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獎勵造林實施要點修正簡介

林業處森林科 陳仁平

壹、前言

  賀伯颱風於民國85年7月31日及8月1日挾著強大的風勢和雨量,在台灣中部山區和西部海岸造成重大的災害,當時的李總統登輝先生於同年8月20日指示要大規模造林,發起全民造林運動,以恢復森林,發揮其應有的保安功能,並於同年10月19日在國父紀念館廣場,舉行全民造林運動誓師大會,明白宣示政府推動全民造林運動的決心。

貳、行政院長的提示

  誓師大會之後,本會立即邀請相關機關訂定「全民造林運動綱領暨實施計畫」,行政院於核定該計畫時,同時做了3點提示:

  1. 本計畫是一項希望全民參與的運動,本案通過實施後,首應加強宣導與教育工作,讓全民瞭解此一計畫的順利推展,將獲得森林覆蓋率提高、木材蓄積量增加、吸收二氧化碳產生大量氧氣、增加水源涵養、減少土壤沖蝕及延長水庫使用壽命等多項效益,不但對全體國民有利,同時對地球環境亦有正面影響。

  2. 在造林的同時,對現有林地的護林、保林也非常重要。各級政府應整合相關單位,優先對國公有林及山坡地之濫墾、濫伐、濫建、濫葬及超限利用之情形,加強取締並全面實施造林;各地檢查機關及警察機關亦應盡力加以協助配合。

  農委會依據「受益者付費、受限者得償」原則,擬設立造林基金持續推動造林計畫,方向頗為正確,請即協調各相關機關及立法院儘速完成森林法之修正,以確保經費來源。

參、獎勵造林實施要點的訂定

  「全民造林運動綱領暨實施計畫」暨經核定,立刻積極進行,為順利達成目標,經依據該運動綱領第七點「為提高造林誘因,由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訂定「獎勵造林實施要點」,延長獎勵期限並提高獎勵金」的規定,訂定「獎勵造林實施要點」,其內容包括獎勵造林種苗的供應方法、造林成果的檢測方法、發給造林獎勵金的標準、造林獎勵金的發給方式、造林獎勵金的發給對象、造林獎勵金的核發程序等,其中造林獎勵金的發給方式為前6年每公頃發給新植撫育費新台幣25萬元,即第1年每公頃10萬元,第2年至第6年,每年每公頃3萬元,第7年起至第20年止,每年每公頃發給造林管理費2萬元。

  造林獎勵金領取人,於領取獎勵金時,應立書面切結,同意接受林業主管機關的指導,善加管理經營造林木竹,使之長大成林,不可任其荒廢或擅自拔除毀損,如有違背,應加利息賠償已領取之獎勵金。

肆、獎勵造林實施要點的修正

  獎勵造林實施要點付諸執行後,過程尚稱順利,績效良好,惟有少數個人或團體提出不同看法,認為需要研商修正,俾臻完善。於是先函徵各參加全民造林運動的機關、團體提供修正意見,經彙整後,再召開會議研商,依據決議,修正本要點,其修正要點如下:

  1. 造林人申請種苗應備文件,增加地籍圖謄本;獎勵造林登記卡增加註明原本地況及相關資料。

  2. 明訂應加利息賠償已領取之獎勵金,其利率以計收賠償時之台灣銀行牌告基本放款利率為準。

  3. 規定將既有未達輪伐期之林木砍除,重新申請造林者,不得發給造林獎勵金。

  4. 將核定發給造林獎勵金面積計算至公頃以下二位數為止,餘數刪除,修正為餘數四捨五入。

  5. 修正獎勵造林樹種表,將造林類別分為海岸造林、木竹材利用及景觀造林、保安造林。

伍、結語

  全民造林運動所造林木成林後,預期每年可吸收二氧化碳2,269,395公噸,產生氧氣1,717,380公噸,水源涵養增加122,670,000立方公尺,土壤沖蝕減少18,400,500立方公尺。

  經過修正後的獎勵造林實施要點規定事項,較修正前更為明確,例如明訂以台灣銀行牌告基本放款利率為計收賠償利息的利率;又如新規定將既有未達輪伐期之林木砍除後,重新申請造林者,不得發給造林獎勵金,明白嚇阻為領取造林獎勵金而砍伐未成熟的林木,以保護正在成長中的森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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