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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農業金庫籌設情形

農金局 施妮婷
前言

  我國經濟發展過程,由於農、漁會信用部能普遍深入農、漁村地區,不僅係鄉村平民金融機構,亦支援農、漁會其他推廣、供銷及保險等部門業務之推動,促進農、漁業發展,進而帶動我國經濟之起飛。農、漁會信用部雖對台灣經濟之發展功不可滅,惟因農業融資受生產季節性等先天因素影響,其回收過程較為緩慢,加上現今經濟環境改變,受農業生產結構改變,地區性經濟條件變化,及金融市場變動之衝擊,農、漁會信用部對農業部門之服務隨經濟成長而發生結構性變化,農業生產之比重逐漸縮減,致農、漁會信用部問題開始顯露。尤其在1990年代,因金融自由化政策之推行,民營金融機構大量設立及信用合作社紛紛改制為地區性商業銀行,金融業之競爭益形激烈,更使農、漁會信用部經營面臨更大的挑戰。

  為期能有效改善農業金融經營問題,政府特制定農業金融法以推動農業金融再造工程。農業金融未來是否得以永續發展,除需各農、漁會共同努力改善經營體質外,更有賴於農業金融體系健全建制。

建立完整及安全之農業金融體系

  為健全農業金融體系,政府於91年11月30日召開「全國農業金融會議」,達成「充實農業信用保證基金及農、漁會與信用部由農委會一元化管理」、「設立全國農業金庫為農、漁會信用部業務的上層銀行」、「貫徹金融監理一元化」、「制定農業金融法」及「提升農業經濟的競爭力」等五項共識。為落實共識,農委會研擬農業金融法草案,於92年7月10日經立法院三讀通過,7月23日總統令公布,並奉行政院核定自本(93)年1月30日正式施行;農委會農業金融局亦於同日成立,負責農業金融機構之監理及政策性農業專案貸款之規劃推動等事宜。

  依據農業金融法規定,農業金融機構包括全國農業金庫及農、漁會信用部;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農委會,在地方為縣(市)政府;自本年8月起,農委會已委託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辦理金融檢查。

  目前農業金融之運作方式,係由信用部辦理農、林、漁、牧融資及消費性貸款;未來全國農業金庫設立後,以輔導信用部業務發展、收受信用部轉存款及資金融通,辦理重大農業建設、農業專案融資及穩定農業金融為任務。

  農委會透過農業發展基金對於政策性農業專案貸款提供利息差額補貼;並由農業信用保證基金辦理保證,共同協助農、漁民取得所需資金之融通。另一方面,由中央存款保險公司辦理存款保險,保障存款人權益。此一制度之順利運作,將建立完整及安全之農業金融體系。

全國農業金庫籌設情形

一、籌設背景

  全國農業金庫係由各級農、漁會本合作之理念發起設立,為農、漁會信用部之上層機構。依「農業金融法」第十一條規定,全國農業金庫為股份有限公司,其資本總額不低於新台幣二百億元。同法第十二條規定,全國農業金庫之發起人,以政府及各級農、漁會為限。設有信用部之農、漁會,除信用部淨值為負數者外,負有出資之義務;未設有信用部之農、漁會,依其意願出資。

  同法第十三條規定,設有信用部之農、漁會為全國農業金庫發起人時,除信用部淨值為負數者外,其出資額以不低於各該農、漁會淨值百分之十為原則;其有特殊困難者,得報請中央主管機關專案核定其出資額。第十五條規定,政府為全國農業金庫發起人時,其成立初期之出資額為該金庫資本總額49%。因此,全國農業金庫成立時,政府應出資九八億元,各級農、漁會將出資102億元。

二、繳款情形:

  政府投資全國農業金庫所需經費,業奉行政院去(92)年8月26日核定由農委會農業特別收入基金所屬之農業發展基金於本年度預算先行編列50億元,惟年度預算執行中,如有不敷,再動支第二預備金或以其他方式籌措支應。

  農漁會方面,農委會依「農業金融法」第十三條第二項規定,委託勤業眾信會計師事務所完成278家設有信用部之農、漁會資產負債查核作業,查核結果依規定出資額不低於各該農、漁會淨值百分之十計算,已超過全體農、漁會應出資額102億元。

