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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漁業行政

  現階段漁業施政之重點為──調整產業結構、培育漁業資源,配合「漁業法」及相關法規之修訂,對漁業之經營秩序做合理之規範,同時研擬相關措施以因應加入「關稅及貿易總協定」後,國外水產品進口可能造成之衝擊,並把握入關契機強化國產水產品外銷競爭能力,開拓國際市場。同時依據「漁業發展方案」積極從事漁業基本建設,以開創二十一世紀漁業經營之新境界。

一、漁業生產概況

  台灣地區漁業生產量,84年為128萬3,267公噸,較83年增產2.23%。其中遠洋漁業產量66萬9,935公噸,佔總產量52.21%,較83年減產2.02%,1萬3,845公噸;另外近海漁業產量26萬3,472公噸,佔總產量 20.53%,較83年增產8.75%, 2萬1200公噸;沿岸漁業產量 4萬3597公噸,佔總產量3.40%,較83年增產9.54%,3,797公噸;養殖漁業產量30萬4981公噸,佔總產量23.77%,較83年增產5.91%,1萬7016公噸;其他內陸漁撈業產量1,282公噸,佔總產量0.10%,較83年減產 11.95%, 174公噸。                           

表4   84年與83年漁產量比較表     單位:公噸
年  別 83 年 84 年 增減百分比
漁 業 種 類      
總    計 1,255,273 1,283,267 + 2.23%
遠 洋 漁 業 683,780 669,935 - 2.02%
近 海 漁 業 242,272 263,472 + 8.75%
沿 岸 漁 業 39,800 43,597 + 9.54%
海 面 養 殖 33,185 30,840 - 7.06%
內陸 漁撈業 1,456 1,282 - 11.95%
內 陸 養 殖 254,780 274,141 + 7.60%

註:本表合計數字尾數如有出入者係用四捨五入所致,84年產量因國外漁業基地售魚資料尚無法彙齊,為粗統計數。

二、漁政管理

  加強推動「漁業發展方案」,積極從事漁業基本建設,以開創廿一世紀漁業經營新境界。

(一)強化漁業管理法規

  1. 修正發布「漁船船員管理規則」,簡化手續以簡政便民,並明定女性可參加上船工作機會,同時適度開放僱用外國籍船員予以導入規範。

  2. 修正發布「漁船建造許可及漁業證照核發準則」,促使漁船汰建制度更合理化,並確保漁民權益。

  3. 衡量目前漁船作業實況及漁業管理考量,修正「台灣地區100噸以上漁船作業時限及船員最低員額表」,以符合實際需要

  4. 訂定「台灣地區漁船船主在台灣地區離岸12浬以外海域僱用大陸地區船員暫行措施」,以解決僱用大陸船員之現實問題

  5. 訂定「延繩釣漁船在北緯 5度以南之南大西洋海域捕撈長鰭鮪作業規定及申報登記事宜」、「漁船不得在北緯 5度以北之北大西洋海域捕撈劍旗魚之規定事宜」、「85年我國延繩釣漁船或運搬船赴北太平洋、大西洋及印度洋等三大洋海域從事南方黑鮪作業應行注意事項」及修訂「流網漁業管理規定」,以維護我漁船在公海作業秩序,確保漁民作業安全。

  6. 公告「中斐漁業合作漁船應行遵守及注意事項」,包括作業天數、卸售魚貨次數、漁船之分配與優先順序、違反中斐政府有關規定之處罰等。

(二)加強漁業權管理

  輔導臺灣沿海17縣市完成沿岸公共水域漁業權漁業之整體規劃與公告,並已核發專用漁業權漁業執照37件,定置漁業權漁業執照114件及區劃漁業權漁業執照188件,以落實漁業權漁業管理。

(三)嚴禁漁船之非漁業活動

  依漁業法之規定漁船不得從事非漁業活動,漁政機關依關稅單位及法院移來漁船及船員涉案走私案件,84年經依漁業法核處者計183艘,船員598人。

(四)加速淘汰老舊漁船,強化漁業體質

  1. 為改善漁業經營結構,對於漁撈效率低之漁船及過多之沿近海漁船,自80年度起至84年度止5年內,共收購2,338艘,計14萬3,855船噸老舊漁船,並將收購之375艘鐵殼及塑鋼漁船移作人工魚礁,以培育沿近海漁業資源。

