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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產鮮乳磺胺劑殘留符合國家標準

畜牧處家畜生產科 黃森源

一、前言

  近年來,有關國產鮮乳是否殘留超量的磺胺劑,屢受國人關注,經查磺胺劑對乳牛來說並非禁藥,酪農通常使用此藥治療乳牛乳房炎。依據行政院衛生署於90年元月8日以衛署食字第0900002580號公告之「動物用藥殘留標準」,牛乳中磺胺劑(sulfadrugs)之殘留標準容許量為不超過0.1ppm。我國酪農除遵照用藥規定使用磺胺劑外,各乳品廠於收購生乳時,均會依此規定檢驗。乳品廠若發現酪農的生乳殘留超量的磺胺劑,則該批生乳一律不予收購而予以廢棄;乳品廠之所以嚴格檢驗監控,乃在於維護其廠牌信譽及消費者權益。

二、先進國家磺胺劑殘留標準

  一般殘留於乳品之磺胺劑種類包括sulfabromomethazine sodium、sulfachlorpyridazine、磺胺嘧碇(sulfadiazine)、磺胺二甲氧嘧碇(sulfadimethoxine)、磺胺甲基嘧碇(sulfamerazine)、磺胺二甲基嘧碇(sulfamethazine)、磺胺甲基塞唑(sulfamethizole)、磺胺氨苯(sulfanilamide)、磺胺奎林(sulfaquinoxaline)、磺胺塞唑(sulfathiazole)等10種。我國國家乳品之磺胺劑殘留標準係採與歐盟相同之計算方式,即以磺胺劑的總量來計算,亦即乳品之磺胺劑(sulfadrugs)殘留量不得超過0.1ppm (0.1mg/L)。由此觀之,我國國家乳品之磺胺劑殘留標準和先進國家相當,並不寬鬆。

三、歷年磺胺劑殘留抽驗結果

  多年來,農委會動植物防疫檢疫局每年皆例行性抽驗酪農之生牛乳乳樣,近3年來抽驗到生乳殘留超量磺胺劑的機率皆接近於0% (如附表DOCX / pdf);經防疫及畜政單位在鮮乳生產之源頭層層把關,消費者應可放心飲用國產鮮乳。

四、散發謠言者之法律責任

  隨著所得提高,國人對於食品之安全與衛生益加重視,政府將賡續依法辦理生乳檢驗,俾於源頭有效把關,以維護消費者權益。對於散播不利農漁民生產之不實消息,即使傳播者並未因此獲取不當利益,惟依「刑法」第313條規定:「散布流言或以詐術損害他人之信用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千元以下罰金。」。另依同法第314條規定:「本章之罪,須告訴乃論。」,亦即散播不利農漁民生產之不實消息係告訴乃論,須由遭具體指明之個體請求損害賠償。又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3條第一項第五款規定:「散布謠言,足以影響公共之安寧者,處3日以下拘留或新台幣3萬元以下罰鍰。」。另遭具體指明之個體商譽或業績因此受損,亦得依「民法」規定向發布或傳播者請求損害賠償。因此,對於不實消息,國人不宜再予流傳,以免觸法。

五、結 語

  綜上所知,磺胺劑在乳牛並非禁藥,而且依我國規定牛乳中可容許含有0.1ppm以下的磺胺劑;除乳品廠基於維護其廠牌信譽及消費者權益,亦嚴格檢驗監控,政府將賡續辦理例行性酪農之生牛乳乳樣抽驗,以確保國產鮮乳品質,同時請國人多選用貼有國產鮮乳標章之國產鮮乳,以確保國人之健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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