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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用地違規使用檢舉獎勵辦法簡介

企劃處農地利用科 張志銘

壹、 前言

  為配合民國92年2月7日修正公布之農業發展條例第三十二條第二項規定:「為加強農業用地違規使用之稽查,中央主管機關得訂定農業用地違規使用檢舉獎勵辦法。」本會前於89年4月29日發布施行之「農地違規使用檢舉獎勵辦法」乃配合母法修正法規名稱,並參照地方政府執行情形相應檢討修正檢舉獎勵措施,以加強稽查及取締農業用地之違規使用。

貳、 條文修正重點

  本次修正將「農地違規使用檢舉獎勵辦法」修正為「農業用地違規使用檢舉獎勵辦法」,共計12條條文,其主要修正重點為:

  1. 配合農業發展條例第三十二條母法規定,將「農地」一詞相應修正為「農業用地」,並將「發給」、「檢舉人」及「檢舉」等相關用詞統一規定,以資明確。(修正條文第二條、第三條、第五條、第六條、第七條及第十一條)

  2. 為有效提高檢舉獎勵誘因,經參酌山坡地保育利用管理獎勵辦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一款核發獎金之規定,以及財務罰鍰處理暫行條例第三條第一款及農業發展條例第七章罰則所規定之罰鍰金額,合理提高每案件檢舉獎金額度,由現行新臺幣3千元提高為5千元。(條正條文第五條)

  3. 合理放寬檢舉人檢舉時應提供之事項內容,包括(一)檢舉人之姓名及聯絡方式;(二)違規使用農業用地之座落鄉(鎮、市、區)名稱及地段、地號、住址或相關位置資料;(三)農業用地違規使用情形及可供查證之相關資料,以切合農業發展條例第三十二條第二項之立法意旨。(修正條文第七條)

  4. 配合檢舉獎金發給門檻之降低,增訂主管機關發給獎金時,應請檢舉人提供足資證明身分之相關文件,以資周延。(修正條文第五條)

  5. 在檢舉獎金及相關費用方面,增列得由直轄市或縣(市)政府依法設置之農業發展基金相關費用項下勻支,或申請中央主管機關酌予補助,俾利業務之推動。(修正條文第十一條)

參、 結語

  現階段農地管理當以維護農業生產環境及落實農地農用為首要,本會修訂發布農業用地違規使用檢舉獎勵辦法,冀望能配合區域計畫法、都市計畫法、廢棄物清理法、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水污染防治法、土石採取法等相關罰則,建立及鼓勵當地民眾檢舉或反應層報機制,以有效遏止農業用地違規使用問題,達成維持農地資源永續利用的目標。

農業用地違規使用檢舉獎勵辦法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92年5月30日農企字第0920010483號令發布

第一條 本辦法依農業發展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三十二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檢舉人於農業用地違規使用稽查單位未發現前,檢舉農業用地違規使用事實,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查證屬實並經裁罰有案者,發給檢舉獎金。

第三條 數人共同檢舉同一違規使用農業用地而應發給獎金者,其獎金平均分配;數人先後檢舉同一違規使用農業用地者,獎金發給最先提供具體事證之檢舉人。

第四條 檢舉獎金之發給,應不待檢舉人之請求,於案件裁罰後迅速發給獎金。

第五條 檢舉人檢舉農業用地違規使用案件,經查證屬實並經裁罰有案後,發給每案件獎金新臺幣五千元。主管機關發給獎金時,應請檢舉人提供足資證明身分之相關文件。

第六條 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應設置農業用地違規使用檢舉信箱、專線電話、傳真電話或電腦網址,並指派專人受理。

第七條 檢舉人檢舉農業用地違規使用,得以書面、口頭、電話、傳真、電腦上網或任何方式,提供下列事項:一、檢舉人之姓名及聯絡方式。二、違規使用農業用地之座落鄉(鎮、市、區)名稱及地段、地號、住址或相關位置資料。三、農業用地違規使用情形及可供查證之相關資料。

第八條 匿名或以不真實姓名檢舉或查無具體事證者,不發給獎金。

第九條 受理檢舉之機關,對於檢舉人之姓名等相關資料應嚴予保密,並妥善保管。如有洩密情事,不論故意或過失均應追究責任,並依法議處。但經檢舉人同意公開表揚者,不在此限。

第十條 檢舉人之安全,有關機關應予保護,如檢舉人遭受威脅、恐嚇或其他不利行為者,應依法處理。

第十一條 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應依上年度農業用地違規裁罰案件罰鍰金額20%編列年度預算,作為檢舉獎金及相關費用。

前項經費如有不足,得由直轄市或縣(市)政府依法設置之農業發展基金相關經費項下勻支,或申請中央主管機關酌予補助。

第十二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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