖中已明確主張,發展生產、休閒與生態結合之現代農業。總統誠摯呼籲社會各界,秉持理性和負責的態度,支持政府推動改革的決心,利用這個難得的機會,坦誠交換意見,積極提供建言,集合眾人的智慧,為台灣的農業金融建立一套可長可久的制度。

  接著由日本專家今藤理事說明日本農協事業及組織概況,有關農協合併及二階段化之進展,提出日本基層農協信用部門(金融)近年來盈餘逐漸縮小,互助部門(保險)屬安定小康,但由於農產品輸入自由化、米價、畜產及其他產業別之競爭,農協販賣、購買、加工、利用及農民指導方面,基本上多為赤字經營。農協金融部門為基層、縣及中央三階段之穩定性機制,說明各階段之貸款對象及信用額度限制、剩餘資金之利用與轉存款之轉存方式、運用及限制。對於不良債權之處理及農協金融改革提出了日本經驗,由於泡沫經濟破滅,日本農協系統所投資之住宅專門公司產生6.3兆日圓損失,其中5.2兆日圓由其出資銀行或保險公司負擔,農協系統負擔0.53億日圓,日本政府負擔0.68億日圓,值此契機,農協金融機構本著屬於農協系統一員之自覺理念,自1995年進行檢討並展開內部改造行動,於1996年制定信連、農林中金統合法,修正農協法,要求建立與銀行同等之監事監查體制,除法律之訂定與研修外,農協職員由35萬人削減為30萬人,推動農協合併由1996年之2,300家合併到目前之1,000家,2001年制定日本農業銀行法,並將農林中金法全面修正,架構新農業銀行體系及安全網,依其自有資金比率等標準來防範破產之架構,存保制度及日本農業銀行支援基金,建立存款者保護及破產農協救濟機制。根據2002年1月施行之「農協系統自治規則」之概要,規定農協金融機構要向農林中央金庫提出經營狀況報告,再由農協中央會進行查核,對於農協自有資本比率8%以上且無問題之農協,照常營運,8~6%或有問題之農協限制資金之運用(只能從事低風險運用)並改善其經營(採取增資、停止分紅及創新經營體制),6~4%或連續2年有問題則限制資金新增加之運用,並與上述情形一樣須改善其經營,4%以下或有重大問題則讓渡給上層金融機構,成為代理或分店,仍可對農協會員提供金融服務。今藤理事提出有關農協合併、職員精簡、信連及農林中央金庫之整合,不良債權之處理,販賣、購買等經濟事業及經營管理體制之評價,未來日本農協發展方向應本農協之精神及協同合作之原則經營活動。

  韓國農協大學副校長張璟洙博士主講韓國之農業金融機構分二階段,中央為多功能之全國農業合作連合會,其中包括農業銀行,基層則由多功能之農業合作社,其中包括信用合作社,中央之上層機構組織依農業合作社法,業務依銀行法,性質屬專業銀行,業務範圍則為農業與商業混合,區域則為全國,股東為農業信用合作社,基層農業信用合作社依農業合作社法成立,業務依信用合作社法,性質屬信用合作機構,業務範圍比銀行簡單,區域則為農業區,股東為農民,全國農業合作連合會亦辦理保證業務,張副校長結語時提出了韓國農業金融機構提供農業融資之有效工具,全國性之上層機構提供小規模合作銀行之輔導員,針對環境之變化,提出策略,並維持市場之健全,他也指出未來市場及融資風險會增加,全球化愈來愈深,金融產業再造勢必為未來之趨勢,世界性之銀行體系為未來之主流,因此風險管理系統亟待提升,上層機構除銀行業務尚需增加各種不同之金融服務,基層業務經營地區則由農村擴大至區域銀行之範圍,更進一步提昇至與國際間各合作銀行策略聯盟。

  會議討論專題分為三部份,包括「農漁會信用部的改革」、「農業(金庫)銀行組織方式與農漁會信用部改革之關係」及「金融改革與農業金融」,與會各界都踴躍發言,由於與會人員對於將來金融改革方向或是成立農業金庫之架構尚無共識,會中專家學者,各自表述。

  最後院長閉幕致詞時提示:儘管社會對農業金融體系應如何規劃仍有不同的看法,但農業金融體系應該進行改革,卻已經是全民的共識。舉辦全國農業金融會議廣納社會各界意見,使改革方向更加明確,目的無非是要規劃出「最能保障農民權益的農業金融體系」,此外,對眾所關心之「農業發展基金」與「農產品受金口損害救助基金」也都將依相關規定逐年落實編列,游院長歸納五項要點如下:

  1. 為促進農業永續發展,強化農漁會對農漁民所需資金之融通,政府應充實農業信用保證基金,且農漁會及其信用部由農委會一元化管理,強化其內部控制及外部監理機制,對於經營良好者,應輔導其永續經營,對於經營不好,也宜速謀解決方案。農政機關並應編列預算,補助農漁會之推廣業務。

  2. 全國農業金庫銀行應為農漁會信用部業務的上層銀行,以推展農業金融、支應農業發展及安定基層農業金融為設立宗旨,至於全國農業金庫銀行如何設立,有必要繼續彙集農漁民、農漁會及各界的意見,期使全國農業金庫銀行永續經營。

  3. 為維護農業信用部轉存款安全,並貫徹金融監理一元化,有關農業(金庫)銀行之監理及輔導,宜參照日本農林中央金庫及現有國內銀行法相關標準規範。

  4. 為建立完整農業金融體系,則必須制訂「農業金融法」,以法律規範農業金融體系、功能、政府角色,以發揮專業功能並永續經營,並加強監理檢查。行政院會儘早凝聚各方意見,訂定農業金融法,送請立法院審查。

  5. 農業金融的改善,與農業發展之競爭環境有密切關係,除制定農業金融法及建立合理制度外,更應從提升農業經濟之競爭力上著手,以維持農村經濟繁榮。

  農漁會自救會針對農業金融改革,基於目前農會信用部體質及現實環境考量,也配合所提之六點建議如下:

  1. 農業金融主管機關應由行政院農業委員會為主管機關。

  2. 依據金融機構監理一元化之既定政策,農業金融機構之監理,由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將其監理職權委託辦理。至於農業金融機構之存款保險,應依現況納入中央存款保險體系。

  3. 建立以農漁會信用部為基礎的農業金融系統,並發起設立全國農業金庫,其功能為各農(漁)會信用部資金調節、農業資金融通及農業金融系統內查核、輔導、監督單位。

  4. 農業金庫成立初期由農(漁)會與政府認股組成,農(漁)會可選擇現金投資或信用部作價投資。

  5. 農(漁)會採現金投資,其投資金額不宜超過其淨值20%,但不應以扣除信用部淨值計算其投資上限。

  6. 請立法院於本會期通過「農業金融法」,建立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為農業金融主管機關、設立農業金融母行及農漁會信用部上層金融機構之「全國農業金庫」、且以農漁會信用部為基礎之農業金融體系。

  院長所歸納本次會議召開以後之五項總結要點,及農漁會自救會所提之六點建議,將成為行政部門未來規劃農漁會信用部改革的方向及施政之重要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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