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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化死廢畜禽管理確保肉品衛生

動植物防疫檢疫局 劉慶松、林士鈺

一、前言

  動植物防疫檢疫局(簡稱防檢局)為確保肉品衛生安全,經依據畜牧法自民國90年1月2日起由衛生機關接辦全國屠宰衛生檢查業務,同時召聘獸醫師施以訓練合格後派駐各屠宰場,執行屠前及屠後之衛生檢查工作;對違法屠宰規避衛生檢查之屠宰業者,由各縣市政府違法屠宰聯合查緝小組全面進行取締;並加強化製場及化製原料運輸車之消毒與管理等3項重要工作,為肉品衛生把關,避免不適供人食用之家畜或家禽屠體及內臟非法流用,以維護我國畜禽產產業永續經營發展。

  畜禽在飼養過程中,常伴隨疫病的發生,因病死亡或瘦弱淘汰,是不可避免的,惟其出現比率和飼養技術、管理技術和飼養環境等有相當密切的關係。這些淘汰和死亡不能供人食用的畜禽就成為一種必須清除的事業廢棄物。依畜牧法第五條第三款的規定,畜牧場應設置畜禽廢污處理設備,並應符合有關法令規定的標準;但取得環境保護主管機關同意委託代處理業處理廢污之證明或有足夠土地還原畜牧廢污經環境保護主管機關認可者,得免設置。換言之,畜牧場要有能力處理這些廢棄物,否則就要委託代處理業處理其場內的廢棄物,決不可以將這些廢棄物隨意丟棄,造成環境污染或流供其他如供人食用的用途。畜牧場所有人或管理人不依規定處理場內廢棄物或流用,不但違法也是不道德的行為。

  屠宰場屠宰畜禽後也會有一些如廢棄的屠體和內臟等廢棄物,這些廢棄物也是事業廢棄物的一種。它可以在場內自設的焚化爐中燒毀,也可以委託代處理業處理。畜牧場和屠宰場廢棄物的代處理業者中,以化製場最有效率和最經濟,因為這些廢棄物經過高溫和高壓的處理過程可完全將細菌、病毒和寄生蟲殺死,成為安全可再利用的飼料或肥料,用化製的方法處理廢棄物所需的燃料和人工也較焚化爐經濟,是一舉數得的作為。不過,畜牧場和屠宰場廢棄物以及化製場的管理如不落實,就有可能發生非法流用的問題,由此可見其管理的重要性。

二、畜牧場死廢畜禽的管理

  畜牧場自動自發依畜牧法之規定妥善處理廢死畜禽是最根本的做法,不過,政府畜產單位以及畜牧產業團體都需要加強對養畜禽農民的教育宣導,讓畜牧場知道如無法於場內自行掩埋或焚化時,應依「廢棄物清理法」及「農業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等規定,和經主管機關許可清除、清理該類廢棄物之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或合法化製場簽訂委託處理合約,處理廢棄物的同時,亦應利用網路申報廢棄物產生清除處理情形或填寫化製場用的「委託清除化製原料來源三聯單」,以妥善處理廢死畜禽。

三、化製場的管理

  由於畜牧場的死廢畜禽與屠宰場的廢棄屠體和內臟等廢棄物有可能帶有病原體,其在運送和處理的過程中如有疏忽,很容易造成病原的散播。因此,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第十六條第二項規定中央主管機關應訂定「化製場之消毒方法消毒設備及管理辦法」,作為妥善防範病原體的散播和管理化製場的依據,農委會經於92年2月14日修正發布,該辦法的重點如下:

(一)化製場應聘用或特約獸醫師負責管理場內衛生安全及動物傳染病的通報事宜,所聘名單亦須報當地動物防疫機關備查。

(二)化製場應與委託化製處理的業者簽訂委託化製動物屍體或廢棄屠體契約書,並報當地動物防疫機關備查,並以化製訂有契約書業者之廢棄物為限。

(三)化製場及化製原料運輸車都要有消毒設施或設備,並進行定期的清潔和消毒作業。

(四)化製場應自行或委託運輸業者運輸動物屍體或廢棄屠體,除須與運輸業者簽訂契約書外並負監督、管理之責。

(五)化製場每年應將自行或委託運輸業者之化製原料運輸車向當地動物防疫機關申請查驗,應具有消毒及防漏且密閉之設備者,始發給合格證後才能運輸;動物防疫機關得將化製原料運輸車之所有人姓名和車號造冊送警察、環保及監理機關備查。

