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拾捌、一般行政

  由於時代和環境快速變遷,隨著教育水準之提高,民眾對政府施政的質與量亦不斷提高。因此行政管理工作必須面對新的環境與新的要求積極推展與規劃,期使農業施政符合科學化、系統化、效率化的原則。本會行政管理工作,諸如國會聯繫、新聞發布、文書管理、研究管考等,經常檢討缺失,力求改進,同時亦密切配合業務處推動工作,達成「廉潔」、「效能」與「便民」三項革新要求。

一、國會及監察院聯繫

(一)立法院

  立法院每年有兩個會期,除主任委員列席作施政及專案報告並備詢外,法案之審議及預算之審定,對施政目標之達成,均具法定性。本會主管法規於84年完成法定程序者有「老年農民福利津貼暫行條例」、「農田水利會組織通則」及「植物防疫檢疫法」。本會將繼續加強與立法院之聯繫協調工作,以加糧食管理治罪條例,及農業推廣法等。本會將繼續加強與立法院之聯繫協調工作,以加速相關農業法案之審議進度及爭取委員支持本會施政。對於行政院交下之立法委員書面質詢案作,均予詳細說明答覆,另外,立法委員之各種關切事項及農漁民請託立委協助之陳情案等,亦均積極協調各相關部門妥適處理及說明,以期獲致共識。

(二)國民大會

  國民大會代表除了有弘揚憲政之重責大任,平日亦關心地方農業建設,多將民眾所需,向本會反映,本會均予重視,並審慎處理。同時,本會亦透過國大代表們,進一步宣導各項農政措施,爭取民眾更多之配合與支持。

(三)監察院

  本會除向蒞會巡察之中央巡察委員提出簡報外,並加強研處監察委員之建議事項;依行政院交下之監察院年度總檢討意見,對於有關本會主管業務部分,均逐項妥適研處及陳報。平時,對於監察委員所關注之事項,均作密切詳實溝通。如遇到有些問題,不是本會本身所能直接完全解決者,亦會進一步跟有關部門協調,共同協力解決。

二、新聞發布

  本會為加強政令宣導及新聞發布,經常與大眾傳播媒體及新聞從業人員,保持密切之聯繫與溝通,並隨時傳達重要農政資訊供各媒體採用。84年發布新聞共計320則,分發195家傳播媒體。本會業務視需要分由首長、副首長親自與記者晤談。各業務處主管亦分別定期、不定期舉行記者會、提供書面資料,並答復所提出之有關問題。另於適當時間,安排記者前往實地參觀、訪問,採訪農建成果,作廣泛報導。

三、文書管理

(一)建置公文檔案影像管理系統,俾利公文調閱查詢與檔案管理,提高行政效率。

(二)試辦公文書製作電腦網路連線作業,減少重複繕製,提高整體文書品質與效能。

(三)實施公文檔案清理作業及公文管理電腦自動化作業,對公文時效、稽催管理,更具效率。

四、事務管理

(一)完成地下停車場自動化管理系統

  為充份利用地下停車場空間,確保車輛進出及停放安全,經工業技術學院人員協助,完成停車場自動化系統設計、內容含監視進出管制、收票、計算、車位控制等項目,歷半年餘施工測試,於本年一月正式驗收,對車輛管理,極有助益。

(二)增設空調機組

  本會辦公大樓人員進出頻繁,更為推行辦公室自動化使用需能源機具設備日增,原有空調備載容量已趨不足,為維持良好空調品質,於本年六月發包增設300 RT螺旋式空調主機及週邊設備乙組,已於年底完工,測試效果良好。

五、研究管考

(一)研究發展

  1. 研究發展項目之推動

      84年期研究發展項目共推動下列8項:

    (1)國產農產品對進口農產品市場自然區隔策略之研究。

    (2)加入GATT後我國農產運銷部門因應對策之研究。

    (3)危害分析與重點控制系統在食品品質管理上之研究。

    (4)各種溫度領域調理食品產銷體系之規劃研究。

    (5)現代噴滴灌溉技術研究應用及程式設計。

    (6)農業產銷經營組織整合及輔導之研究。

    (7)農產運銷服務團之規劃、執行及未來展望。

    (8)稻米生產成本之研究分析。

  2. 研究發展報告之評審

      84年研究發展項目共提出:

