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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漁民子女就學獎助學金申請作業要點修正簡介

輔導處農民福利科 羅元鴻

  有關機關、機構提供之各項就學貸款、獎助學金及減免學雜費等措施,對經濟困難學生極有助益。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為推動行政院「協助弱勢族群學生就學補助措施」,於92年8月29日訂定「農漁民子女就學獎助學金申請作業要點」,由基層農(漁)會受理符合資格農、漁民申請獎助學金。並分別於93年1月29日及94年2月4日修正該申請作業要點。本文說明94年2月4日修正之重點。

一、學分班、公費生及學士後各學系學生不納入獎助範圍

  本項獎助學金創設目的係為照顧弱勢農、漁民,使其不致因經濟因素而造成子女喪失就讀國內高中職或大專校院之機會。惟學分班非正式學制;公費生已獲政府學雜費補助;已於大學完成學業取得學士學位,並於大學畢業後再就讀學士後學系,屬非常態性狀況,若再獎助就學,與本項獎助學金創設意旨不符,爰不納入獎助範圍。

二、年齡超過25歲仍就讀進修推廣部或進修學校(院)或夜間部不納入獎助範圍

  就讀進修推廣部、進修學校(院)或夜間部者,多數已成年就業,具工作能力。故參考94年1月19日 總統修正發布之社會救助法第五條之3規定,若該子女年齡超過25歲仍就讀進修推廣部或進修學校(院)或夜間部,不納入獎助範圍。至於年齡是否超過25歲,以申請日計算。以93學年度第2學期言,本項獎助學金申請日為94年3月1日至3月31日。若某人於94年3月1日申請,其子女身分證出生日為69年3月1日(含)以後,目前仍就讀進修推廣部、進修學校(院)或夜間部,且符合其他資格,則可申辦。

三、軍警學校之自費生若出具證明,納入獎助範圍

  現行學制軍警學校亦有招考自費生,其權利義務與普通大學之學生同。爰將軍警學校自費生納入獎助範圍。

四、以祖父母為申請人者,祖父母與該孫子女須同一戶籍6個月以上,並切結有共營生活之事實

  教育子女原為父母之責任。考量農會會員每戶以1人為限,同一戶內如祖父母為農會會員則父母均不得為會員,為協助其家庭經濟,本會於93年3月16日放寬祖父母與該孫子女同一戶籍並共營生活,可申請本項獎助學金。惟農(漁)會人員屢詢問:「以祖父母為申請人者,其與該孫子女設籍同一戶,有無設籍起始時間限制?」又共營生活,執行上係由農(漁)會就事實認定,惟農(漁)會人員反映,有實務執行上之困擾。爰修正為:以祖父母為申請人者,須與該孫子女同一戶籍6個月以上,並於申請表中切結有共營生活之事實,如有不實,願負法律責任。至於同一戶籍是否6個月以上,係以申請日往前推算。以93學年度第2學期言,本項獎助學金申請日為94年3月1日至3月31日,若某人於94年3月31日申請,且於93年9月30日(含)以前與該孫子女即同一戶籍,且符合其他規定,則該祖父母可申請本項獎助學金。

五、修正學年度第一學期申請期限為每年9月16日至10月15日

  部分學校學年度第一學期開學日較晚,約在9月20日左右,造成申請人申請及基層農(漁)會承辦作業倉促,故將每學年度第一學期申請期限酌作修正。

六、對於重考生規定以最近一學期成績單辦理

  重考而獲錄取大專校院或高中職之學生,未有申請時前一學期成績單。部分農(漁)會人員對於重考生是否納入獎助範圍有疑問。爰規定重考生以最近一學期成績單辦理。

七、增訂學生休學後再就讀同一年級同一學期,則申請人不得重複申請本項獎助學金

  為使資源有效運用,增訂申請並領取本項獎助學金者,若學生中途休學後,再就讀同一年級同一學期,則該學期申請人不得重複申請本項獎助學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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