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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委會93年擴大實施獎勵休漁計畫簡介

漁業署 劉家禎

  加入世界貿易組織(WTO)後,漁業補貼受「補貼暨平衡措施協定」規範,因此將可控訴性之漁業用油補貼轉換為不可控訴性之休漁獎勵,92年度獎勵休漁計畫執行經費1億1千萬餘元,符合自願性休漁獎勵資格之漁船計5千6百餘艘(約佔全國漁船數之21%),對於保護漁業資源與生態環境及兼顧漁民福利等方面已有初步效益。

  為使休漁計畫與政策目標及漁民需求更貼近,並讓更多漁民受惠,93年度初步編列2億6千萬餘元辦理休漁計畫,並已參酌漁民反映意見放寬休漁獎勵部分資格及提高獎勵額度,摘要如下:

一、休漁獎勵之漁船由原來需具備船齡30年以下要件,放寬為不受船齡限制。

二、以國內港口為基地之遠洋漁船休漁在港天數由原來120天降低為100天。

三、指定性休漁獎勵金額標準調整,休漁天數超出60天者,由原來僅能請領60天獎勵金,調整為最高得請領120天獎勵金。(詳細金額數據請參考附表)

附表 獎勵金額表
漁船別 93年自願性休漁金額
(元/次)
93年指定性休漁金額
(元/60天)
舢舨 8,000 20,000
漁筏(未滿20公尺) 10,000 30,000
漁筏(20公尺以上) 13,000 40,000
滿5噸 13,000 40,000
5噸以上未滿10噸 15,000 63,000
10噸以上未滿20噸 18,000 73,000
20噸以上未滿30噸 20,000 85,000
30噸以上未滿40噸 23,000 97,000
40噸以上未滿50噸 25,000 109,000
50噸以上未滿60噸 28,000 121,000
60噸以上未滿70噸 30,000 133,000
70噸以上未滿80噸 33,000 145,000
80噸以上未滿90噸 35,000 157,000
90噸以上未滿100噸 38,000 169,000
100噸以上 8,000元+(總噸數*300元),最高10萬元 69,000元+(總噸數*1000元),最高90萬元

  依據農委會發布之「92年9月1日至93年8月31日休漁期獎勵金核發作業要點」,自願性休漁獎勵金自93年5月1日起至93年10月31日止受理申請(指定性休漁將另行公告),應附文件包括休漁申請書、漁業執照影本、漁船進出港時間明細表、配油手冊正本、漁船進出港檢查紀錄簿正本、領款收據及撥款帳戶存摺封面影本等;至於申請地點,遠洋漁船主向其所屬遠洋漁業產業團體(以基隆市漁輪商業同業公會、台灣區遠洋鮪漁船魚類輸出業同業公會、台灣區遠洋魷漁船魚類輸出業同業公會、高雄市漁輪公會為限)申辦,其餘漁船主向船籍所在地區漁會申辦。

  生生不息漁業永續的觀念已深植人心,要維持漁業永續,漁獲努力量為重要指標項目之一,為加強控制漁獲努力量投入,政府除實施漁船限建及收購老舊漁船措施來總量管制漁船數外,並進一步實施獎勵休漁措施來降低出海作業時數。希望在確保漁民生產及生活前提下,保護漁業資源與生態環境。為此,農委會呼籲全國漁民配合政策,踴躍申請休漁獎勵金,如有相關問題可向農委會漁業署或就近向當地漁政主管機關、區漁會、遠洋漁業產業團體洽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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