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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都市土地休閒農場容許作休閒農業設施使用審查作業要點」修正簡介

輔導處休閒產業科 夏聰仁

壹、前言

「申請非都市土地容許用休閒農業設施審查作業要點」於88年12月2日依據當時「休閒農業輔導辦法」(目前已修正為「休閒農業輔導管理辦法」)第十七條第四項規定,公布施行。及至本(93)年2月27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依休閒農業的發展進程,再次修正發布「休閒農業輔導管理辦法」後,隨即配合辦理本要點的修正工作。案經本會兩次邀集內政部、環保署、經濟部等相關單位及休閒產業業者代表,召開研商修正會議,通過本要點修正草案(含要點名稱之修正),並慎重再徵詢相關單位表示意見後,於本(93)年11月30日以農輔字第0930051083號令發布實施。

貳、「非都市土地休閒農場容許作休閒農業設施使用審查作業要點」修正內容

審 查 作 業 要 點  內 容 說 明
一、行政院農業委員會為配合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有關規定及休閒農業輔導管理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第十八條第五項規定,訂定本要點。  配合休閒農業輔導管理辦法條次調整,修正本要點之依據。
二、本要點之適用範圍如下:實施區域計畫地區依本辦法經取得農業主管機關籌設許可之休閒農場內所編定之農牧用地、林業用地、養殖用地。  一、增訂本要點之適用範圍。

二、依據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規定,僅有此三種用地可辦理休閒農業設施容許使用,故特別增列之。

三、申請容許使用之土地使用項目,依本辦法第十八條規定辦理。  將休閒農場容許使用設施項目回歸至休閒農業輔導管理辦法及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之規定。
四、依據本辦法之規定,申請人申請休閒農業設施容許使用應先取得主管機關核發之休閒農場籌設同意文件。  依休閒農業輔導管理辦法之精神,增列申請容許使用應具備之條件,供為申請人及主管機關審查之依據。
五、依據本辦法第十九條之規定,休閒農場容許使用之休閒農業設施,除農路外,其總面積不得超過休閒農場面積百分之10。前項設施之建築物高度,應符合現行法令規定,現行法令未規定者,依本辦法第十九條規定,不得超過10.5公尺。 一、將休閒農業設施之項目及面積回歸至休閒農業輔導管理辦法審查機制,不另訂限制條款。

二、依據休閒農業輔導管理辦法第十九條規定,增訂建築物高度之限制。

六、申請作休閒農業設施容許使用應檢附下列資料一式五份,向土地所在地鄉(鎮、市、區)公所或縣(市)政府申請:

(一)申請書。

(二)休閒農業設施容許使用計畫書 。

(三)休閒農場籌設同意文件(含同意函及經營計畫書)。

已核准之興辦事業計畫,其內容如已包含本要點之容許設施使用計畫應敘明項目,得檢附興辦事業計畫許可函與比例尺不小於五百分之一之設施配置圖,免再檢附休閒農業設施容許使用計畫書。第一項之申請如涉及水土保持或環境影響評估者,另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一、為提昇便民服務品質,受理申請單位增列縣(市)政府。

二、原要點所列部分文件整併為休閒農業設施容許使用計畫書。

三、為避免計畫內容重複審查,明訂興辦事業計畫已包含容許使用計畫者,可免再重複製作相同文件。四.增列涉及水土保持及環境影響評估者,應另依其規定辦理。

七、申請作休閒農業設施容許使用之案件,其審查程序如下:

(一)鄉(鎮、市、區)公所受理申請後,審查申請書件是否齊全,申請內容是否符合規定,不合者,應簽註退回補正。申請書件齊全且符合規定之申請案件,經審核並簽註具體處理意見報縣(市)政府。

(二)縣(市)政府主管機關受理申請或接獲鄉(鎮、市、區)公所報請審查案件後,應依「非都市土地休閒農場容許作為休閒農業設施使用審查表」加以審查或查證,審查通過者核發休閒農業設施使用同意書。

(三)經審查通過之案件,由縣(市)政府主管機關核發休閒農業設施使用同意書,併同加蓋印信後之設施配置圖或容許使用計畫書檢還申請人,審查不同意者,由審查單位敘明理由併原送資料退還申請人。

一、將原要點中有關容許使用申請及審查程序相關規定,予以整併。

二、由於原要點第四點有關「平面停車場或露營設施之面積超過一定規模者,應報本會核定」之規定已刪除,原要點之本點第三款爰配合刪除。

八、縣(市)政府於核發休閒農業設施使用同意書前,應通知申請人依各該縣(市)政府之規定,至鄉(鎮、市、區)公所繳納規費後,始得核發休閒農業設施使用同意書。 增列申請人應繳納規費、繳納時機及受理單位等規定。
九、經申請容許為休閒農業設施使用後,如申請人需變更使用項目者,除不興建使用者免報准外,應向縣(市)政府主管機關申請容許項目之准予變更,未經報准擅自變更使用項目者,主管機關應依本辦法第二十四條規定,撤銷原核准之容許使用與休閒農場許可登記證,並依區域計畫法等有關規定處理。前項涉及經營計畫書內容變更者,應依本辦法第二十一條規定,申請經營計畫書內容變更。  變更容許使用項目,應申請核准。因此而涉及經營計畫書內容變更者,亦應申請核准。
十、於山坡地範圍內申請休閒農業設施使用,如依水土保持法規定應擬具水土保持計畫者,於申請雜項執照或有實際開挖行為前,應依規定取得水土保持主管機關核可。  一、本點新增。

二、參酌「農業用地容許作農業設施使用審查辦法」第二十一條訂定。

十一、依本要點取得同意容許使用之休閒農業設施,如依建築相關法令規定需申請建築執照者,應於六個月內向建築主管機關提出申請,逾期失效,但有特殊理由,得敘明理由向原核發單位申請展延,並以一次六個月為限。  一、本點新增。

二、參酌「農業用地容許作農業設施使用審查辦法」第二十二條訂定。

參、結語

  本要點係依本年度新修正公布「休閒農業輔導管理辦法」之法令架構,專就休閒農場之休閒農業設施,辦理容許使用時,所訂之審查作業依據。另外,針對休閒農業區內休閒農業設施之容許使用作業,本會亦特訂定了「非都市土地休閒農業區容許作休閒農業設施使用審查作業要點」,供為縣(市)政府審查時之所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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