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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國家農業經濟與政策之研析

歐盟的鄉村發展政策
玄奘大學 陳明健

一、前言

  在民主國家,任何一項政策的形成應該至少具備四個條件,才能稱之為政策,否則可能淪為口號而已,不但發揮不了具體的作用,民意機構也無從監督政策之成敗。這些條件中第一項即政策應具有前瞻性,政府制定政策必須要明確說明所推動的各項作為,其最終目標之所在,以爭取社會之認同;第二項為政策的法源依據,民主國家一切依法行政,政府推動政策之前,應先備有法律明文之規範,以免執行過程引起不平或爭議,畢竟政策是干預市場機制之作為;第三項則為政策內容與時效,這一部份通常要由專業人員依據政策目標而設計,內容主要是各項行政措施及其規定,由於社會經濟不停地變遷,故所設計之措施或規定,也要有時效之限制,才不致於淪落「尾大不掉」之困境;第四項是經費來源,政府推動各種政策措施之時,經常需要因勢利導,所以預算編列之配合也是不可欠缺。

  本文特就上述四條件,分析歐盟在推動鄉村發展時的作法,文中可以發現歐盟的鄉村發展政策不只是吶喊口號而已,也不是臨時起意,其政策目標相當明確,而且於法有據,各項行政措施不但具體,而且從1992年起至2000年不斷修法調適,更且均依法編列預算,建立經濟誘因,當然其所需預算也有具體之來源,如此政策條件相當完備,有利於實施後的事後檢討與改進,可以確保政策推行之成效,非常值得我國借鏡。

二、政策目標與法源

  歐盟的共同農業政策(Common Agricultural Policy ,簡稱CAP)在長期推動價格與市場政策(Price and Market Policy)後,發現有必要另立新的政策,鼓勵地方自治與參與,才能加速鄉村發展,從而引導鄉村朝向永續與綜合性的發展。因此,新的鄉村發展政策特別強調農業與其他經濟活動的配合,其政策目標可條列如下:

  1. 改善農業經營條件;

  2. 保障食品的安全衛生與品質;

  3. 維持農民的合理報酬並穩定農民所得;

  4. 確定環保措施已經列入考量;

  5. 開發新的就業機會,防止鄉村人口外流並加強鄉村之社會與經濟發展;

  6. 改善鄉村生活及工作條件,以促進城鄉機會的均等。

  為達到上述六大目標,鄉村發展政策就法源而言,主要是依據1999年5月17日農業委員會所通過的No 1257/1999規定(Regulation 1257/1999),由於其推動之經費來源主要為歐盟農業指導與保証基金(European Agricultural Guidance and Guarantee Fund ,簡稱EAGGF),因此這一機構(基金會)也接續訂出一些規定。前述各項原始規定並非一成不變,立法之後仍陸續有修正案及撤消案相繼提出,其意見說明均載明於官方的期刊中,例如Official Journal L 160 , 26.06.1999或Official Journal L 302 , 01.12.2000等,有興趣的讀者可以進一步查閱。

三、政策內容與時效

  1992年,歐盟共同農業政策改革(簡稱CAP reform)開始有促進鄉村發展措施之各項規定,1999年的Regulation 1257/1999正式法條化,EAGGF也隨之訂下一些發展目標與規定,但2000年元月起,鄉村社區的永續發展及結構調整才算有正式的架構,所以歐盟促進鄉村發展之措施可以大致依時效分為兩大類,首先是隨1992年CAP reform引進的第一類,內容包括:農民提早退休、農業與環保、環境敏感地區等。第二類則是2000年針對改善農業經營的現代化和多角化所設計之政策,內容包括:農場投資、青年農民、職業訓練、加工及運銷設施的投資援助、農業升級和轉型、林業的結構性輔導等。

  (一)第一類政策

  第一類政策應屬鄉村發展政策之萌芽期,主要包括三大行政計畫,以下分別說明之。農民提早退休計畫(Early retirement)是針對兩類農業勞動者而設計,其一是年滿55歲且農場工作至少10年的農場主,當其願意退出商業化的農場經營時,可獲得每年高達15,000歐元之補貼,一直到75歲止,而其所經營之農地則應釋出,提供繼承者繼續農耕或用於造林或生態保育用途。其二是過去5年至少有一半以上的時間在農場工作的55歲以上農工,他們申請提早退休每年可以獲得3,500歐元之補貼,一直到正常的退休年齡為止。

  農業環保計畫(Agri-environment)是鼓勵農民以農業生產方式保護自然環境,從而推動符合環保要求的農耕方式、保育農場之自然環境及維護農村地貌等。政府補貼方式有不同的計算基礎,例如依所得損失、成本上升及經濟誘因的建立等而核算,但是補貼金額有上限,例如:一年期作物為每年600歐元,多年生作物為每年900歐元,其他作物則為每年450歐元。

