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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3年第一期稻作灌溉用水調用作業

農田水利處灌溉管理科 林尉濤

一、背景說明

  去(92)年全年全省降雨量不足,尤其下半年颱風未能對西部地區帶來豐沛雨量,致主要水庫蓄水均有不足情形,其中以嘉南地區灌溉水源仰賴之曾文、烏山頭水庫為最嚴重,目前兩水庫蓄水量合計約4千萬立方公尺(93年3月1日統計資料),遠低於水庫運轉規線嚴重下限1億7千萬立方公尺;此外,石門水庫蓄水量亦僅八千萬立方公尺,接近嚴重下限蓄水量。

  我國水資源開發及利用之中央主管機關為經濟部,基於去年全年全台各水庫蓄水不豐,該部於是於去年年底以來多次邀集本會及相關單位召開抗旱會議,並分別於去年12月16日、卅日所召開之「經濟部旱災緊急應變小組」第十七次、第十八次工作會議中,決議本年第一期稻作之桃園、石門、新竹及嘉南等四農田水利會停灌範圍及補償標準;嗣後於本年元月14日召開「經濟部旱災緊急應變小組第十九次工作會議」,決議將苗栗農田水利會納入停灌休耕範圍。迄今,本年第一期作停灌作業,「經濟部旱災緊急應變小組」共已召開22次工作會議,本會除派員參加外,並持續配合該部水利署辦理因停灌而衍生之相關作業及補償問題。

二、公告停灌作業

(一)公告停灌區域及面積

  在考量民生及產業用水無虞,並降低農民因停灌所造成耕作損失之原則下,經濟部及農業委員會分別於本(93)年1月7日聯銜公告桃園、石門、新竹及嘉南等4個農田水利會第一期稻作停灌,面積共計60,639公頃,嗣後,經濟部中區水資源局考量民生用水調配不足問題,因此,經「經濟部旱災緊急應變小組第十九次工作會議」作成決議,再於本年1月29日聯銜公告苗栗地區3,303公頃一期稻作停灌(中港溪流域及明德水庫灌區),惟該次作業中屬苗栗農田水利會由明德水庫供水灌溉之後龍圳灌區1,443公頃未一併納入公告停灌,經立法院劉委員政鴻於2月9日邀集本會、經濟部水利署及苗栗農田水利會等相關單位召開協調會,同意修正公告將該灌區列入停灌休耕範圍後於93年2月16日會銜修正公告完成,再經2月17日於「經濟部旱災緊急應變小組第二十一次工作會議」同意備查;至此,本年第一期稻作公告停灌區域,總計包含桃園農田水利會之桃園大圳灌區24,524公頃、石門農田水利會之石門大圳灌區12,206公頃、新竹農田水利會之頭前溪灌區及鳳山溪灌區5,186公頃、苗栗農田水利會之中港溪灌區及明德水庫灌區4,746公頃以及嘉南農田水利會之曾文、烏山頭水庫灌區及白河水庫灌區18,723公頃等各農田水利會灌區,面積共計65,385公頃。

(二)公告補償標準

  1. 補償對象:停灌範圍內水利會會員。
  2. 停灌範圍內補償標準:

    (1)不種稻作且未種植其他作物但種植綠肥者,每公頃補償6萬元。

    (2)不種稻作且未種植其他作物者,每公頃補償5.3萬元。

    (3)不種稻作而轉種植其它作物或種植長期作物或由水利會供水養殖之會員者,每公頃補償2.2萬元。

  3. 有下列情形者,不予補償:

    (1)廢耕者。

    (2)停灌區內種植水稻者。但得依規定辦理稻穀保價收購。

三、農委會配合措施及檢討:

  比較以往台灣地區因乾旱缺水農地停灌情形,最為嚴重的兩次係發生於民國83年及85年上半年的第一期稻作,公告停灌稻作面積分別為8萬及9萬餘公頃,當時每公頃未種植水稻者之救助金額為每公頃為2萬3千元,最後則依據清查結果,僅就未種植水稻者予以救助,而該兩次枯旱缺水事件中,最後實際未種植稻作面積均約為一萬公頃;觀察本年第一期稻作公告停灌面積已高達6萬5千餘公頃,較前兩年(91年及92年)第一期稻作公告停灌面積(分別為1萬5千餘公頃及2萬8千餘公頃)高出甚多,此外,本次停灌區域主要為南北兩處高科技工業區,對於缺水現象極為敏感,因此,初步評估,未來實際未種稻作面積約為公告停灌面積之七成,將創歷史新高,達4萬5千公頃,總共補償費初步估計將高達27億元。

  有關停灌區域農民補償費之籌措,依法係依照「農業用水調度使用協調作業要點」規定,由調用水者負擔,惟農委會基於稻作面積減少亦有助於稻米減產之政策考量,將援例同意由該會「水旱田利用調整後續計畫」下負擔最高每公頃4萬5千元,超過部份則由經濟部協調調用水者(省自來水公司、科學園區及工業區等)負擔。

  鑑於本年一期稻作停灌區域廣闊,考量生態環境維護及長期作物仍需用水之實況,農委會呼籲相關水庫水源掌控單位未來應適時放水,俾避免對於停灌區內之生態造成重大衝擊;又,長期停止供給灌溉水源後,將造成環境惡化之案例,在前兩年桃園、新竹停灌期間,已有實際經驗,尤應特別關注;此外,農民在乾旱缺水現象發生前所種植之長期作物,亦應保留部份灌溉水量適時供應,以免造成農業災害擴大。

  至於調用農業用水,大面積農地停灌後,將間接衝擊農業周邊產業之民眾生計之問題,農委會向極重視,以往歷次因調用農業用水致農地停灌之經驗中,均造成農業周邊產業之損失,基於停灌地區,接受農民委託辦理育苗、機耕、稻穀收穫後處理等相關作業單位,有關民眾因喪失工作及經營機會之事實,本會認為應考量給予特別救濟,其救濟經費應一併納入調用農業用水補償作業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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