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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村酒莊評鑑作業程序簡介

農糧署 王文良

壹、前言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輔導傳統農業轉型,積極推動農村釀酒產業發展,於91年8月15日公告「農村酒莊輔導作業要點」做為輔導之依據,並於92年9月15日令頒「農村酒莊評鑑規範」與「農村酒莊評鑑作業程序」等相關行政規則,期藉由評鑑方式,推動業者重視酒莊環境及與地方人文特色之密合,注重設施(備)之安全、衛生,及強化其營運之管理,以提高產業競爭力。惟「農村酒莊評鑑作業程序」經實施一年,發現尚有未臻完善之處,爰研修本評鑑作業程序,並於94年1月5日以農授糧字第0941071013號令修正發布,俾能有更明確之依循標準及在執行過程中更具公正、嚴謹性,以減少業者疑慮。

貳、修正內容重點說明

  本次修正將原規定之整體結構做大幅度調整及歸納,原總條文三點亦隨之調整為九點,茲將修正內容重點說明如下:

  一、增訂本作業程序之「目的」,明定配合農村酒莊評鑑規範之實施,對農村酒莊硬體設施(備)之設置及其營運管理情形,施以可資遵循之標準化評鑑工作(修正規定第一點)。

  二、本評鑑係以農村酒莊為對象,為避免公司、合夥及獨資等非農業身份製酒業者對申請資格認定產生誤解,爰增修申請人應「同時」具備領有酒製造業許可執照及具有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農業產銷班、農場或休閒農場等身分之農村製酒業者,方可申請評鑑(修正規定第二點)。

  三、基於辦理機構執行績效影響酒莊發展深遠,為保留爾後選擇辦理機構之彈性,將原規定之「中華CAS優良食品發展協會」,修正為「指定辦理機構」。另為配合酒品抽驗工作,並避免以「私酒」參加評鑑,增訂申請評鑑者應提供取得財政部酒品立案登記之證明文件。(修正規定第三點)。

  四、為簡明規定內容,將原穿插於文中之評鑑流程圖移作附件,並明定辦理機構執行評鑑作業應循之流程(修正規定第四點)。

  五、原規定中所指之廠商、業者等名稱,易致混淆及誤解,爰修正以「申請人」統稱之(修正規定第五點)。

  六、原規定穿插之現場評鑑執行步驟表係現場評審工作之操作流程,可因地制宜變化使用,不宜列為強制性規定,且為簡明內容,爰擷取部分內容重點,重新整理及以文字化條列敘明,並刪除該表(修正規定第六點)。

  七、為強化現場抽驗採樣過程之公正性,減除業者疑慮,增修採樣彌封及統一送件之做法(修正規定第七點)。

  八、其餘各點內容酌做文字修正及點次調整。

參、結語

  評鑑所致力追求之「公信力」,端賴公開、公正及標準化的評鑑作業程序來建立,因此,評鑑工作經推行後,應檢視其成效,並就執行窒礙及業者疑慮之處適時修正。本次「農村酒莊評鑑作業程序」之修正內容,除可做為本會辦理國內農村酒莊評鑑之依據外,亦可供業者於平時落實自我評估、檢視之功能,診斷出潛藏或忽視之缺失,達到即時改善之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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