  保護環境敏感地區計畫主要是指山坡地或其他特殊土地之保護,歐盟政府為了保持這些土地能永續利用,對地區內之農民,在過去5年內若能採用好的農耕方式保護環境,特別給予補償性的津貼(compensatory allowances),每公頃之津貼依地區發展目標、自然條件或環境問題的嚴重性而不同,每年介於25至200歐元之間,但接受補貼之農地不能被測出有使用禁用物質(例如農藥、化學肥料),或不當使用之情形(例如不按規定時間或方式施肥)發生。此外,農民如果因歐盟共同的環保規定而有所得損失或生產成本增加,可再申請最高達每公頃200歐元之補貼。

  (二)第二類政策

  西元2000年歐盟建立2000年議程(Agenda 2000),針對鄉村發展政策進行加強與修正,分別又提出新的發展計畫。農場投資計畫是為了追求降低生產成本、改善或多角化生產活動、促進產品之品質、遵重動物福利(animal welfare)、增進健康與衛生等目的而構想出來,這種補貼期望有助於提高農業所得、改善農場生活條件、增進工作及生產條件等,所以補貼對象只限於具有經濟效率且遵守相關規定之農場可以享有,而不是濟弱扶傾之政策措施。投資補貼之金額一般以40%為上限,但位於環境敏感地區之農場則可提升至50%,而年輕的農場主又可分別增加到45%或55%之上限。

  青年農民計畫是為了扶持40歲以下、有能力且第一次從事農業之青年農民,但是他們的農場也必須符合環保、衛生及動物福利之最起碼標準。青年農民所獲補貼方式可以選擇每年25,000歐元或享有低利貸款以建立農場,二者擇一。

  職業訓練計畫主要是為了提升農民從事農林活動之技能,幫助農民改變生產方式,學習應用環保的生產方式,提高農民維護地貌、重視公共衛生與動物福利、以及擁有良好的資產管理能力。

  對於具有經濟效率且符合環保、衛生及動物福利要求之農場,歐盟政策上特別再提出獎勵農場改進農產加工及運銷之計畫,其目的是為了提升農場競爭力和提高農產品附加價值,補貼作法包括:改善加工過程、拓展運銷通路、開拓新市場、引用新技術、品質管制、鼓勵創新等。但農場若涉及零售行為,或加工、運銷非歐盟國家農產品時,則不予支持。這項支持是根據農場投資金額補助40%或50%,比率高低依地區而不同,但都以改善當地之農業部門為目標。

  為了維護鄉村地區森林之經濟、生態和社會功能,歐盟在政策上對私有林及公有林的管理、永續經營、資源保育及擴展林地等都加以補助,表示鼓勵之意。這些補助有下列數方面:

  1. 對非農耕土地:補助其進行造林、投資提升森林價值、改進林產物伐採、加工及運銷、開拓林產物之市場、推動林場主在天然災害或火災後共同恢復生產等。

  2. 對農地造林:為補償農民因造林之所得損失或補貼造林成本及維護費用,依各地之特殊情況,給予農民每年每公頃185至725歐元補貼。

  3. 當森林之保護及生態角色涉及公眾利益時,林場主每年可獲得每公頃40至120歐元之補貼,以補償其森林經營成本高於收益,或補助其防止森林火災之努力。

  鄉村發展政策對社區的支持,除了上述各項之外,另外只要對農耕活動的轉型與升級有所助益者也可以提出申請,例如土地重劃、發展鄉村的主要功能、鄉村住宅重整、保護傳統文化、推動鄉村旅遊和發展手工業等,均可分別立項,向歐盟提出補助之要求,如此而使鄉村發展政策成為CAP的第二根支柱,能夠逐漸取代原先的價格與市場政策─第一根支柱。

四、經費來源

  上述各個行政計畫所需之經費主要來自EAGGF的保証部(Guarantee Section)及指導部(Guidance Section),2000年至2006年間每年將投入4,300百萬歐元至4,370百萬歐元之預算,其中保証部主要負責農民提早退休計畫、保護環境敏感地區計畫、農業環保計畫和農地造林計畫,其餘則劃歸指導部去支持,農業委員會則可依實際需要再擴大EAGGF保証部的補助範圍,甚至有關補助計畫之研究等也可列入補助之範圍。

  除了EAGGF之預算,歐盟區域發展基金(European Regional Development Fund ,簡稱ERDF)亦對歐盟各會員國之區域發展提供補助,但不限於農業相關之活動或建設,故EAGGF事實上是針對ERDF所不足的農民、農業或農村提供補助,加強投入金額,以促進鄉村發展。

  資料來源:http://europa.eu.int/scadplus/leg/en/lvb/160026.htm

附記:

  本文及以下各篇內容已置於農委會網站:    
  www.coa.gov.tw/org/economicsplanning/Index.htm#經濟研究科

  1. 波茨坦宣言-21世紀鄉村發展願景

  2. 澳洲對基因改造作物海外出口市場之評估

  3. 美國禽畜動物糞肥的管理政策與產業衝擊

  4. 加拿大對發生「狂牛病」的處理過程與採取的因應措施

  5. 日本農地轉用許可制度之概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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