    (1)加入GATT後我國農產運銷部門因應對策之研究。

    (2)現代噴滴灌溉技術研究應用。

    (3)先進國家畜牧污染防治法規與策略。

    (4)稻米生產成本之研究分析等四項專題研究報告,並經評審委員完成評審,計三等獎三項、佳作獎一項,且依規定頒予金質獎狀一楨外,另均分別頒發獎金,三等獎1萬5千元,佳作 1萬元。四項研究報告所提出之建議,均就其性質分送糧政、環保、衛生、水利等有關機關及本會各業務單位參處。

(二)管考

  1. 出國人員之管制

      84年1至12月份,本會為促進農業科技交流,推動國際農業合作,開拓農產品外銷市場,提昇農業經營理念與科技水準,改進生產品質,健全農產運銷體系,促進農業經營現代化,先後遴派178人(次),出國考察、訪問、研習、進修、協商及出席各項國際會議,到達國家計有美、日、英、法、瑞士、德、加、荷、丹、瑞典、芬蘭、越、馬來西亞、泰、比利時、菲、紐、印尼、澳地利、甘比亞、納法索、西班牙、南非、馬拉威、韓、巴拉圭、澳、緬、阿根廷、智利、巴拿馬、斯里蘭卡、瓜地馬垃、以色列、土耳其、埃及、巴布亞紐幾內亞、史瓦濟蘭、匈牙利、新加坡等國家與地區。各出國人員均依「行政院所屬各機關因公出國人員出國報告書提出及處理要點」之規定提出出國報告,各項出國報告除函送院研考會備查外,並依業務性質分送有關部會署局、省(市)政府暨本會各業務單位參處。

  2. 治安會議決議案件暨主席指示事項之管制(詳如表10、11、12)。

    表10:全國治安會議決定事項自行列管案件辦理情形統計表內容辦理情形
    內容 辦理情形 備註
    建立漁業船員動、靜態電腦資料 一、靜態方面之船員之漁船之資料已全部完成電腦建檔。

    二、動態方面:高雄市部分,20噸級以上漁船進出港資料已用人工鍵入方式納入運作,台灣省部分,新竹及八斗子漁港正試辦以刷卡方式申報進出港與電腦主機連線,以解決人工輸入問題。

    三、另第二期漁業管理資訊系統加強功能計畫,己於84.6.30前完成。

    繼續列管

    表11:全國治安會議決定事項由院追蹤案件辦理情形統計表
    內容 辦理情形 備註
    一、培育近海沿岸漁業資源 一、設置人工魚礁培育沿海漁業資源:84年度建造大型人工魚礁14,600座、保護礁3,400座,並已投放於沿海14縣市24處人工魚礁區及15處保護礁區內。

    二、辦理沿岸漁業資源保育及開發利用:各縣市政府負責之種苗放流、取締非法捕魚、以及資源保育宣導等工作。

    (一)種苗流放部分:

    1.鯛魚苗1,711,150尾;

    2.九孔苗430,800粒;

    3.蝦苗3,000,000尾。

    (二)取締非法捕魚部分:全省共取締非法捕魚案件共82件。

    (三)漁業資源保育宣導工作:

    1.製作宣導漫畫手冊2萬冊,月曆22,000份,分送各有關單位及民眾。

    2.設置資源保育告示牌5座及維修宣導牆41面。

    三、調查評估沿岸漁業資源保育及人工魚礁區:新增之魚礁區及保育之評估工作,繼續委託水產試驗及學術研究單位辦理人工魚礁區評估工作。

    四、發展栽培漁業:

    (一)完成澎湖縣青灣栽培漁業生產中心整體設計配置圖(平面、立面、剖面圖)、測量、工程經費概估、工程進度及工程督察與指導等細部規劃設計,以及台灣北部地區栽培漁業生產中心之基本規劃設計。

