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休閒農場經營計畫審查作業要點修正簡介

輔導處休閒產業科 夏聰仁

壹、前言

  休閒農業輔導管理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於本(93)年2月27日修正發布施行,本辦法之行政規則「休閒農場經營計畫審查作業要點」亦應配合修正。案經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兩次邀集內政部、環保署、經濟部等相關單位及休閒產業業者代表,召開研商修正「休閒農場經營計畫審查作業要點」會議,通過本作業要點修正草案,並慎重再徵詢相關單位表示意見後,再於本(93)年10月29日以農輔字第0930051040號令發布實施。

貳、「休閒農場經營計畫審查作業要點」修正內容

  本審查作業要點之修正情形如下表:

修 正 要 點 內 容 說 明
一、本要點依據休閒農業輔導管理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第十三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配合休閒農業輔導管理辦法名稱及條次變動修正。
二、申設休閒農場之經營計畫,其興辦之休閒農業設施,應以本辦法第十八條所列之休閒農業設施為限。 休閒農業輔導管理辦法已將原條文第十六條及第十七條有關休閒農場之休閒農業設施規定整併至十八條,爰配合修正。
三、農場申請人應檢附下列文件一式五份向土地所在地之直轄市或縣(市)政府(農業單位)提出申請:

(一)休閒農場籌設申請書(如附件一)。

(二)休閒農場經營計畫書(如附件二)。

申請設置休閒農場面積在10公頃以上者,依前項規定檢附之文件應為20份。

一、配合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實際作業需要,將原送份數由10份減少為5份。

二、將原條文第三點之申請籌設文件簡化併入附件二,並配合刪除第一項第七款及第八款規定之書件,以落實休閒農業輔導管理辦法簡化申請書件之精神。

三、增訂申請面積在10公頃以上者,檢送文件之份數。

四、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受理申請後,應審查申請文件與內容是否符合規定,並會同有關單位於二個月內依休閒農場申請籌設審查表(如附件三)審核完畢,並依下列程序辦理:

(一)休閒農場申請面積未滿十公頃者,由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審查核定准予籌設,核發休閒農場籌設同意文件,並檢附休閒農場經營計畫書二份報請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以下簡稱農委會)備查。

(二)休閒農場申請面積十公頃(含)以上者,經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審核,並報請農委會審查核定後,由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核發休閒農場籌設同意文件。 直轄市、縣(市)政府得依作業需要,自行調整前項審查表,並將調整後之審查表報農委會備查。

直轄市或縣(市)政府為審查需要,得邀集相關單位實地會勘,並做成會勘紀錄表(如附件四)。

一、配合本要點第三點修正審查程序及單位。

二、考量各地方政府組織運作或有不同,爰增訂地方政府自行調整審查表之機制。

三、考量直轄市、縣(市)政府審核休閒農場申請面積十公頃(含)以上案件之作業需要,明訂得辦理會勘之規定。

五、經營計畫書經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審核結果需補正者,應通知申請人於二個月內補正,逾期未補正者,駁回其申請。 前項申請人如有正當理由未於期限內補正者,得敘明理由申請展延;但展延期限不得超過二個月。 經營計畫書之要求內容已簡化,爰配合縮短補正期限及展延期限。
六、休閒農場籌設同意文件發文之日起四年內,申請人未依限完成休閒農場許可登記者,中央或直轄市、縣(市)政府主管機關應依本辦法第十六條第二項規定,廢止其籌設同意文件。

申請人於前項許可籌設期限內,其有正當理由者,得敘明並檢附相關證明文件或資料申請展延,展延以一次為限,展延期限為二年。

一、本點第一項及第二項為本辦法第十六條第二項所明定,本要點將期限計算標準及展延應檢附資料予以明確規定,俾避免爭議。

二、原條文第一項第二款變更經營計畫內容之規定,另訂於第七點。

七、經營計畫書內容變更,涉及主要經營方向變更或擴大範圍者,申請人應依本要點第三點規定申請核准。其未涉及主要經營方向變更或擴大範圍者,應向原受理單位提出申請,報請原核定機關同意備查。

前項變更作業均應檢附申請變更事項之修正對照表。

一、增訂休閒農場變更經營計畫之作業規定。

二、經營計畫書係核發容許使用同意書之依據,經營計畫書內容未載明之容許使用項目,不予核發同意書,是以休閒農場之經營項目、範圍、擬興建之設施等內容與經營計畫書內容不符者,應依本點規定辦理變更。

八、申請籌設之休閒農場至少應有一條通往鄉級以上聯外道路之聯絡道路,其路寬不得小於6公尺;但經直轄市、縣(市)政府認定情況特殊且足供需求,並無影響安全之虞者,不在此限。 一、比照非都市土地開發審議規範休閒農場專編第五點之規定,對於休閒農場內將申請具有遊客休憩分區者,該休閒農場之聯絡道路最小寬度為6公尺,至於無遊客休憩分區之農業經營體驗型休閒農場,並無此項限制。

二、聯絡道路係指休閒農場通往鄉級以上聯外道路之道路。

參、結語

  本次本作業要點之修正公布,主要為簡化休閒農場申請設置之作業流程,並對擬申請綜合型休閒農場(即包含農業體驗分區及遊客休憩分區者),其申請籌設時,遊客休憩分區聯外道路的規劃,提供現行營建主管機關執行之規定,期望對有意投入休閒農業之農民,其休閒農場之經營計畫審查及通過籌設後之後續辦理休閒農業設施容許使用或土地變更編定時,能因規劃周延而使取得許可證之全程作業程序,更加順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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