  2. 公告「84年度台灣地區老舊漁船收購及處理作業程序」,放寬收購對象,加強漁業生產結構改善。

  3. 檢討整個收購老舊漁船計畫成效,在各主要漁業之漁船均已接近收購目標。在改善漁業經營結構,強化漁業體質及維護沿近海漁業資源方面,確有成就外,亦達紓解我國漁業經營困境之目的。

(五)健全漁船管理

  1. 為健全漁政管理工作並推行便民措施,自84年5月22日起,在新竹南寮及基隆八斗子漁港實施24小時刷卡進出港作業,其他一、二等 9大漁港刷卡硬體設備均已安裝並測試無誤,將俟條碼卡核發情形陸續上線。

  2. 為因應漁業再發展之需要,84年業完成各種漁業種類適當漁船數之評估報告,俾作為本會施政之參考。

(六)保障漁船作業安全

  為保障漁船作業安全建立漁業通訊秩序,本會已補助累計1 億餘元經費用以充實台灣地區12處漁業電、岸台之軟硬體設備。84年業完成漁業通訊體系規劃研究報告,並已參照規劃建議,進行部分漁業電、岸台之軟硬體改善工作。

(七)加強漁民福利

  為加強照顧海上作業遭難漁民家屬生活,「台灣區漁民海難救助基金」84年辦理死亡、失蹤及傷殘者救助金計 241件,金額6859.7萬元並核發遭難漁民子女獎助學金計1082件,金額587 萬元。

(八)加強漁民講習訓練

  1. 為保障漁民生命財產安全,及達成1977年漁船國際安全公約要求,84年度繼續辦理沿近海漁民海難救護宣導及求生技能訓練工作。經配合各縣市船舶大隊常年訓練,辦理海難救護宣導訓練40梯次,計3,400人。另配合丁種漁船幹部船員訓練,假基隆、蘇澳、東港、澎湖等四所海事學校,辦理求生、滅火、急救之專業訓練12期,計315人。

  2. 為使漁民充分瞭解國際漁業規定,防止漁船違規作業,除強制要求新進船員及升任之幹部船員至本會漁業幹部訓練中心加強訓練外,84年對赴特定海域如西南大西洋作業之漁船,舉辦船主及幹部船員特別航前講習,將視需要繼續辦理,其他海域作業如有需要亦將比照辦理。

三、海洋漁業

(一)生產概況

  1. 遠洋漁業:通常係指在世界三大洋的公海或他國二百浬專屬經濟區內作業之漁業。

    (1)主要漁業包括鮪釣、魷釣、鰹鮪圍網及拖網等種類。政府核准業者在世界各重要港口,設置67個遠洋漁業基地,可提供遠洋漁船進港轉口外銷魚貨及補給作業。目前計有23個國家與我國建立有漁業合作關係。

    (2)於民國73年時,全國漁業總產量首度突破 100萬公噸,遠洋漁產量約為40萬公噸,近十年來,其產量均逐年劇增,產量佔全國漁業總產量亦高居50至60%,惟其成長速度已趨減緩,達到成熟階段,為配合政府限建減船政策,近年來產量或產值均呈穩定成長。

    (3)除拖網及魷釣業漁業係以內銷為導向之產業外,鮪釣及鰹鮪圍網等漁業則以外銷為主,且漁船終年在國外基地作業,惟基於國際社會日趨重視公海及各國經濟水域內之魚類資源保育及共同管理工作,未來遠洋漁業更應積極推行國際責任制漁業經營理念,加強國際漁業投資合作關係。

  2. 沿近海漁業:自民國78年起,沿近海漁業係指以國內漁港為基地,在我國二百浬專屬經濟區內從事漁撈作業者。

    (1)主要漁業包括中小拖網、鯖?B圍網、火誘網、鮪延繩釣、刺網、定置網等種類。

    (2)主要作業漁區包括台灣沿岸、台灣海峽、東海、南海、巴士海峽等海域。

    (3)民國70年代以前,為其成長期,生產量最高曾達38萬公噸,惟自70年代以後,已呈衰退期,其總量始終在27至32萬公噸之間徘徊,並於80年代起,出現顯著下降之勢。

    (4)除延繩釣漁業生產之鮪魚,多以供銷日本生魚片市場為主外,其餘漁獲物仍以供應國內市場需求為先。面臨日益嚴重的資源估竭、船員不足、海水污染及大陸漁產品非法進口等不利因素,未來近海漁業應朝向資源培育型漁業發展,沿岸漁業則將著重娛樂性高的休閒漁業型態為優。

