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內容區

捌、漁業管理

一、漁政管理
二、海洋漁業
三、養殖漁業
四、漁港建設
五、船員訓練

  加強推動「漁業發展方案」,積極從事漁業基本建設,以開創廿一世紀責任漁業經營管理之新境界。

一、漁政管理

(一)漁業法規之修訂

  1. 修正「娛樂漁業管理辦法」第二十四條,配合金馬地區開放海釣,擴展地區休閒空間,增加漁民收入,促進地區發展。
  2. 修正「對外漁業合作辦法」第十二條及第十九條,因應國際漁業發展趨勢,以加強推動國際漁業合作,並維持我漁船作業秩序及有效遏止違規作業。
  3. 修正「漁船及船員在國外基地作業管理辦法」,以配合履行國際漁業組織所規範漁業資源管理與保護措施,確保我漁船在公海之作業權益。
  4. 訂頒「公告八十五年我漁船在大西洋海域捕撈長鰭鮪、劍旗魚之漁獲限額及有關注意事項」,維持我漁船在大西洋作業秩序。
  5. 公告「漁船赴北緯三十度以北、東經一三○度以東之北大平洋海域作業應行遵守及注意事項」,維持我漁船在北太平作業秩序。
  6. 修訂公告「中斐漁業合作漁船應行遵守及注意事項」,以配合中斐漁業諮商協議事項,包括作業天數、卸售魚貨次數、漁船之分配與優先順序、違反中斐政府有關規定之處罰等。
  7. 研擬漁船僱用大陸船員改進方案,經與各機關會商獲得共識,並研擬規範大陸船員在12浬內停滯及接駁事宜。

(二)漁船及船員管理

  1. 依漁業法之規定漁船不得從事非漁業活動,漁政機關依關稅單位及法院移來漁船及船員涉案走私案件,85年經依漁業法核處者計114艘,船員313人。
  2. 外國籍船員之僱用,應依規定經勞委會核准後,可入境在岸上居留,上船前需依規定向漁政機關申領外國籍船員證。至於僱用大陸船員涉及層面極廣,本會已在兼顧國家安全及漁業需要之前提下,同意漁船在台灣地區離岸12浬以外海域僱用大陸船員,船主應依規定經由漁會向有關機關報備。

(三)漁業權管理

  輔導臺灣沿海17縣市完成沿岸公共水域漁業權漁業之整體規劃與公告,並已核發專用漁業權漁業執照40件,定置漁業權漁業執照116件及區劃漁業權漁業執照194件,以落實漁業權漁業管理。

(四)漁民福利及作業安全

  1. 為加強照顧海上作業遭難漁民家屬生活,「台灣區漁民海難救助基金」85年辦理死亡、失蹤及傷殘者救助金計178件,金額5,539萬元;並核發遭難漁民子女獎助學金計724件,金額499萬元。
  2. 為保障漁船作業安全建立漁業通訊秩序,本會已補助累計1億餘元經費用以充實台灣地區12處漁業電、岸台之軟硬體設備。並已參照去(84)年所完成漁業通訊體系規劃研究報告建議,進行部分漁業電、岸台之軟硬體改善工作。
  3. 為保障漁民生命財產安全,及達成1977年漁船國際安全公約要求,85年度繼續辦理沿近海漁民海難救護宣導及求生技能訓練工作。經配合各縣市船舶大隊常年訓練,辦理海難救護宣導訓練20梯次,計2117人。另配合丁種漁船幹部船員訓練,假基隆、蘇澳、東港、澎湖等四所海事學校,辦理求生、滅火、急救之專業訓練7期,計210人。

二、海洋漁業

(一)國際漁業合作

  為因應各沿海國擴張其漁業管轄權,確保我傳統作業漁場,爭取我漁船繼續在他國海域作業權利,政府多年來持續積極推動漁業合作。本年度除續推動和與我簽有政府間雙邊漁業協定之南非、吐瓦魯、東加王國、馬紹爾群島及索羅門群島等5國之漁業合作外,並輔導業者與帛琉、密克羅尼西亞、巴布亞新幾內亞、斐濟、萬那杜、塞昔爾、緬甸、印尼、菲律賓、印度、阿曼王國、馬達加斯加、莫三鼻克、英屬亞松森、阿根廷、英屬福克蘭群島及獅子山共和國等17個國家進行漁業合作,合作漁船約500餘艘。主要合作概況如下:

