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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法屠宰家畜查緝成效

防檢局 周英隆

壹、前 言

  我國查緝違法屠宰家畜業務之沿革多有變化,民國76年前因有屠宰稅之故,由稅捐單位依「稅捐法」主導查緝工作;民國76年屠宰稅廢除後至民國87年期間,由衛生單位依「食品衛生管理法」主導食肉衛生查緝工作;民國87年6月24日畜牧法公布施行,改由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動植物防疫檢疫局(防檢局)依「畜牧法」主導食肉衛生檢查及違法屠宰緝等工作。

  違法屠宰行為是長久以來存在之問題,雖然目前已無屠宰稅之問題,但部分非法屠宰商為獲取不法利益,仍違法屠宰病死畜或未在合法屠宰場屠宰。防檢局為解決長久存在之違法屠宰問題,採行「導禁兼施」政策,對願意合法化之違法屠宰業者,輔導其設立合法屠宰場,並予其有關設場之技術、法規協助;心存僥倖之違法屠宰業者,則由各縣市政府成立之「違法屠宰聯合查緝小組」,自89年7月起同步展開全面查緝。茲將初步查緝成效綜述如下。

貳、查緝之作為

一、查緝違法屠宰之法規

  依民國87年6月24日公布之「畜牧法」第二十九條規定,屠宰供食用之豬、牛、羊或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家畜、家禽,應於屠宰場為之。目前豬、牛、羊係屬應於屠宰場屠宰之家畜項目(而家禽目前尚未列入)。目前防檢局依「畜牧法」等之相關規定執行屠宰衛生檢查及違法屠宰行為查緝,其他有關管制動物之屠宰行為之法律尚有:

(一)民國87年11月公布之「動物保護法」第十二條規定,寵物(依該法第三條係指犬、貓及其他供玩賞、伴侶之目的而飼養或管領之動物)不得因為肉用、皮毛用,或餵飼其他動物之經濟利用目的等情事而被宰殺。

(二) 民國78年6月公布之「野生動物保育法」第十條規定,地方主管機關得就野生動物重要棲息環境有特別保護必要者,劃定為野生動物保護區,擬訂保育計畫並執行之;必要時,並得委託其他機關或團體執行。……主管機關得於第一項保育計畫中就下列事項,予以公告管制:….騷擾、虐待、獵捕或宰殺一般類野生動物等行為;第十六條規定,保育類野生動物,除本法或其他法令另有規定外,不得騷擾、虐待、獵捕、宰殺、買賣、陳列、展示、持有、輸入、輸出或飼養、繁殖;第二十一條規定,野生動物在特殊情形下時,得予以獵捕或宰殺。但保育類野生動物除情況緊急外,應先報請主管機關處理。

(三) 民國64年1月28日公布之「食品衛生管理法」第十三條規定,屠宰場內畜禽屠宰及分切之衛生檢查,由農業主管機關依「畜牧法」之規定辦理。運出屠宰場之屠體、內臟或分切肉,其製造、加工、調配、包裝、運送、貯存、販賣、輸入或輸出之衛生管理,由主管機關依本法之規定辦理;第十一條規定,食品或食品添加物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製造、加工、調配、包裝、運送、貯存、販賣、輸入、輸出、贈與或公開陳列:

  1. 變質或腐敗者。
  2. 未成熟而有害人體健康者。。
  3. 有毒或含有害人體健康之物質或異物者。。
  4. 染有病原菌者。。
  5. 殘留農藥含量超過中央主管機關所定安全容許量者。。
  6. 受原子塵或放射能污染,其含量超過中央。
  7. 主管機關所定安全容許量者。 。
  8. 攙偽或假冒者。。
  9. 逾有效日期者。 從未供於飲食且未經證明為無害人體健康者。

(四) 民國75年11月26日公布之「中華民國輸入動物及其產品檢疫條件」,規定自國外進口獵捕動物(指袋狐、袋鼠、鴯苗鳥、鴕鳥、鱷魚及其他經指定之動物)之肉及肉類製品之輸入檢疫條件,均需符合該等輸入檢疫條件之一般規定、特殊規定、肉品輸入檢疫條件、產地查證之程序及其他附加規定。

二、查緝違法屠宰之方法

  民國87年「畜牧法」公布施行後,行政院農委會為利執行該法第二十九條第一項:「屠宰供食用之豬隻、牛、羊或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家畜、家禽,應於屠宰場為之。」及該法第三十二條第一項:「未經屠宰衛生檢查或經檢查為不合格之屠體、內臟,不得供食用或意圖供食用而分切、加工、運輸、貯存或販賣。」等規定,於民國89年5月29日公告「違法屠宰行為查緝作業要點」乙種,依既有之基礎,統一各直轄市及縣(市)政府執行查緝違法屠宰方法,加強查緝工作,以遏止違法屠宰行為,確保國人食肉衛生安全及合法業者之權益。查緝小組以任務編組方式組成,並以定期或不定期方式巡查轄區,依法執行查緝工作。

  防檢局目前已成立「違法屠宰行為查緝計畫」,規劃全國性取締行動。違法屠宰之查緝業務,係採取「導禁兼施」策略,以逐漸嚴厲之取締行動,配合輔導違法屠宰業者合法設立屠宰場措施,逐步減少違法屠宰行為,對願意合法化之屠宰業者予以設場必要之技術性協助,如不願合法化或心存僥倖之屠宰業者,則依據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公告「違法屠宰行為查緝作業要點」,由各縣市政府農政、警察、環保、建設、工務、稅捐及動物防疫等相關單位派員,成立「違法屠宰聯合查緝小組」進行嚴格之取締,以杜絕未經檢查合格之肉品流入市面。