(二)積極推動國際漁業合作

  為因應各沿海國擴張其漁業管轄權,確保我傳統作業漁場,爭取我漁船繼續在他國海域作業權利,政府多年來持續積極推動漁業合作。本年度除續推動和與我簽有政府間雙邊漁業協定之南非、吐瓦魯、東加王國、馬紹爾群島及索羅門群島等五國之漁業合作外,並輔導業者與帛琉、密克羅尼西亞、巴布亞新幾內亞、斐濟、萬那杜、尼威、吉里巴斯、緬甸、印尼、菲律賓、印度、巴基斯坦、阿曼王國、馬達加斯加、莫三鼻克、阿根廷、英屬福克蘭群島及獅子山共和國等十八個國家進行漁業合作,合作漁船約九百餘艘。主要合作概況如下:

  1. 輔導台灣區鮪魚公會與巴布亞新幾內亞漁業局簽訂圍網漁業合作合約,合作漁船達42艘。

  2. 積極推動與南太平洋論壇漁業局洽商多邊漁業協定,爭取我漁船入漁機會。

  3. 與菲律賓政府就「海道通行協定暨農漁業合作備忘錄」執行情形繼續進行諮商,部分已達成初步協議。

  4. 推動整合印尼漁業合作,以維持作業秩序。

  5. 擴大輔導業者與阿根廷及福克蘭群島之投資合作,合作魷漁船數達79艘。

  6. 公告中斐漁業合作漁船應行遵守及注意事項,以規範漁船作業天數、進南非港口卸魚次數、合作順序之排定及應遵守中斐政府規定事宜。

(三)資源養護

  1. 遠洋漁業

      為配合國際社會積極推動責任制漁業,維護海洋漁業資源之永續利用,本會在84年已採取下列各項措施:

    (1)委託財團法人中華民國對外漁業合作發展協會印製與聯合國糧農組織(FAO)相同漁區範圍之三大洋我國遠洋漁場分佈圖,提供業界參考。

    (2)對於赴西南大西洋及北太平洋作業之漁船實施航前講習、檢查及核發作業證明書,授予船主、漁船幹部船員海洋漁業資源保育觀念,並派遣三艘次巡護船赴北太平洋執行巡邏任務,以查緝違規作業漁船,落實漁業資源養護措施。

    (3)積極參與國際漁業管理組織之活動,應邀遴派科學家參與國際大西洋鮪類資源保護委員會、美洲熱帶鮪類委員會、南方黑鮪委員會及南太平洋委員會等國際漁業管理組織籌辦之鮪類資源評估會議。

    (4)加強我國鮪漁獲統計資料蒐集及資源評估工作,除繼續加強統計報表回收及提高統計資料精確度外,並擴大委託學者從事主要魚種及意外捕獲魚種之資源評估,以加強與各國際組織之資料交換。

    (5)配合國際大西洋鮪類資源保護委員會之黑鮪資源養護措施及實施黑鮪統計證明書制度,訂頒公告鮪延繩釣漁船在南大西洋作業規定、延繩釣漁船在北大西洋捕劍旗魚規定等,規範我國籍漁船在大西洋海域有秩序從事黑鮪作業,並禁止我國漁船捕撈小於可漁獲重量(體長)以下之黑鮪及每年6月1日至 7月31日期間在地中海海域捕撈黑鮪及規範黃鰭鮪、大目鮪、劍旗魚等之最小可捕魚體限制等,以達鮪類資源養護之目的。

  2. 沿近海漁業

      84年度繼續辦理沿岸漁業資源保育及加強巡護取締非法捕魚,改善生產環境,提高漁業生產力,建立漁業秩序,其重要成果如下:

    (1)委託國立台灣海洋大學、國立高雄海專、私立中國海專與台灣省水產試驗所東港分所等單位,辦理完成基隆市、宜蘭縣、新竹市、彰化縣、高雄縣、花蓮縣、澎湖縣及金門縣等縣市沿岸海域新設人工魚礁地點可行性生態環境調查與已設之人工魚礁區、船礁區與保護礁區之生態環境調查與效益評估,及雲林縣、嘉義縣與台北縣沿岸海域放流鯛類及蝦類效益評估。

    (2)放流魚貝介種苗,增殖漁業資源方面,計在台北等十八縣市之漁業資源保育區、人工魚礁區或沿岸海域放流鯛魚苗171萬1,150尾,在台北、宜蘭、屏東、花蓮、台東、澎湖等縣漁業資源保育區放流九孔苗43萬800粒,及在嘉義縣與澎湖縣沿岸海域或漁業資源保育區放流斑節蝦苗300萬尾。