  1. 輔導台灣區鮪魚公會分別與巴布亞新幾內亞及密克羅尼西亞兩國之漁業局簽訂圍網漁業合作協定,合作漁船達42艘。
  2. 推動與南太平洋論壇漁業局會員國洽商雙邊漁業協定,爭取我漁船入漁機會。
  3. 與菲律賓政府就「海道通行協定暨農漁業合作備忘錄」執行情形繼續進行諮商,部分已達成初步協議並履行之。
  4. 擴大輔導業者與阿根廷及福克蘭群島之投資合作,合作魷漁船數達79艘。
  5. 修正發布中斐漁業合作漁船應行遵守及注意事項,以規範漁船作業天數、進南非港口卸魚次數、合作順序之排定及應遵守中斐政府規定事宜。

(二)責任制漁業

  1. 鑑於責任漁業規範已成為國際漁業的新趨勢,為使國人及業者充分瞭解其內涵及有關國際海洋法之新發展,本會已將「聯合國責任制漁業行動綱領」暨「跨界性及高度洄游性魚群保育及管理協定」等資訊刊登月刊,廣為宣導並彙編專輯成冊,除舉辦研討會外,亦請各界代表參與修訂國內漁業法令之工作。
  2. 為有效推動國際責任漁業,本會透過非政府國際性組織(NGO)管道,派員參加聯合國糧農組織(FAO)舉辦之政策性及技術性責任漁業會議。

    (三)漁業資源養護及培育

    1. 遠洋漁業資源養護
      為配合國際社會積極推動責任漁業政策,維護海洋漁業資源之永續利用,本會在85年已採取下列各項措施:

      (1)本年度已印製鮪魷漁業之「責任漁業漫畫專輯」各乙冊,提供產官學各界參考,除將供應本會漁船幹部船員訓練中心授課使用外,並分送至國內外相關漁船宣導及推廣。

      (2)對於赴西南大西洋及北太平洋作業之漁船實施航前講習、檢查及核發作業證明書,授予船主、漁船幹部船員海洋漁業資源保育觀念,並派遣3艘次巡護船赴北太平洋執行巡邏任務,以查緝違規作業漁船,落實漁業資源養護措施。

      (3)積極參與國際漁業管理組織之活動,應邀遴派政府代表或科學家參與國際大西洋鮪類資源保護委員會、美洲熱帶鮪類委員會、南方黑鮪養護委員會、南太平洋委員會及北太平洋臨時科學委員會等國際漁業管理組織籌辦之年會或之鮪類資源評估會議。

      (4)加強我國漁獲統計資料蒐集及資源評估工作,除繼續加強統計報表回收及提高統計資料精確度外,並擴大委託學者從事主要魚種及意外捕獲魚種之資源評估,以加強與各國際組織之資料交換。

      (5)配合國際大西洋鮪類資源保護委員會之資源養護措施,繼續實施黑鮪統計證明書制度、鮪延繩釣漁船在南大西洋作業規定、鮪延繩釣漁船在北大西洋捕劍旗魚規定等,規範我國籍漁船在大西洋海域有秩序從事黑鮪作業,並禁止我國漁船捕撈小於可漁獲重量(體長)以下之黑鮪及每年6月1日至7月31日期間在地中海海域捕撈黑鮪及規範黃鰭鮪、大目鮪、劍旗魚等之最小可捕魚體限制等,以達鮪魚資源養護之目的。

    2. 沿近海漁業資源培育
      85年度繼續辦理沿岸漁業資源保育及加強巡護取締非法捕魚,改善生產環境,提高漁業生產力,建立漁業秩序,其重要成果如下:

      (1)委託國立中山大學辦理完成屏東縣沿岸海域新設人工魚礁地點可行性生態環境調查與現有礁區之效益評估。

      (2)放流魚貝介種苗,增殖漁業資源方面,計在台北等17縣市之漁業資源保育區、人工魚礁區或沿岸海域放流鯛魚苗164萬2,300尾,在台北、宜蘭、屏東、花蓮、澎湖等縣漁業資源保育區放流九孔苗38萬9,500粒,在澎湖縣沿岸海域放流斑節蝦苗160萬尾,及在連江縣沿岸海域放流文蛤苗83萬7,000粒。

      (3)為加強改善漁場環境,防範拖網漁船違規擅入沿岸海域內作業,保護沿近海漁業資源並促進其增殖,本年度續在台灣沿海15縣市所屬人工魚礁區、保護礁區及漁業資源保育區內計投放2公尺立方之雙層式人工魚礁23,630座與保護礁3,000座。

      (4)漁業資源保育宣導方面,計製作宣導漫畫手冊4萬冊、月曆2萬2,000份,分送各有關單位及民眾。在宜蘭等沿海5縣市設置漁業資源保育宣導牆13面及維修漁業資源保育宣導牆15面。

