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內容區

休閒農場專案輔導作業修正簡介

輔導處休閒產業科 夏聰仁

壹、前言

  休閒農業輔導管理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於本(93)年2月27日修正發布施行,本辦法之行政規則「休閒農場專案輔導實施作業規定」亦應配合修正。又行政院於93年7月7日轉立法院來函轉送該院陳委員杰等28位委員提案,建議在鼓勵休閒農場設立政策下調整專案輔導條件,以便農民能配合接受本項輔導。

  案經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於8月12日邀集內政部、環保署、經濟部等相關單位及休閒產業業者,將前項情形一併納入研商修正「休閒農場專案輔導作業規定」會議討論,通過本作業規定修正草案,並經本會645次主管會報討論通過後,公布實施。

貳、「休閒農場專案輔導實施作業規定」修正內容

一、本作業規定主要修正內容為:

(一)修正原申報期限。(修正規定參、一、(二))
(二)增列休閒農業經營日期證明文件之認定標準。(修正規定參、一、(三)、5)
(三)配合本辦法第十四條規定,修正10公頃以下之申請案件由直轄市或縣(市)政府之審查程序及方式。(修正規定參、二、(三))
(四)增訂專案輔導案件得比照本辦法第二十條之精神,輔導休閒農場依農業經營體驗分區及遊客休憩分區,分期核(換)發許可登記證。(修正規定參、三、(三))
(五)增列休閒農場辦理土地變更編定時,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應以內政部公布之『應予保護、禁止或限制建築地區查詢表』,協助查明遊客休憩分區位置與範圍。(修正規定參、三、(六))

二、本作業規定修正內容說明如下pdf DOCX

參、結語

  本次本作業規定之修正可有效回應立法院28位委員連署期望行政部門在鼓勵休閒農場設立政策下調整專案輔導條件之要求,並藉此對尚未合法取得經營許可証照之經營休閒農場農民,提供接受輔導的機會。
 

本網站刊載之「農政與農情」其所有內容,包含文字、圖像等皆可轉載使用,惟須註明出處。
  • 回上一頁
  • 94-03-12:15,0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