    (3)為加強改善漁場環境,防範拖網漁船擅自進入沿岸海域內作業,保護沿近海漁業資源並促進其增殖,本年度續在台灣沿海17縣市所屬人工魚礁區,保護礁區及漁業資源保育區內計投放2公尺立方之雙層式人工魚礁14,600座、十字型保護礁3,400座,及於台東縣伽母子沿岸水域興建離岸堤100公尺。

    (4)漁業資源保育宣導方面:計製作宣導漫畫手冊 2萬冊、月曆2 萬2000份,分送各有關單位及民眾。在宜蘭等沿海12縣市設置宣導告示牌各 5座及維修漁業保育宣導牆41面。

    (5)取締非法捕魚方面:利用台灣省漁業局漁建二號及基隆市、台北縣、澎湖縣之巡護船與有關縣市政府租用之船隻,取締所轄海域內非法捕魚案件計82件,均已依法處分。

四、養殖漁業

(一)產業管理

  1. 輔導臺灣省政府及高雄市政府依據漁業法第六十九條規定,訂定「陸上魚塭養殖漁業登記及管理規則」,確立養殖漁業實施登記管理之法源依據。

  2. 完成主要養殖地區「養殖魚塭地理資訊系統」之建立,建立圖形檔1800幅及相關屬性資料,以提供養殖漁業施政之參考與支援決策之制訂。

  3. 繼續辦理重點養殖地區放養量田間查報工作,以供掌握養殖動態及調節產銷之參考,另為落實本項查報工作,對已設置之養殖漁業生產區將逐步由各區管理委員會負責查報,達成產銷資訊之雙向快速交流。

  4. 協助國立嘉義農專養殖科成立第十處「水產檢驗服務中心」,以加強輔導宜蘭、彰化、雲林、嘉義、臺南、高雄、屏東七縣及臺南、高雄二市辦理養殖水產品上市前品質與衛生之監視檢驗工作,維護消費大眾之健康安全及保障養殖業者之生計權益。同時委託國立台灣大學漁業科學研究所及台灣省水產試驗所東港分所進行貝類養殖池毒藻及貝体毒性之監視檢驗工作。

  5. 為配合養殖漁業行政管理與輔導業務之推動,辦理養殖漁業行政人員業務講習 4場次,放養量田間查報講習10場次,養殖漁業登記電腦化管理訓練講習 4場次,養殖漁業生產區管理委員會工作講習 3場次,及養殖管理與病害防治講習12場次。

(二)產業結構調整

  配合減少陸地魚塭面積,發展海洋養殖之政策,本會依據行政院核定之「養殖漁業輔導方案」,84年繼續辦理純海水養殖技術之開發,除加強石斑魚、斑節蝦及草蝦病害之防治外,並進行午仔魚、??輒蝌c養殖技術之推廣,另外為充分利用海域發展養殖漁業,並成立海洋箱網養殖輔導小組,由小組協助輔導漁民從事箱網養殖。

(三)水土資源合理使用

  1. 84年於嘉義、臺南及屏東等縣規劃設置五處養殖漁業生產區,改善用水供排系統,輔導純海水養殖發展,以有效改善抽用地下水及破壞環境之情形,促進產業發展與水土環境得以兼顧。

  2. 整合不同專長領域專家,以團隊方式進行各類型循環水養殖設施之研發與推廣工作,在淡水養殖方面建立機械過濾式 2 式及生物過濾式 1式之循環水養殖技術,鹹水養殖方面則有蝦類與貝類(或魚類)池水互換利用方式 2式及機械過濾式 1式,提供業者參考並甄選示範養殖戶選用設置。另輔導養殖戶91戶設置循環水養殖設施,以促進產業合理利用水資源,避免超限使用,進而營造水產養殖業永續經營之環境。

五、漁港建設

(一)增闢遠洋漁港

  本會為疏解台灣地區遠洋漁港因碼頭、泊地不足造成之擁擠現象,經選定於安平及興達二地各規劃興建一遠洋漁港,並報奉行政院來定自79年度起施工,總經費93億8330萬元,悉數由本會編列預算辦理,至85年度止業編列預算90億6346萬元進行上述二漁港工程。

(二)加強沿、近海漁港修建及岸上公共設施建設

  為保障沿近海作業漁民生命財產安全,本會85年度依據行政院核定之「第二期台灣地區漁港建設方案」補助 7億8300萬元,配合台灣省交通建設基金 5億4400萬元、高雄市政府4500萬元及各有關縣市政府 1億3600萬元,辦理12處漁港之修、擴建。另配合漁港建設,本會85年度補助8988萬元,台灣省政府及各有關縣市政府、漁會配合編列7378萬元,辦理50處岸上公共設施建設。