    (二)興建完成澎湖栽培漁業生產中心外圍海堤第一、二期工程361公尺。

    自行列管
    二、開拓遠洋漁場 一、繼續蒐集各沿海國漁業法令、漁業資訊及漁業合作等資料,並定期發行國際漁業資訊刊物,提供相關單位及業者參考。

    二、與菲律賓政府就「海道通行協定暨漁業合作備忘錄」達成部分協議,未達成部分將繼續磋商。

    三、與印尼漁業署就中印尼漁業合作事宜進行磋商,雙方擬成立合作工作小組繼續推動。

    四、輔導台灣區鮪魚公會與巴布亞新幾內亞漁業部簽訂入漁協定,使43艘大型圍網漁船得以在其水域內作業。

    五、提供經費補助圍網漁船及魷釣漁場。

    六、積極參與國際漁業組織活動與會議,並配合國際漁業養護規定,採取管理措施。

    七、繼續推動與印尼、印度、福克蘭群島、阿根廷、南非、巴西、密克維尼西亞及南平洋各島國等之漁業合作。

    八、委託漁業合作協會及中國生產力中心舉辦「我國遠洋漁業國際投資研習班」,指導業者對外投資,拓展漁場。

    自行列管

    表12 行政院治安會議主席指示事項辦理情形統計表
    項 次 內 容 辦理情形 備註
    84.7.6 第五十七次 八、海岸巡防法草案,牽涉內政、國防、財政三部及本院農委會之業務,請國防部會商上述有關機關後,由國防、內政兩部會銜報核。 海岸巡防法(草案)正由國防部所屬海岸巡防司令部研擬 中,本會指派漁業處代表參與該草案之專案研審工作。 解除追蹤
    十、將平時漁船漁民動員組訓所需之作業法源,納入國家安全法、漁業法或船舶法乙節,請內政部、國防部、交通部及本院農委會參辦;至建請警政機關擬訂細部動員組訓作業辦法乙節,請內政部會同有關機關研辦。 一、本會己於84.9.12以農漁字第4136909A號函行政院秘書長略以:漁業法旨在規範漁業行為,維護漁業會理發展。欲將平時漁船漁民動員組訓等所需之作業法源納入漁業法似有不妥。

    二、本案院長已指示由內政部會同有關機關研辦,本會將密切配合辦法。

    繼續追蹤

    84.10.19 第五十八次 十一、全國漁船船籍總清查成效檢討報告:目前尚有部分遭撤銷漁業執照,拒不返國之我國籍船隻,無法納入清查範圍,因其經常在外從事非法活動,對我國形象造成嚴重傷害,此類船隻究應如何管理及處理,請交通部會同農委會等有關機關研商因應措施,以減少此類犯罪行為繼續發生。 本會已研擬意見提供交通部 彙辦。 解除追蹤
    十三、加強查緝大陸偷渡犯工作報告:載運大陸偷渡犯之船舶可否沒入問題,請農委會及陸委會研究立法之可行性。 載運大陸偷渡犯之船舶可否沒入問題,本會認為不宜納 入漁業法,應以納入兩岸人民關係條例較為適宜,並已 於84.12.4函請陸委會參辦。 解除追蹤

  3. 行政院院會院長指示、決議事項之管制(詳如表13)。

    表13 行政院院會院長提示/決議事項辦理情形報告表
    項 次 內    容 辦  理  情  形
    84.1.19 二四一六次院會 提示:一一○八案

    部分風景區(如阿里山)濫墾濫建情況嚴重,農委會及省政府 亟應予重視,設法解決。

    台省府已擬訂處理措施及實施計畫,並經行政院修正備查,目前由執行機關訂定各年度實施計畫,擬彙報台灣省政府核定後實施,預定以三年時間澈底解決阿里山公路沿線濫墾濫建問題。
    84.3.2 二四二一次院會 提示:一五三三案