(六)委託化製處理之業者應填寫委託清除化製原料來源單,隨原料交給經簽約的委託運輸車駕駛核對並簽收,隨車攜回化製場及供運輸途中查驗;化製場也必須將它彙整於每月10日前送交當地動物防疫機關備查。

四、面臨的困難及解決方法

  畜牧場廢死畜禽處理的管理與再利用管理,涉及畜政管理、環境保護與動物防疫等機關的業務執掌,管理上相當複雜也非常不容易,因為非法集運的業者出沒不定,除非有相當多的人力和時間長期跟蹤,才能找出違法的證據。畜牧法公布施行後,防檢局為期解決存在已久違法屠宰非法流用的問題,經輔導由各縣市政府成立「違法屠宰聯合查緝小組」,並請警察機關協助查緝。自90年起至93年4月止總計查獲屠宰斃死豬非法流用案件23件43人,查獲沒入化製之未經檢查斃死豬肉共162餘噸,行為人經依違反畜牧法或食品衛生管理法等移送檢察機關偵辦,本項查緝工作,在政府有限的經費及人力下,乃能繼續在農政機關和警察機關的通力合作下,一一被緝獲,參與查緝有關人員不畏暴力威脅,冒生命危險,功不可沒,而本項查緝工作,在執行上不難發現諸多困難問題。

  基本上,養畜禽戶如能遵守畜牧法的規定,將其死廢畜禽於自己的畜牧場進行掩埋或燒毀,否則應委託處理業者代處理,幾乎都沒有問題,而遺憾的是,於過去查核時發現以下之問題存在:

(一)畜牧場無法於場內將死廢畜禽掩埋或燒毀處理者,卻未依規定和代處理業者簽約,而隨便將其棄置在牧場外,讓不肖業者有機可乘,甚至將方死亡不久的畜禽提供給不肖屠宰業者非法流用。

(二)畜牧場雖將死廢畜禽交給簽約的代處理業者,卻藉故不填寫委託清除化製原料來源單三聯單供查核。

(三)部分化製原料運輸車未依規定向當地動物防疫機關申請查驗,而暗中進行不法清運。

  為防範斃死畜禽非法流用,建議之解決方法如下:

  1. 成立跨部會督導會報,按月追蹤檢討各有關主管機關辦理行政院院定「斃死豬非法流供食用之具體防範措施」執行情形。
  2. 針對主要養豬縣份列為優先查緝重點,對查獲有案之違法場所予以發布新聞,並列管按月複查;違法業者應予重罰,移送檢察官偵辦案件,建議從重求刑,以收遏止之效。
  3. 請衛生機關加強市售非法豬肉流向衛生稽查,以杜絕其銷售管道。
  4. 各業務主管機關宜需積極宣導、輔導和查核其相關業者的作為;儘速研修「獎勵民眾檢舉死廢畜禽非法流用實施要點」,提高檢舉獎金額度及核發獎金時效。
  5. 請各級養畜禽產業團體配合輔導及約束養畜禽農戶,能自律自清,妥善處理死廢畜禽,共同防止類非法流用事件之發生。

五、結語

  畜牧場死廢畜禽的管理與非法流用的防範與查緝等業務,牽涉範圍廣泛,其非法流用問題,由來已久,並非最近才發生。動植物防疫檢疫局自87年8月成立後,經積極協調有關機關推動各項防範及查緝措施,已初步獲致成效。為期全面防止其發生,有賴各主管機關鼎力配合宣導、輔導、查核和取締等工作,最重要的是養畜禽農民的自律與自清,才能逐步地改善而終至禁絕。防檢局已將死廢畜查緝工作,列為年度重要施政項目之一,未來將更密切尋求警察、環保等機關合作,鎖定追蹤不法行為嫌疑的業者,乘勝追擊,一網將其打盡。再次呼籲,全體國人如發現有斃死豬非法流用案時,請立即向當地縣市政府或警察機關檢舉或打免付費電話0800039131向防檢局提出檢舉,共同維護消費者的安全與健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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