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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因轉殖種畜禽田間試驗及生物安全性評估管理辦法簡介

畜牧處家畜生產科 黃森源

一、前言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為推動生物技術研究發展,加強基因轉殖動物安全管理,曾於87年6月9日以?{農牧字第87050328號函訂定「基因轉殖動物田間試驗管理規範」及「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基因轉殖動物審議小組設置要點」各乙種。茲為配合「行政程序法」之施行,以及因應遺傳物質轉置技術之發展,並賦予管理辦法之法源依據,「畜牧法」於91年1月30日修正增訂第十二條之一:「種畜禽或種原涉及遺傳物質轉置者,應完成田間試驗及生物安全性評估,始得推廣利用;其遺傳物質轉置之管理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爰依據「畜牧法」第十二條之一之規定,訂定「基因轉殖種畜禽田間試驗及生物安全性評估管理辦法」乙種,以落實基因轉殖種畜禽推廣利用之管理。

二、條文重點說明

  「基因轉殖種畜禽田間試驗及生物安全性評估管理辦法」條文計十條,其重點分述如下:

  1. 第一條明定法源依據,本管理辦法係依「畜牧法」第十二條之一規定訂定之。

  2. 第二條明定用詞定義,分別對基因轉殖、轉殖基因、基因轉殖種畜禽、田間試驗及生物安全性予以定義。

  3. 第三條明定推廣利用基因轉殖種畜禽,需先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辦田間試驗進行安全性評估。

  4. 第四條明定生物安全性評估之內容,包括基因轉殖種畜禽之研究應用目的及背景、原始種畜禽或種原之中英文名稱、原始種畜禽或種原來源及一般生物學特性、轉殖基因之名稱、來源、特性及組成、轉殖基因載體、轉殖方法與學理依據、轉殖後標的基因之分子證據及國內外相關或類似事例與其生物安全性評估結果等、轉殖基因在種畜禽細胞或組織之表現位置及基因遺傳與表現之穩定度、基因轉殖種畜禽之特性,包括一般特性、繁殖方式、飼養管理方式及飼養管理應特別注意事項、基因轉殖種畜禽演變成有害動物之可能性及其防堵措施、田間試驗設計:包括觀察試驗期間應調查之性狀表現、田間試驗規則說明及轉殖基因外流防堵措施等及其他經基因轉殖種畜禽審議小組指定評估事項等十一項。

  5. 第五條明定設置基因轉殖種畜禽審議小組,及其任務為審議基因轉殖種畜禽田間試驗及生物安全性評估相關事宜。

  6. 第六條明定申請田間試驗之方法及程序,係申請人應檢附申請書及相關書件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田間試驗。

  7. 第七條明定使用經審核通過基因轉殖種畜禽供食用者,應經食品衛生主管機關審核同意後,始得供為食用之規定。

  8. 第八條明定使用經審核通過基因轉殖種畜禽非供食用者,應依使用目的,經有關主管機關審核同意後,始得應用於該特定用途,並不得作為食用之規定。

  9. 第九條明定審核未通過之基因轉殖種畜禽及其產品之處置方法,應予以符合人道方式進行安樂死與銷毀之規定。

  10. 第十條明定施行日期。

三、結語

  有鑑於產業環境變遷及生物技術運用層面之多元化,運用遺傳物質轉置技術之種畜禽或種原將蔚為趨勢,基於推動國內生物科技發展與生物安全性之考量,行政院農業委員會適時訂定「基因轉殖種畜禽田間試驗及生物安全性評估管理辦法」,對於我國畜牧事業發展及永續經營,將具有相當之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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