    經濟部擬具台肥公司民營化規 劃案,請核議案。

    決議:在台肥公司民營化前應洽農委會提出安定農用肥料供 應方案。 。

    一、經濟部84.3.23函請本會,在台肥公司民營化前,提出安定農用肥料供應方案。

    二、本會已擬妥該肥料方案,並已於84.8.31報院核定。

    84.3.9 二四二二次院會 提示:一五三四案本院環境保護署擬具「桃園縣蘆竹鄉鎘污染農地處理專案報 告」,請鑒核案。

    決定:請農委會針對加強休耕區農民之輔導、休耕補助期間之延長及是否酌予提高補助金額之事宜,協調台灣省政府及 桃園縣政府辦理。

    有關鎘污染地休耕之補助及標準,本會已納入研擬中之「水旱田利用調整方案」中考量,俟本方案報院核定後即協調台灣省政府及桃園縣政府加強輔導污染農田休耕

  4. 農建工程施工品質評鑑                

      本會工程品質評鑑小組於80年12月?璊擐言腄A評鑑小組成員14位,除本會相關處室人員擔任外,另聘會外學者4人專家4人組成。評鑑小組抽查工程之對象為中央農建計畫及直撥省市政府補助計畫所興辦之工程,包括區域排水、治山防洪、產業道路、河海堤、港灣碼頭、漁港、森林遊樂區附屬工程及基層建設等項工程。評鑑之目的在提昇工程施工品質,期使工程主辦機關加強對農建工程之規劃、設計、監督及管理工作;執行單位能慎選具有相關工程經驗、財務能力與技術能力兼具競爭力且無不良紀錄之廠商參加投標;監工人員能於施工期間全程監工、依規定填記監工日誌,以確保工程材料與工程品質。評鑑工程分兩方面進行,一為對最近兩個年度施工完成或施工中之工程就工程施工計畫、進度管制、新工法採用、工程品質施工控制試驗及處理、工程構造物外觀以及工程尺寸等項進行一般性抽查或抽驗,並就抽查(驗)工程所發現之缺失及所做之部分混凝土抗壓試驗結果簽陳核定後轉知各工程執行單位限期改善至複驗合格為止,工程缺失嚴重者責令拆除重做,其有關之主辦及監工人員由本會函請權責機關予以查明議處,本(84)年抽查(驗)60件工程所發現工程缺失均依管考作業程序予以列管追蹤並已逐件改善至複驗合格。另一方面為優良工程評鑑,由主辦機關推薦優良工程,本小組委員實地評鑑,84年本會主管、代管或委託辦理之農建計畫工程計由各主辦機關推薦22件,經評選列為施工品質優良之工程有5件:

    (1)阿公店溪治理第四期工程由水利局第六工程處執行。

    (2)蘭陽溪上游二號潛壩興建工程由水保局第一工程所執行。

    (3)卓溪至萬朝道路工程由台東縣政府執行。

    (4)竹田早期農地重劃區農水路更新改善工程由屏東縣竹田鄉公所執行。

    (5)前鎮漁港公務碼頭興建由高雄市政府建設局漁業處執行。

      獲選為施工品質優良工程,依照本會主管工程品質抽驗作業要點規定,對該項工程之主辦及監工人員發給獎品,並函請其權責機關予以敘獎,以資鼓勵,實施以來效果良好。

  5. 其他重要管考業務辦理情形

    (1)維護公共安全方案辦理情形

    1. 依行政院訂頒「維護公共安全方案」規定,與本會主管有關部分為維護山坡地保育利用管理與食品衛生管理2項。本會依照管制考核作業規定,研訂作業計畫,並按月追蹤執行辦理情形,各執行機關辦理情形資料按季提送本會業務主辦單位審核彙整後,於每季次月10日前函送院研考會。

    2. 有關維護山坡地保育利用與管理作業計畫研訂4大計畫項目除修訂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及水土保持法已完成外,餘3項均屬經常性工作,經依預定進度辦理,執行進度符合。另有關食品衛生管理部分,由院衛生署主辦本會為協辦,有關追蹤管制執行進度則比照本案管制考核作業規定辦理。
  6. (2)行政革新方案辦理情形

    1. 依照院頒行政革新方案規定,於82年10月 1日成立本會行政革新執行小組,由首長任召集人,各處室主管為小組成員,負責規劃推動有關行政革新事項。

    2. 為加強推動本方案,經依照行政革新方案年度實施要項分辦表所列各執行事項,研訂「本會推動行政革新作業分辦表」,依本會各處室業務性質分別推動。實施要項中之檢肅貪瀆及增進行政效能分別由本會政風室、人事室主辦,相關業務處室協辦。加強為民服務由秘書室主辦,相關業務處室協辦。至績效追蹤考核事項由本會秘書室辦理。

    3. 方案中關於加強為民服務事項,經規劃選定小麥進口作業之改進等11項與民眾日常關切的事項,作為為民服務之重點項目,並訂細部執行計畫,每月將辦理情形函送院研考會。另自82年10月15日於本會公文交換中心設置行政革新信箱,由本會秘書室派員每週檢視信箱案件,重要事項專案列管,定期簽報處理情形,迄83年12月底處理件數52件。

    4. 行政革新方案(84年度)實施要項中之「落實制度改革、加強為民服務」乙項,經提報主管會報決定成立「制度改革小組」由副首長任召集人,各處室主管為小組成員,由本會秘書室研訂「本會制度改革執行計畫」一種,協調各業務主辦單位應就與民眾權益密切相關事項,選定為民服務改革項目,計有漁船證照管理之改進等12項提報本會制度改革小組審查,至有關實施方式、工作進度、執行績效報表、績效考核及獎懲作業,依照院研考會函送之「行政院所屬各機關組設制度改革小組實施計畫」規定辦理。

