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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漁會信用部主任應具備資格條件及聘任解任辦法簡介

農業金融局 施妮婷

壹、前言

  農業金融法(以下簡稱本法)施行前,財政部依農會法第五條第三項訂有「農會信用部業務管理辦法」及依漁會信用部業務管理辦法第四條之二訂有「漁會信用部及其分部主任應具備資格條件準則」,對農會漁會信用部主任及其分部主任(以下簡稱信用部主任及其分部主任)之資格條件均有規範。復為強化農會漁會信用部主任及其分部主任之專業職能及建立聘任、解任制度,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爰依本法第二十九條第一項及第三項授權訂定「農會漁會信用部主任應具備資格條件及聘任解任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並於93年1月30日施行。

貳、重要規定

  本辦法條文計11條,其要點如下:

一、信用部主任及其分部主任於最近5年內應參加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專業訓練機構所舉辦之有關農業金融、存匯、徵、授信、稽核業務研習班至少各一期次,累計72小時以上,並取得結業證書。且以大學以上學校畢業為基準,採學經歷並重原則認定,專科以下學校畢業者,則以增加與信用業務有關之工作年資代替。(第二條)

二、信用部主任及其分部主任之消極資格條件,包括無行為能力、犯相關罪刑、債信不良及競業禁止等。(第三條)

三、農會、漁會應於完成員工年度工作考核後,將符合擔任信用部主任及其分部主任資格條件者檢具有關證明或聲明文件統一彙報主管機關審查合格後,列為候用名冊。年度中取得資格者,得專案報請補列入候用名冊。(第四條)

四、信用部主任之聘任,應由總幹事就候用名冊中提名一人,送人事評議小組通過後,提報理事會同意並報請主管機關核准後聘任之;解任時,亦同。信用部分部主任之聘任,應由總幹事就候用名冊中提名一人,送農會漁會人事評議小組通過後聘任之,並報請主管機關備查;解任時,亦同。(第五條)

五、信用部主任及其分部主任於就職時或就職後有不符合本辦法積極或消極資格之情事,應由農會、漁會依規定予以解任。(第六條)

六、偏遠地區農會漁會難以羅致合格之信用部主任及其分部主任時,得由職等相當者代理。(第七條)

七、信用部主任除自行請調者外,非有特別情事不得任意解任。(第八條)

八、理事會行使信用部主任聘任及解任之同意方式。(第九條)

九、本辦法施行前已擔任信用部主任或其分部主任,得繼續擔任原有職務,但應在二年內取得農業金融研習班結業證書。(第十條)

參、結語

  本辦法之訂定目的在於規範農會、漁會信用部及分部主任資格條件與聘任、解任程序及條件,藉由明確規範,促使農、漁會信用部提升主管人員專業素養,並促使其善盡職責,以促進信用部健全經營。本會存在的核心價值在於服務農、漁民;同樣的,本會農業金融局存在的核心價值也是在於服務農、漁民。農業金融局除扮演金融監理的角色外,另將融入輔導及服務農會、漁會信用部的功能,以提昇農會、漁會信用部整體競爭力。此外,將加強推動辦理政策性農業專案貸款,不斷配合農業政策,規劃新種貸款,並改進貸款條件,簡化貸款手續,發揮農業金融專業功能,以落實支應農業發展及照顧農、漁民之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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