  另依據「全國農業金庫設立許可辦法」第四條第二項規定,全國農業金庫發起人於申請設立許可前,應繳足20%股款。第一階段應繳納20%股款計40億元,繳款書業於8月13日寄發各發起人,截至9月29日止,各發起人皆已依規定繳納第一階段股款。惟因部分發起人於收獲繳款書後或於繳款後始反映對會計師計算之調整後淨值有疑義,向農委會申請重新核定出資額,致農、漁會發起人出資金額較102億元不足約297百萬元。農委會刻正調查農漁會出資或增加出資之意願,嗣後再據以協調分配所餘不足之應認股金額。。

三、籌設情形

  全國農業金庫籌備處於93年7月16日召開第一次籌備會議,同時成立工作小組。截至9月底共召開四次籌備會議。並於9月6日召開第一次發起人會議,業依公司法規定通過公司章程及組織架構,並已擬訂相關籌備工作時程,如股款繳納作業及資訊系統建置依預定時程進行,全國農業金庫預計將可順利於明年初掛牌營業。

  關於工作人員招募事宜:為順利推動籌備工作,籌備處第二次會議授權對外招募執行秘書一人、資訊主管一人及工作人員。執行秘書由原農民銀行總務處處長沈其男擔任,資訊室主任部分正進行甄試作業。工作人員部分,甄選條件為40歲以下,國內外大學以上學校畢業或具有同等學歷,銀行工作10年以上並曾擔任分行襄理或同級主管以上,熟稔存、放、匯款業務,能全力配合加班者。業已遴選4名工作人員,將於10月1日正式投入工作行列。

  關於資訊系統建置執行情形:本局依本(93)年8月30日全國農業金庫第三次籌備會議決議代辦資訊規劃建置事宜,為期在最短期間及有限經費,找出最穩、最快速、且最可行之方式,完成全國農業金庫初期營業所需之各項資訊系統建置,本局於9月3日經公開評選出星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為全國農業金庫資訊系統規劃設計及監督審驗之廠商,負責全國農業金庫資訊系統各項細部設計及監督審驗系統建置。

  本局於9月10日邀集五大資訊(電腦共用)中心,就評選作業之評分項目及權重配分充分討論,達成共識以各中心適用法規、政策配合、其他組織特色、人力資本、品質、創新、自提建議、加值項目、系統功能、工具、資料庫、資訊安全規劃、實際支援考量、整體維運機制、長期成本效益及系統負荷、備援考量等因素,作為評選之依據。並依據九月十五日全國農業金庫第四次籌備會議決議,全國農業金庫初期主機房暫借用於被選定之資訊(電腦共用)中心,為考量全國農業金庫之發展,主機房租用以2年為原則,並視日後業務需要由全國農業金庫與該中心逐年簽約。

  9月16日本局邀請具農業金融及資訊背景專業人士成立5人評審小組,並在全國農業金庫籌備處沈執行秘書其男全程參與下,評選出財團法人南區資訊中心作為全國農業金庫初期主機房位置,將由全國農業金庫與該中心簽訂合約。本案於10月1日全國農業金庫第五次籌備會議提出報告。

全國農業金庫願景與展望

  全國農業金庫之主要任務為輔導信用部發展,辦理農、林、漁、牧融資及穩定農業金融等。其業務經營範圍列有:重大農業建設融資、政府農業專案融資、配合農、漁業政策之農、林、漁、牧資、銀行法第71條各款所列業務,及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准辦理之業務等。倘經中央銀行許可者,得辦理外匯業務。

  全國農業金庫之預期效益包括:

  1. 收受信用部轉存款及資金融通,以加強農業資金運用效能。
  2. 辦理信用部輔導及財務、業務查核、金融評估、績效評鑑及資訊共同利用,以提昇信用部經營效率、防範不法情事。
  3. 審議信用部辦理一定金額以上之授信案件,以提昇信用部授信品質,有效降低信用部逾放比率。
  4. 盈餘提撥相互支援資金,以穩定農業金融秩序。
  5. 全國農業金庫成立後,將可降低過去信用部違法情事之發生,並有助於健全信用部業務經營。

結語

  為了延續傳統及農、漁村文化,確保小農制之農、漁業永續經營,配合國家農業政策,促進農、漁村經濟發展,增進農、漁民褔祉,我們期待早日完成建置二級制之農業金融體體系。設立全國農業金庫係建構「完整及安全之農業金融體系」的重大工程之一,籌設工作還需要各級農、漁會及農委會全力支持,以期早日完成。未來由全國農業金庫負責輔導、協助農、漁會信用部事業發展,將可提供農、漁民更優質的金融服務,並支應農、漁業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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