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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漁會信用部淨值占風險性資產比率管理辦法簡介

農業金融局 楊德庸

  目前國際間對於金融機構財務及風險之控管重視早期預警,俾能於其財務出現不良徵兆前即時採取立即糾正措施,以防患於未然,此即國際清算銀行所發布之巴賽爾協定所揭櫫之精神,此精神已落實於我國銀行法第四十四條中,依據該條規定:「銀行自有資本與風險性資產之比率,不得低於百分之八;必要時,主管機關得參照國際標準,提高比率。銀行經主管機關規定應編製合併報表時,其合併後之自有資本與風險性資產之比率,亦同。前項所稱自有資本與風險性資產,其範圍及計算方法,由主管機關定之。主管機關於必要時,得對銀行之風險性資產予以限制。凡實際比率低於規定標準之銀行,主管機關得限制其分配盈餘並為其他必要之處置或限制;其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上述模式既係衡量金融機構風險之普遍性標準,自亦應適用於農、漁會信用部,為健全農、漁會信用部(以下併稱信用部)經營,確保其風險承擔能力,保障存款人權益,並建立分級管理制度,農業金融法第三十四條亦參照銀行法第四十四條為如下之規定:「信用部應維持淨值佔風險性資產之一定比率;其比率計算範圍、最低比率及未達最低比率之處理方式,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行政院農業委員爰依據該規定,訂定「農會漁會信用部淨值占風險性資產比率管理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

  本辦法含八條條文及二張附表,茲就內容說明如下:

一、第二條規定本辦法各項用詞之定義

(一)合格淨值總額:指第一類資本及第二類資本之合計數額。(請參本文表1  DOCX / odt / pdf)

(二)合格淨值:指合格淨值總額減除第四條所規定之扣除金額。

(三)淨值占風險性資產之比率(以下簡稱資本適足率):指合格淨值除以風險性資產總額。

(四)信用風險加權風險性資產:指衡量交易對手不履約,致農會漁會信用部(以下併稱信用部)產生損失之風險。該風險之衡量以信用部資產負債表交易項目乘以加權風險權數之合計數額表示。

二、第一類資本、第二類資本之範圍如下:

(一)第一類資本為事業資金、事業公積、法定公積、特別公積、捐贈公積、資產公積、統一農貸公積、累積盈虧(應扣除備抵呆帳及損失準備提列不足之金額)、本期損益之合計數額。

(二)第二類資本為固定資產增值公積、備抵呆帳、損失準備及營業準備(不包括針對特定損失所提列者)之合計數額。

  前項第二類資本以不超過第一類資本為限。且第一項第二款所稱備抵呆帳、損失準備及營業準備,其合計數額不得超過風險性資產總額百分之1.25。

三、合格淨值,指合格淨值總額減除下列各款金額後之餘額

(一)信用部持有全國農業金庫(以下簡稱農業金庫)股票之帳列金額。

(二)信用部持有聯營出資股票之帳列金額。

(三)信用部持有財金資訊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之帳列金額。

  已自合格淨值總額中減除者,不再計入風險性資產總額。

  上述信用風險加權風險性資產總額之計算,信用部應依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信用部淨值占風險性資產比率計算表計算,其計算表依表1 DOCX / pdf、表2 DOCX / pdf。信用部依前條製作之計算表,經會計師覆核後,於每年決算後2個月內,填報資本適足率,並檢附相關資料,送主管機關及農業金庫備查。主管機關於必要時得令信用部隨時填報,並檢附相關資料。

  信用部淨值占風險性資產比率仍以百分之8以上為適當,百分之8以下則有自有資本不足或風險性過高之問題,故本辦法規定信用部資本適足率不得低於百分之8,其資本適足率在百分之6以上,未達百分之8者,主管機關得命其提報增加淨值、減少風險性資產總額之限期改善計畫。信用部資本適足率未達百分之6者,主管機關除依前項處分外並得視情節輕重,為下列之處理:

一、限制給付理事、監事酬勞金、出席費。

二、限制或停止增加風險性資產總額之業務。

三、報請中央主管機關限制申設信用部分部。

  以上限制給付理事、監事酬勞金、出席費及限制申設信用部分部,旨在減少信用部之支出,避免其淨值之降低,限制或停止增加風險性資產總額之業務者在減少分母,以提高信用部淨值占風險性資產比率。另鑑於資本適足率之計算初次辦理,應予宣導,本辦法第八條乃規定施行日期由中央主管機關另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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