      (5)取締非法捕魚方面,利用台灣省漁業局漁建二號及基隆市、台北縣、澎湖縣之巡護船艇與有關縣市租用之船隻,取締所轄海域內非法捕魚案件計134件,均已依法處分。

    三、養殖漁業

    (一)養殖漁業生產區

    (1)85年於彰化、雲林、嘉義、臺南等4縣設置9處養殖漁業生產區,並改善各區海水供應系統,輔導漁民發展石斑、午仔魚及紅鼓等純海水魚養殖發展,降低養殖漁業對淡水資源之依賴程度。

    (2)整合養殖、水質、浮游生物、細菌、底泥與工程等不同專長領域專家,以團隊方式進行各類型循環水養殖設施之研發測試工作,提供業者參考。並公開甄選152養殖戶輔導設置循環水養殖設施,以促進產業對有限水資源之合理利用。

    (二)水產種苗發展

      由於水產種苗具低資源依賴度,同時國內已確立70餘種水產種苗繁殖生產技術,居世界領導地位,我國適合發展為亞太地區之種苗營運中心,85年業輔導國內業者共同成立「中華民國水產種苗協會」,除完成種苗資訊網路之建立外,並參加2次國際水產養殖展覽會,拓展產品知名度。同時補助設立外銷水產種苗包裝場,提昇種苗品質。

    (三)海上箱網養殖

      規劃屏東沿岸海域適合海上箱網養殖之漁業權區50公頃作為示範區,輔導示範戶設置海上箱網,輔導經營發展養殖高經濟魚種,以提昇產業競爭能力,同時替代陸上魚塭養殖,減少使用陸上水土資源。

    四、漁港建設

    (一)遠洋漁港

      本會為疏解台灣地區遠洋漁港因碼頭、泊地不足造成之擁擠現象,經選定於安平及興達二地各規劃興建一遠洋漁港,並報奉行政院核定自79年度起施工,所需經費悉數由本會編列預算辦理,至86年度止業編足總經費93億8330萬元辦理上述二漁港工程,預計可於86年12月底完工啟用。

    (二)沿近海漁港及岸上設施

      為保障沿、近海作業漁民生命財產安全,本會86年度依據報經行政院備查之「第三期台灣地區漁港建設方案」補助7億元,配合台灣省交通建設基金6億9600萬元及有關縣市政府1億7,400萬元,辦理26處漁港之修擴建。另配合漁港建設,本會86年度補助4497萬元,台灣省政府、高雄市政府、有關縣市政府、區漁會配合編列8806萬元,辦理21處岸上公共設施建設。

    五、船員訓練

    (一)訓練方向及重點

      漁訓中心職司我國漁船船員訓練,培訓漁船幹部及普通船員,改進漁業技術,提昇船員素質,以配合我國漁業發展之需要,各訓練班次課程採技術重於理論方式,以現代化之實習設備,供受訓學員操作演練,使結業學員均能勝任現代化漁船所需之知識與技能,謹將訓練重點分述如下:

    1. 提昇漁船船員素質,補充漁業人力
      近年來我國遠洋漁業發展快速,漁船船員不僅在數量上供不應求,在素質上亦不能配合漁業現代化的發展需要,加上我國經濟發展突飛猛進,陸上工作容易,致願意上漁船工作人員日漸減少,漁業人力不足,從業人口老化等現象日益明顯,為配合政府政策及漁業界需要,加強辦理訓練,培植遠洋漁船幹部船員及普通船員,以補充人力之不足。
    2. 防止漁船違規被扣事件

      (1)政令宣導:加強各班次對漁業法令有關規定講述,包括國外作業須知、漁業現況、漁船海上作業輔導管理措施、涉案走私漁船及船員處分規定等。

      (2)加強國際海洋法公約、國際漁業合作有關規定、國際上對資源保育之規定、幹部船員之領導統御等課程講述,使船員守法重紀,減少海事糾紛。

      (3)講述漁船違規被扣捕所造成損失之嚴重性,並分析漁船為何被扣捕、如何避免之防範措施、對船隻被扣應如何應變處理以及目前對外漁業合作發展協會之功能。

    3. 防止漁船海難事件
      配合國際海事組織一九七七年漁船安全國際公約之實施,加強漁民海難應變能力,實施船員海上求生、船舶滅火、急救及救生筏操演等各單項災害防護訓練,特別注重實際操作及定期演練,以維護漁船船員海上人命安全。