  由於違法屠宰查緝工作既必須在荒郊野外夜深人靜處執行,又面對手拿著屠刀的違法屠宰之屠夫,其任務不但艱鉅而且危險。各縣市政府聯合查緝小組人員必須常常需徹夜未眠,付出相當多的辛勞,其成效顯著功不可沒,這些工作人員的工作精神深值敬佩與嘉勉。為期違法屠宰查緝工作有更輝煌之 績效,尚需賡續加強執行、追蹤考核,遭遇問題時要馬上尋求突破並馬上解決,且適時提昇聯合查緝小組效能,方能遏止違法屠宰行為,以維護合法屠宰業者及消費大眾之權益。

參、查緝成效

  「畜牧法」於民國87年6月24日公布施行,已將「畜禽屠宰管理」納入該法中予以規範,賦予各級政府輔導及取締的法源依據。為期解決多年來違法屠宰的問題,經採取「導禁兼施」的策略,即技術性輔導與協助;對違法屠宰積極加強宣導教育消費者購買經屠宰衛生檢查合格之肉品,已使我國畜禽屠宰衛生檢查管理業務逐漸步上正軌。違法屠宰查緝工作自民國89年7月起至91年底近3年來全國豬隻經屠宰衛生檢查頭數分別為571萬餘頭、807萬餘頭、835萬餘頭。91年經屠宰衛生檢查頭數佔該年全國毛豬拍賣頭數百分之一0三,由此數字可見「地源豬」亦已進入合法屠宰場屠宰。此項措施大幅提昇國人食用肉品衛生安全保障,本項績效各縣市政府查緝人員居功厥偉。本項主要工作內容簡述如下:

一、輔導分面

(一)編印屠宰場設立申請須知、違法屠宰家畜行為問與答等資料分送各縣市政府及產業團體配合宣導,以利欲合法化違法屠宰業者,循合法程序申請設立屠宰場。

(二)邀集專家學者依照「屠宰場設置標準」,設計小型屠宰場之設計圖,提供屠宰業者參考,並指導其設計,輔導屠宰業者以較小之投資設立符合基本衛生要求之屠宰場。

(三)依照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第二十條訂定「非都市土地申請變更作為專案輔導畜牧事業設施使用之興辦事業計畫審查作業要點」,將屠宰場納入輔導對象,提出合理事業計畫書及相關表件申請,向農委會申請使用農地興建屠宰場,本局並給予設場必要之技術性協助。

(四)目前共輔導75家完成屠宰場設立登記,其中家畜54家,足夠屠宰供應國人消費所需之畜產品。

二、取締方面

(一)自民國89年7月起至91年12月止,各縣市政府共執行查緝工作1,636次,查獲違法者180件(含非法屠宰斃死豬流用案件),行為人依畜牧法處新臺幣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鍰;所查獲屠體依法銷毀、化製或必要之處置,累計銷燬豬隻屠體1,108頭,牛隻37頭,羊隻9頭,肉品108噸。

(二)情節重大或一年內再犯者,依法應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併科新臺幣3萬罰金,經統計各縣市政府依法移送各地檢署偵辦者共16件29人(89年1件2人;90年11件十八人;91年4件9人)。

(三)行為人尚涉及違反商業登記法、建築法、廢棄物清理法、水污染防治法、營業稅法、社會秩序維護法、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等,分別移送相關權責機關處辦。

三、其他配合措施

(一)函請警政署轉請各縣市警察局惠予調派充足警力,協助各縣市政府查緝違法屠宰行為及維護查緝小組人員安全。

(二)函請衛生署配合加強檢查市售肉品來源,以防杜絕未經屠宰衛生檢查合格肉品之運銷通路。

(三)編印「違法屠宰查緝作業手冊」及每年定期舉辦2次各縣市政府違法屠宰查緝人員之查緝技巧教育訓練及業務檢討座談會,以提昇查緝效能。

(四)定期辦理「肉品衛生宣導計畫」,包括製作10秒及30秒廣告片於各電視臺撥出;錄製30秒廣播短劇於電臺撥放;亦印製宣傳摺頁與海報等,藉以增進消費者辨識選購屠宰衛生檢查合格之肉品。

(五)不定期派員赴各縣市輔導執行違法屠宰查緝工作,建立「檢舉違法屠宰專線電話表」,鼓勵消費者踴躍檢舉違法屠宰行為。

肆、結語

  畜禽產品之衛生安全攸關消費者之健康,其中屠宰衛生檢查、違法屠宰取締、肉品微生物污染、人道屠宰及藥物殘留等問題,均受監察院、民意機關、消保團體、動保組織及媒體之高度關切,並要求加強辦理。「畜牧法」自民國87年6月24日公布施行後,使我國屠宰衛生檢查體系回歸農政單位。防檢局將依據畜牧法相關規定,建立起屠宰衛生檢查及肉品衛生查核取締等系統架構,透過各級相關主管機關間橫向、縱向之溝通、管理及對違法行為的嚴格取締,落實屠宰衛生檢查政策,以確保國人的健康及開拓國內外畜禽產品市場。希冀國內屠宰業者與政府部門共同合作努力,在我國邁入已開發國家之林時,引領我國之屠宰衛生檢查水準及肉品衛生安全趕上時代,以因應我國加入WTO後所面臨之全球性競爭壓力,維護我國畜牧產業之永續發展。

參考文獻:

  違法屠宰行為查緝作業要點簡介/劉慶松,我國屠宰衛生檢查體系與政策/林志憲、陳世賢, 屠宰衛生與查緝私宰/林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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