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鼓勵農產品外銷農委會訂定農產品外銷獎勵要點

國際處國際行銷科 蔡淳瑩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為鼓勵國產農產品及其加工品外銷,依據行政院於92年11月6日核定之「加強農產品國際行銷方案」,並參酌貿易法第九條之一規定,研擬農產品外銷獎勵要點案,經廣邀各界集思廣益研討後訂定完成,並於本(3)月15日發布施行。

  農委會說明該要點適用對象及獎勵基準如下:

適用對象:

  已依「出進口廠商登記管理辦法」之規定向經濟部國際貿易局登記,辦理農產品出口之公司、行號,未受註銷、撤銷、廢止登記或暫停出口處分者。

  接受本會委託或補助辦理國外促銷活動計畫之農民團體、財團法人及產業公(協)會。

  國外銷售業者及進口商,經農民團體、財團法人及產業公(協)會等相關單位推薦者。

獎勵基準:

  辦理農產品出口之公司、行號:

  依前一年出口值,按「農作物」、「林業」、「漁業」、「畜牧業」四大類別,依下列規定頒獎:

  「農作物」類:選取10名,其中「蔬菜及其製品」4名;「水果及其製品」4名;「花卉」2名。

  「林業」類:選取2名。

  「漁業」類:選取10名,其中「鰻魚及其製品」2名;「吳郭魚與虱目魚及其製品」2名;「水產種苗與觀賞魚」2名;「近海漁獲及其製品」2名;「遠洋漁獲及其製品」2名。

  「畜牧業」類:選取6名,其中「毛豬及其製品」2名;「家禽及其製品」2名;「草食動物及其製品」2名。

  配合「加強農產品國際行銷方案」中具外銷競爭力或其他具市場潛力之產品,得於前四大類別下增列獎勵名額若干名。

  辦理本會國外促銷計畫之農民團體、財團法人及產業公(協)會:依整合供貨業者之能力、成果報告、促銷活動期間及後續訂單業績、促銷產品外銷實績等執行計畫成果,選取前三名者。

  國外銷售業者及進口商:依銷售與進口業績、開拓產品新市場貢獻、其他配合政府政策對臺灣農產品外銷之貢獻等項目,經農民團體、財團法人及產業公(協)會等相關單位推薦,並經認定著有貢獻者。

  農委會強調,該要點獎勵基準不包括以國外原料為主之加工產品,施行後當能鼓勵國產農產品及其加工品外銷;該會將於本(93)年4月間函請各產業相關團體按規定提出申請,歡迎各公司、行號、農民團體、財團法人、產業公(協)會、國外銷售業者及進口商等同心協力,共同來促銷優質的台灣農產品,為台灣農業發展一起打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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