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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村酒莊酒品評鑑作業程序簡介

農糧署 王文良

壹、前言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近年來為輔導農村製酒產業正常化發展,已公告「農村酒莊輔導作業要點」、「農村酒莊評鑑規範」及「農村酒莊評鑑作業程序」等相關規定,經實施後,於酒莊整體營運上已收具體成效,惟酒莊所產製之酒品品質及其大眾接受程度,影響酒莊發展及存續至鉅,應特予重視。本會為加強輔導農村酒莊產製優良酒品,研擬合理、公正及業者認同之評鑑作業程序草案,經本會農村酒莊輔導小組委員會議多次研討,並自92年起,歷經2年試辦農村酒莊酒品評鑑及宣導工作,爰將「農村酒莊酒品評鑑作業程序」法制化,於94年1月5日以農授糧字第0941071015號令發布實施。

貳、內容重點說明

  本作業程序係針對通過農村酒莊評鑑業者所產製之酒品,施以理化學檢驗及官能品評,評選出符合衛生安全且具有傑出官感者予以獎勵,以策勵農村製酒業者提升釀酒技術及酒品品質。條文計8點,其內容重點說明如次:

一、鑑於國內農村製酒產業規模較小,業者對內部之管理尚未制度化,致酒品品質良窳不齊,特訂定本作業程序,以輔導提升農村酒莊酒品品質(第一點)。

二、酒品之優劣與酒莊設備及產製技術息息相關,故將申請酒品評鑑者之資格與「農村酒莊評鑑」相關規定相互勾稽,爰明定須通過酒莊評鑑者,其所產製之酒品方得申請參加本評鑑(第二點)。

三、明定符合資格之申請人其產品申請評鑑時,應檢具申請表及相關證明文件等資料,並向「指定辦理機構」提出申請(第三點)。

四、為簡明、扼要表達評鑑工作綱要,爰以流程圖方式呈現各項重點工作及其主辦機關(第四點)。

五、在酒品理化檢驗方面,明定其採樣處理、委託檢驗等標準化程序,並參酌財政部及行政院衛生署公告之酒類衛生標準,制定適用農村酒莊酒品檢驗之項目、方法與限量標準,作為酒品優劣依據。並基於使用者付費及防止業者濫用本酒品檢驗行為,明定申請評鑑業者應負擔檢驗費之原則。且規定指定辦理機構對檢驗結果之處理方法及應負保密責任(第五點)。

六、在官能品評方面,為減少官能品評人員之個別差異,規定指定辦理機構應組成或委託專業單位組成專業之執行小組,採取公開、公正及標準化程序辦理品評作業。另為減除官能品評方法與計分爭議,制定農村酒莊酒品品評流程及計分標準一種,以資遵循(第六點)。

七、為加強傑出酒品評選之嚴謹性,規定酒品符合理化檢驗標準且官能品評計分平均及格者,需經由農村酒莊輔導小組選薦後,送本會圈選認定,並由本會於公開場合中頒發獎牌表揚鼓勵(第七、八點)。

參、結語

  酒品評鑑是酒莊評鑑工作之延伸,對酒莊產品施予嚴謹、公正及客觀之科學檢驗及官能品評,以判定其優劣及在同等酒品之地位,作為製酒技術改進之參考,而傑出酒品經由評鑑則可賦予更高之價值,因此,作業程序的標準化、合理性及公正性益顯重要。本作業程序除供本會辦理農村酒莊及其酒品輔導之依據外,亦可提供國內相關機構辦理類似酒品評鑑或競賽規則擬訂之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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