    (二)訓練成果

    1. 幹部訓練班
      凡普通船員符合漁船幹部船員檢覈辦法之資格者,施以1個月之專業訓練(含海訓3天),漁航及輪機分科教學,計訓練9期,結訓學員218人。
    2. 國中船員班
      漁訓中心除公開招訓年齡在15~17歲國中畢業生外,並與漁業潛力較大之縣市中,各選1~2校,辦理建教合作,成立漁業技能輔導班,於第三學年起,甄選就業班男生,每週授予2~6小時漁業有關課程,並於下學期安排至中心,施予陸訓1週,海訓2週之訓練。計有屏東縣之東港、琉球國中辦理,結訓學員55人。
    3. 水產院校班
      由各水產院校將應屆畢業之漁業科系學生,送到漁訓中心,接受30至45天之海訓實習,以培育中、高級幹部人才,提高漁業幹部船員素質。計有國立台灣海洋大學、國立高雄海事專科學校及國立金門高級農工職校等三校與本中心辦理建教合作,計辦理三期,結訓學員141人。
    4. 遠洋漁船幹部船員訓練班
      為獎勵水產海事院校或其他學校相關學科畢業生,或經職訓中心相關訓練結業者上漁船服務,以提高漁船幹部船員素質,並充裕漁船人力,依據「加強獎勵水產海事及相關院校及職訓中心畢(結)業生上漁船服務要點」特辦理該班訓練,凡水產海事院校相關科系畢業,或公私立高級職業學校以上輪機、機械、電機、電工等科系畢業,或海軍士官學校以上輪機科畢業,或公共職訓中心訓練結業,領有冷凍空調裝修、車床工、鉗工、室內配線丙級技術士檢定合格證書人員,均可報名參加,陸上訓練20天,海上訓練17天,結訓後輔導就業。計訓練1期,結訓學員7人。
    5. 專項訓練班

      (1)電信人員一級話務員訓練班:招訓國小以上畢業,持有四級漁航員或輪機員(即丁種漁船船長或輪機長)以上執照之幹部或現職普通船員,施以8天(64小時)之陸上訓練,計辦理9期,結訓學員173人。

      (2)電信人員二級話務員訓練班:為保障漁船作業安全,維護漁區秩序,配合漁船海上作業輔導管理措施之實施,建立完整之通訊連絡體系,減少海難意外事件之發生,招訓沿近海漁船幹部船員,施以3天24小時之陸上訓練,計辦理10期,結訓學員208人。

      (3)求生滅火班:為配合國際組織1977年漁船安全公約之實施,全面調訓現職漁船幹部及船員,施以2天半之求生、滅火、急救及救生筏操練等之專業訓練,結訓後並發給及格證書,以維護漁船船員海上人命安全。計辦理42期,結訓學員944人。

      (4)為加強提昇我國漁船船員航行操船技術,熟悉船舶定位、雷達操作、自動海圖測繪儀、船舶海上避碰、海事衛星通信系統、緊急救難等功能,防止海上意外事故之發生,有效提昇漁船航行安全,以期達到最少人力,獲得最大漁獲效率之目的,特舉辦下列專項訓練班。

      A. 鮪延繩釣作業及航行自動化專項班:計辦理3期,結訓學員88人。
      B. G.P.S.定位系統及海圖作業專項班:計辦理4期,結訓學員24人。
      C. 雷達航行操縱專項班:計辦理4期,結訓學員22人。
      D. 海事衛星通信系統專項班:計辦理4期,結訓學員25人。
      E. 漁船發電機並聯供電系統實務操作專項班:計辦理3期,結訓學員22人。
      F. 大型圍網漁撈模擬作業專項班:計辦理4期,結訓學員39人。
      G. 冷凍系統原理及實務操作專項班:計辦理3期,結訓學員26人。
      H. 新式自動魷釣機專項班:計辦理2期,結訓學員23人。
      I. 主副機自動控制專項班:計辦理2期,結訓學員44人。

    6. 委託訓練班

      (1)接受高雄市政府建設局漁業處委託,辦理丙種(200噸)以上漁船幹部船員講習班,講習1天,計辦理10期,結訓學員109人。

      (2)接受高雄市政府建設局漁業處委託,辦理「高雄市現職漁船幹部訓練班」,凡高雄市丙種(200噸)以上漁船,及200噸以下之國外基地作業漁船及漁業合作漁船之幹部船員均應接受訓練,訓練1天,計辦理18期,結訓學員548人。

      (3)接受高雄市政府建設局漁業處委訓高雄市漁村四健班員觀摩學習活動班,計辦理1期,結訓學員116人。

      (4)接受高雄市文化中心委訓小船長訓練營,計辦理5期,結訓學員250人。

      (5)接受高雄市渡船遊艇公會委訓求生滅火專項班,計辦理2期,結訓學員20人。

      (6)接受內政部警政署保七總隊委託,辦理員警求生滅火專項班,計辦理6期,結訓學員178人。

      (7)接受教育部委訓海事專校教師漁航實務研習班,計辦理1期,結訓學員17人。

  • 回上一頁
  • 94-03-01:16,05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