    (3)災害防救方案辦理情形

    1. 本會農業災害防救中心於83年5月18日成立,由副首長擔任召集人。

    2. 83年8月18日復依行政院核定之「災害防救方案」成立農業災害緊急應變小組,仍由本會副首長擔任召集人。

    3. 83年9月14日本會主管會報通過實施「災害防救中心及緊急應變小組作業要點」。

    4. 83年10月26日本會遵照 行政院「審查災害防救方案第7次會議」審查結論,修訂「災害防救中心及緊急應變小組作業要點」,將召集人變更為主任委員,同時並訂定應變小組編組、職掌及災害發生時之模擬運作方式。

    5. 本會為有效執行災害搶救及提高應變能力,有關派員前往中央災害防救中心值勤事,經商定由各業務處及秘書室輪派。

    6. 依據院頒災害防救方案規定研訂本會「84年度災害防救方案執行計畫」,其重點工作項目,在災害預防方面計列建立防災體系等8大項,在災害應變方面計列災情蒐集及通報等5大項,在災害善後方面計列災情彙整及復舊等2大項,由本會秘書室及相關業務處主辦。「災害防救方案辦理情形報告表」,由本會定期陳報行政院審查。有關績效追蹤及考核獎懲事項由本會秘書室及企劃處依權責對實施要項各計畫工作內容,定期檢討,現場查證以評估其執行績效,並依前述考核評估及查證結果予以獎懲。

(三)公文稽催與列管

  1. 稽催

      依照院頒公文處理原則之規定,推動公文稽催管理,避免公文積壓,以提高公文處理時效。研考科定期製作「逾期公文稽催明細表」及「未結案公文主辦過程紀錄」送由各處室文書作業人員向承辦人查催逾期文件,如查連續兩週查催無效,報請主管核處,另於每月第一週主管會報提報上一月份各處室公文處理時效情形,俾供長官瞭解本會公文處理速度及有無落後情形。84年各月發文件數及處理速度,詳如(表14)

  2. 列管

      列管案件指定專人管制,其中包括:

    (1)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主任秘書交辦重要案件。

    (2)院長指示與院會決議事項。

    (3)各民意機關來函。

    (4)人民陳情案件。

    (5)重要會議結論及建議事項。

    (6)其他重要案件:該等列管案件定期由研考科將辦理情形彙總提報主管會報。各項列管案件經由管制後成效良好。

表14 各月發文件數與處理速度
月 份  當月發文件數 每件平均 辦理天數
1 2,235 6.32
2 2,016 5.90
3 2,497 5.58
4 2,191 5.32
5 2,768 5.68
6 2,411 5.54
7 2,631 5.90
8 2,765 6.26
9 2,261 6.66
10 2,315 5.75
11 2,476 5.65
12 2,291 5.51

六、人事組織與結構

  本會法定員額列有303人至351人,目前預算員額奉核定為351人,分屬於12個單位(如附本會組織系統表)。其中一般行政人員占28%,專業技術人員占72%;博士、碩士占49%,大專以上程度者佔96%。由於工作安定、流動率低,故平均年齡略偏高,約為44歲(如附本會人員結構表)。本會對人員之素質、經驗甚為重視,84年職位出缺時分向次級機關辦理商調12人,占職缺(12人)數?炎H。另並著重人才之培育,依「公教人員出國進修研究實習要點」,按年度訂有周詳之科技人才培育計畫,繼續實施,本年派赴國外研習一年者12人,短期研習32人,對於農業科技人員素質之提高,特著績效。本會冀望以最優秀之農業人才為我國農業開創新的契機。

表15 84年人員結構及訓練進修人數統計

一、出國研習一年2人。
二、出國短期研習32人。
三、國內訓練或講習96人。
四、外語訓練5人。

 人數及百分比率\ 項 目 人數 佔總人數 之比率% 附 註
現 有 總 人 數 340 100%  
人員配置 一般行政人員 94 28%  
專業技術人員 246 72%
學  歷  分  布 博  士 41 12% 大專學校畢業以上程度佔96%
碩  士 127 37%
大學畢業 109 32%
專科畢業 51 15%
高中以下 12 4%
年  齡  分  布 29歲以下 16 5% 平均年齡約為44歲
30 ~ 39 89 26%
40 ~ 49 137 40%
50 ~ 59 68 20%
60歲以上 30 9%

七、會計業務

(一)編製預(決)算及執行預算

  編製本會、中美基金、農業發展基金、糧食平準基金、漁業發展基金、漁產平準基金及農產品受進口損害救助基金之84年度決算、85年度預算、86年度概算;並執行84、85年度預算。

