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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地區早期農地重劃區農水路更新改善建設成果

農田水利處工程科 林榮清

壹、前言

  台灣土地改革自民國42年實施耕者有其田後,耕地逐漸增加,農地規模畸零現象嚴重,經營效率低落,生產成本高昂,政府為解決此一問題,乃推動農地重劃。政府自民國47年起開始「試辦農地重劃」、 49年接著辦理「八七水災農地重劃」、50年辦理「示範農地重劃」、51~60年辦理「第一期10年農地重劃」、61~65年辦理「加速農村建設與東部災區復耕農地重劃」、66~69年辦理「6年經建計劃農地重劃」、70~74年辦理「加速完成農地重劃五年計畫」、75~80年辦理「改善農業結構提高農民所得方案」之農地重劃計畫、81~86年辦理「農業綜合調整方案」中之農地重劃計畫、87~90年辦理「跨世紀農業建設方案」中之農地重劃計畫、90~94年辦理自民國47年開始迄92年止,「邁進21世紀農業新方案」中之農地重劃計畫共辦理農地重劃785區,面積累計389,713公頃。

  農地重劃為一種綜合性土地改良措施,將一定區域內農地重新加以規劃整理,建立標準坵塊,興建農路、水路,使每一坵塊能直接灌溉、排水及臨路,並將分散細碎不整之農地透過交換分合予以集中,以改善農業生產環境,增進土地利用效率,擴大農場規模,便利機械操作,提高生產效果,節省農民耕種勞動力,降低經營及運輸成本,減少作物災害損失,以結合生產、生活及生態之三生功能,實施地區由於成效良好,普獲農民肯定,也為我國以農立國立下汗馬功勞。

  本文所稱「早期農地重劃區」係指民國60年以前辦理完成之農地重劃區,由於民國60年以前辦理之農地重劃,其工程費和農水路用地,均由農民負擔,當時為顧及農民之負擔能力及農業環境條件,田間農路之寬度設計標準僅為2.5~3公尺,路面亦未加鋪碎石級配,經長久使用後,遇降雨路面常生泥濘凹陷狀況,對農產品運輸造成延滯、顛簸損傷、影響蔬果品質、新鮮度及產品價格,併行之給、排水路亦未施設內面工或保護工,由於長久失修,損壞嚴重,影響灌排水路功能,均需改善。

  近年來由於農業環境的變遷,引進之農業機械車輛、機型均較以往為大,加以農村經濟日趨繁榮,機動車輛與日俱增,為適應現代化農業經營需要,民國60年以前完成之田間農路亟需拓寬改善,部分銜接鄉鎮、村里或省、縣道之主要幹線農路,亦亟待拓寬並鋪設柏油路面,俾以改善農村道路品質。為解決上述問題,自民國77年度起,政府逐年編列預算辦理早期農地重劃區之農水路更新改善。其更新改善之主要工作,為針對上述缺失,將2.5~3公尺寬農路拓寬至4公尺,路面並加舖碎石級配,併行之灌排水路配合農路拓寬用地需求,改成混凝土U型溝,維持灌溉排水功能。主要農路拓寬至6~7公尺,路肩設混凝土擋土牆,路面舖設碎石級配、瀝青並植栽樹木綠美化。

  至於民國61年以後所辦理之農地重劃區,其農水路標準則已配合農業環境實際需要修改,田間農路寬度已提昇規設至四公尺,路面加鋪碎石級配,灌溉給水路部分則改成混凝土內面工,排水路設保護工。

貳、建設成果

  民國60年以前辦理完成之早期農地重劃區面積計約有256,164公頃,依各縣市政府民國86年統計,扣除台糖土地、擴大都市計畫變更、工業區編定土地,須辦理農水路更新改善者面積共約180,000公頃。由於數量龐大,考慮各級政府財政狀況及作業負荷,省政府爰分期逐年提列計劃辦理,第一期10年計畫自民國77年至86年止共辦理261區面積43,390公頃,第二期自民國87年至89年止共辦理136區面積11,529公頃,第三期自民國90年至92年止16年共辦理105區面積9,948公頃。總計自民國77年開始辦理早期農地重劃區農水路之更新改善迄92年,共完成502區64,847公頃,完成率約36﹪,尚餘110,000公頃仍需繼續辦理更新改善。由於完成更新改善地區,效益良多,甚受農民肯定與歡迎,感謝政府之德政,對政府向心力增加,各地爭取提早辦理之聲音頗多。

  早期農地重劃區農水路更新改善,可稱是「第二次農地重劃」,平均每公頃改善農路長度約40公尺,拓寬寬度1.5公尺,對農村交通網路之建立及品質之改善有相當之助益,謹將民國77年起至今,改善之區數、面積及農路長度臚列如(表1xls / pdf)。

參、作業程序與標準

一、初勘

  (一)初勘:由縣政府地政局主辦,於年度開始前一年,會同建設局、農業局、農田水利會及鄉鎮公所等辦理現地初勘。

  (二)勘選條件

  1. 以各縣重要農業發展地區,精緻農業地區、農地利用綜合規劃區、農業生產專業區等農水路設施需優先改善之重劃區。
  2. 因應地方發展需要及農業經營發展需要,經縣政府、鄉鎮公所或地方民意代表等建議優先辦理改善之重劃區。
  3. 勘選地區需避免都市化發展漸趨成熟及可能釋出農地之地區,以避免投資浪費。
  4. 更新改善範圍內農水路,如已列入其他建設計畫項下者,應予排除,避免重複辦理。
  5. 原有農路設施已達更新改善後標準者,不予列入。

