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訂定水土保持計畫審查之統一收費標準簡介

水土保持局 陳重光

  水土保持義務人於山坡地內從事開發行為,應依水土保持技術規範實施水土保持處理與維護,如其行為在指定規模以上者,則應擬具水土保持計畫,並經水土保持技師或相關專業技師簽證,送主管機關審核後實施;如其行為應先報請區域計畫擬定機關審議者,則應另擬具水土保持規劃書送主管機關審核,乃水土保持法第八條及第十二條之規定;另各級主管機關於受理水土保持規劃書或水土保持計畫時,得委託相關機關(構)或團體代為審查。

  先前,有關各級主管機關之審查制度,除中央主管機關(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自組審查委員會辦理,而無收取審查費外,各地方主管機關則採委託外審方式辦理,故審查費之收取額度,依各受託單位自訂之收費標準,而呈現費額不一致之現象,有害公平原則。

  總統於92年12月17日華總一義字第09200235601號令修正水土保持法,其新增條文第十四條之一第一項規定,明文主管機關依同法第十二條規定審核水土保持計畫或水土保持規劃書,應收取審查費,其費額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據此,本會考量相關水土保持計畫與水土保持規劃書之審查品質、受委託審查機關、機構或團體之收費標準及水土保持義務人之負擔等因素,另參據規費法之相關規定,並經會商學者專家、相關機關、機構及團體等,完成相關法制作業,以93年6月30日農授水保字第0931842547號令發布「水土保持計畫審查收費標準」,相關內容已刊登於本會水土保持局網站,供各界下載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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