(二)加強會計作業電腦化

  1. 本會會計資訊系統,從概預算編製、預算分配、憑單傳票開立,至報表、帳簿及決算編製等與中美基金帳務處理,均已完成電腦系統之建置,對於提高工作效率、加強會計管理功能助益甚大。

  2. 與企劃處、農糧處配合,委託農資中心規劃設計各項計畫概預算先期作業系統已完成系統初步建置,對於概、預算彙編助益甚大。

(三)核撥中央直撥計畫經費

  本會負責管考之中央直撥計畫包括:「加強農業建設計畫」及「14項重要建設--防洪排水及基層建設計畫(農業相關部分)」,85年度預算分別為97億 7,019萬元及 226億 4,600萬元。本會負責審查、推動、協調及管考工作,至計畫經費則由臺灣省政府及福建省政府分別按季請撥,本會依據各請撥機關工作進度、經費動支情形及實際瞭解之狀況,衡量所需報請行政院撥付。

(四)審核專案性業務計畫

  本會84年度專案性業務計畫包括農業建設、提昇食品加工技術、遙測技術研究發展、創新農業科技、農漁牧產業自動化、稻田轉作補貼、國產雜糧保價收購、收購稻穀差價補貼、自然保育、遠洋漁港闢建、漁業用油及用鹽補貼等11項,預算計318億元,經本會依有關規定審核實際撥付304億元,約佔預算之95%,轉入下年度數12億元,約佔預算 4%,用以補助地方政府、捐助民間團體或個人及支付委託辦理上述特定政事目的。

八、輿情分析與農民陳情處理

  本會一向重視涉及中央政策問題之民情反映。除每日蒐集輿情,每週編撰輿情週報,由各業務單位妥慎參考辦理外,對於合理、理性之請願、建議亦表歡迎。透過基層心聲的反應,政府可進一步了解地方的困難所在,更適切地提供協助,並做為擬定政策及施政時之重要參考。對於農漁民陳情之問題,本會均就現階段農業環境、現行政策及未來施政方向,妥予宣導說明,並即由各部門研擬可行方案,協助解決。

  84年計受理書面請願案87件,來會請願案28件,較去年(83)年少,請願訴求問題主要包括入關對農業衝擊之補助、反對農產品(包括蒜頭、茶)專案進口、反對公共工程違害生態保護區、開放雇用大陸船工、生態保護區之劃定與住民權益衝突等。

九、政風業務

  本會政風室於民國81年9月16日成立,政風業務已完全法制化、透明化、公開化。本會政風室之職掌,依據「政風機構人員設置條例」及「政風機構人員設置條例施行細則」法有明文規定者為執行範圍。本會政風業務工作重點如下:

(一)維護機關設施安全及協助處理陳情請願案件

  本會為執行此項業務,成立「緊急狀況處理小組」,規劃、協調、處理有關農漁民及其他涉及農業施政措施之陳情、請願案件,藉以了解基層農業問題,適切提供協助或予宣導說明。

(二)員工貪瀆不法之預防、發掘及處理檢舉事項

  1. 政風法令宣導方面:持續不斷辦理政風法令宣導,使員工知法守法,養成公務員「以廉為榮,視貪為恥」之正確觀念。

  2. 在預防貪瀆不法方面:評估本會及農建計畫易滋弊端業務,研訂具體防弊措施,協調研考科及主辦單位了解追蹤管制執行情形。

  3. 在發掘貪瀆不法方面:由各業務單位主管,對作業違常人員詳為考核,如涉及貪瀆案件則移請政風室調查處理。

  4. 在處理檢舉案件方面:本會已設置檢舉貪瀆專用信箱「台北郵政5—154號」及檢舉專用電話「02—371—1175」、傳真機號碼「02—311—5583」等,鼓勵員工及各界針對本會業務及本會所主管之農建計畫執行情形,提出善意且具有建設性之建言,做為本會擬訂政策及施政時之參考。如對各項施政業務及農建計畫執行過程中所發生之人為弊端,亦歡迎提供具體資料,藉以進一步深入瞭解,並加以檢討改進。

(三)成立本會政風督導小組

  除執行法務部政風督導會報決議事項外並執行「防止公務人員貪瀆不法資料處理要點」所規定之防處事項。

(四)落實財產申報功能

  財產申報制度之落實,除申報人應誠實申報外,尤須強化受理申報機構之審核功效,除形式審核外,並主動進行實質審核,藉以發現申報人財產真實狀況,並發揮防貪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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