六、船員訓練

(一)幹部訓練班

  凡普通船員符合漁船幹部船員檢覈辦法之資格者,施以1個月之專業訓練(含海訓3天),漁航及輪機分科教學,計訓練9期,結訓學員 177人。

(二)國中船員班

  漁訓中心除公開招訓年齡在15~17歲國中畢業生外,並與漁業潛力較大之縣市中,各選1~2校,辦理建教合作,成立漁業技能輔導班,於第3學年起,甄選就業班男生,每週授予2~6小時漁業有關課程,並於下學期安排至中心,施予陸訓1週,海訓2週之訓練。計有屏東縣之東港、琉球國中辦理,結訓學員66人。

(三)水產院校班

  由各水產院校,將應屆畢業之漁業科系學生,送到漁訓中心,接受30至45天之海訓實習,以培育中、高級幹部人才,提高漁業幹部船員素質。計有國立台灣海洋大學、國立高雄海事專科學校及國立金門高級農工職校等三校與本中心辦理建教合作,計辦理4期,結訓學員193人。

(四)水產院校畢業生漁船幹部船員訓練班

  為獎勵水產海事院校畢業生上漁船服務,以提高漁船幹部船員素質,並充裕漁船人力,依據「加強獎勵水產海事院校畢業生上漁船服務要點」特辦理該班訓練,凡水產海事院校漁業、航海、輪機及其他漁業相關科系畢業人員,均可報名參加,陸上訓練15天,海上訓練一個月,結訓後輔導就業。計訓練1期,結訓學員9人。

(五)專項訓練班

  1. 電信人員報務員訓練班:招訓國中以上畢業男性,施予4個月之陸上訓練及15天之海上試通實習訓練。計辦理1期,結訓學員13人。

  2. 電信人員一級話務員訓練班:招訓國小以上畢業,持有四級漁航員或輪機員(即丁種漁船船長或輪機長)以上執照之幹部或現職普通船員,施以8天(64小時)之陸上訓練,計辦理10 期,結訓學員247人。

  3. 電信人員二級話務員訓練班:為保障漁船作業安全,維護漁區秩序,配合漁船海上作業輔導管理措施之實施,建立完整之通訊連絡體系,減少海難意外事件之發生,招訓沿近海漁船幹部船員,施以3天24小時之陸上訓練,計辦理4期,結訓學員79人。

  4. 求生滅火班:為配合國際組織1977年漁船安全公約之實施,全面調訓現職漁船幹部及船員,施以2天半之求生、滅火、急救及救生筏操練等之專業訓練,結訓後並發給及格證書以維護漁船船員海上人命安全。計辦理46期,結訓學員1283人。

  5. 漁港管理站人員講習班:為強化漁港管理站功能,提昇專業人員素質,舉辦該班訓練,計辦理2期,結訓學員80人。

  6. 為加強提昇我國漁船船員航行操船技術,熟悉船舶定位、雷達操作、自動海圖測繪儀、船舶海上避碰、海事衛星通信系統、緊急救難等功能,防止海上意外事故之發生,有效提昇漁船航行安全,以期達到最少人力,獲得最大漁獲效率之目的,以及使學員熟悉漁船油污染排放管制規定,特舉辦下列專項訓練班。

    (1)鮪延繩釣作業及航行自動化班:計辦理3期,結訓學員120 人。

    (2)G.P.S.定位系統及海圖作業專項班:計辦理3期,結訓學員21人。

    (3)雷達航行操縱專項班:計辦理8期,結訓學員76人。

    (4)海事衛星通信系統班:計辦理5期,結訓學員50人。

    (4)漁船發電機並聯供電系統實務操作班:計辦理3期,結訓學員 8人。

    (6)大型圍網漁撈模擬作業專項班:計辦理4期,結訓學員33人。

    (7)冷凍系統原理及實務操作專項訓練班:計辦理4期,結訓學貝37人。

    (8)自動清洗式燃油機系統及逆滲透式淡水機系統實務操作專項訓練班:計辦理1期,結訓學員4人。

(六)委託訓練班

  1. 接受高雄市政府建設局漁業處委託,辦理丙種(200噸)以上漁船幹部船員講習班,講習1天,計辦理24期,結訓學員240人。

  2. 接受內政部警政署保七總隊委託,辦理員警求生滅火專項班,計辦理6期,結訓學員179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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