  (三)工程標準

  1. 田間農路:原有路面寬度未達4公尺者拓寬至4公尺,路面加舖碎石級配。
  2. 排水路兩旁坵塊間視農民意願施設田間耕作版橋,必要時再加寬作為農機車輛避讓車道。
  3. 與農路併行之給、排水路配合施設混凝土U型溝,以其節餘用地抵充作農路用地,仍有不足時,由兩旁土地所有權人無償提供或價購。
  4. 重劃區主要農路、幹線連外幹道,以拓寬6至7公尺為原則,路肩施設混凝土擋土牆,路面舖設碎石級配、瀝青混凝土及路旁植栽綠美化。

  (四)概估經費

  1. 依改善標準估算更新改善之農水路長度、數量及結構物。
  2. 預估工程經費、包括地上物拆遷補償費等。
  3. 編造勘選概況紀錄表、工程基本資料調查表及實施更新地區範圍圖說,送內政部中部辦公室(地政業務)審議。

二、複勘

  1. 複勘:內政部中部辦公室主辦,依各縣政府提報初勘資料彙總,並邀請農委會、經濟部水利署、農田水利會及鄉鎮市公所等實地複勘。

  2. 召開複勘檢討會,由內政部中部辦公室就農水路更新改善有關各縣勘報數量、核配數量、地方需求、工程經費及地方配合款籌應狀況、計畫執行能力、生態工法比例等進行審議,選擇是否列入先期規劃地區。

三、計畫核定與執行

  (一)宣導及地方政府籌編預算:經審定列入更新改善先期規劃地區,由縣政府於先期規劃年度期間會同鄉鎮公所邀集區內農民、團體、民意代表、地方仕紳等舉辦說明會,宣導更新改善意義、效益、更新內容及農民應配合事項等,並籌編地方配合款。

  (二)計畫核定:由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核定年度執行計畫,並編列預算補助縣市政府辦理。

  (三)計畫執行

  1. 測量與釘樁:
    (1)測設原有農、水路中心樁、邊界位置,並釘樁。
    (2)依「地籍測量實施規則」辦理複丈,繪製複丈圖,複照原重劃區地籍原圖等。
    (3)依農、水路地籍位置釘定中心樁及邊界樁,並點交規劃單位,協調兩旁農民徵得同意,按農路現況位置辦理拓寬。

  2. 用地取得及桿線遷移﹕
    (1)農路拓寬改善所需用地,以原有農路及與農路單面或雙面併行之給、排水路施設混凝土U型溝,將節省之用地作為農路用地。
    (2)前項拓寬農水路用地仍有不足時,由縣政府就辦理原有農水路中心及邊界位置測量與釘樁成果,協調兩旁農民無償提供。
    (3)協調電力、電訊等單位辦理桿線等設施遷移。

  3. 設計、發包與施工﹕
    (1)繪製農路拓寬縱、橫斷面、植生綠美化、生態工法等設計圖
    (2)繪製併行給、排水路混凝土U型溝、版橋、過路箱涵等設計圖。
    (3)繪製沿線安全維護設施設計圖。
    (4)編制預算及訂定底價。
    (5)公告發包與施工。

  4. 品管、驗收及決算移交﹕
    (1)辦理工程品質抽查與檢驗。
    (2)辦理工程驗收與決算。
    (3)依權屬辦理移交管理維護。

  (四)督導:由內政部地政司及土地重劃工程局協助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辦理。

肆、經費分擔比例 (見表2xls / pdf)

伍、改善後效益

一、可量化效益部分

  自民國77年開始辦理農水路更新改善至民國92年止共完成502區64,847公頃,改善農路總長度約2,601,263公尺,概估可量化之效益如下:

  (一)改善後每公頃農路長40公尺其寬度增加1.5公尺,農路面面積增加60%,改善後道路品質提昇,依改善農路總長度及交通量可直接換算節省之運輸成本。

  (二)農路改善後直接臨路農地地價顯著增加,平均增值30%。

  (三)農路改善後可節省維護管理勞力費用,平均節省勞力費用20%。

  (四)水路改善後可節約灌溉用水,一方面可調配給、排水,同時區域排水之改善,原遇颱風豪雨積水現象將可消除。

二、不可量化效益

  (一)配合現階段改善農業經營設施,改善後之農水路更具功效,有助於農民福利之增進,鞏固農民從農之意願。

  (二)農路拓寬路面加舖碎石級配及混凝土牆,適於大型農機運作,便利農產品運銷,有助於農業機械化之推廣及農產品品質保鮮。

  (三)銜接鄉鎮、村里或省、縣道之主要幹線農路,加舖柏油路面,可提高道路品質,強化農村交通運輸系統,促進農村整體發展。

  (四)促進農業機械化,有助於農業合作經營,共同經營及委託經營之推廣實施。

  (五)區域排水功能欠佳者配合改善後,減少災害發生,且有助於地區性農業間作之推廣,以增加農民收益。

陸、謝誌

  早期農地重劃區農水路之更新改善可說是「第二次農地重劃」,其執行成效一直獲各界好評,尤其最直接受益之農民爭取提早辦理之聲音頗多,該項工作之執行單位除農委會外,尚包括內政部中部辦公室(地政業務)、內政部土地重劃工程局及各縣政府,本文所介紹之各項更新改善工作可說是上述各單位共同參與推動之貢獻,在此謹表示感謝與敬意。另本文承蒙農委會農田水利處簡任技正兼科長蔡科長明華指正,方得刊出,併表謝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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