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乳業管理輔導辦法簡介

畜牧處家畜生產科 江文全

壹、前言

  「畜牧法」於民國87年6月24日公布施行後,為加強保障消費者消費乳品之權益及健全國內乳品產銷制度,特於93年4月14日,以華總一義字第09300070971號總統令公布增訂「乳業管理」專章以規範相關事宜,同時,基於本土乳業發展之需要,亦於該法第二十二條增訂第2項:「為健全本土乳業發展及乳品產銷制度,相關乳業管理規則及輔導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規定,授權中央主管機關訂定相關配套之管理輔導措施。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以下簡稱農委會)遂分別於93年8月11日及9月2日,邀請經濟部、衛生署、各縣市政府、產業團體及本會相關單位,召開二次會議研商,研擬「乳業管理輔導辦法」之相關內容,並於9月8日公告踐行預告程序,各界無修正建議,農委會即於93年12月15日以農牧字第0930041162號令發布施行。

貳、條文重點說明

  「乳業管理輔導辦法」條文計有11條,基於乳業相關管理(含罰責)之規定已於「畜牧法」母法中規定,因此本辦法之內容以輔導酪農及乳品加工製造業者,強化乳業永續發展之體質及營造合理化經營之環境為其重點,茲將重點說明如下:

一、主管機關得輔導酪農、乳品加工製造業者及乳業團體辦理下列事項:

(一)改良乳牛及乳羊群性能。

(二)改善乳牛及乳羊飼養管理。

(三)促進乳業經營合理化。

(四)建立廠農產銷體系。

(五)國產乳品研發及開拓市場。

(六)乳業技術發展及人才培育。

(七)轉型及發展休閒農業。

(八)其他健全本土乳業發展之措施。(第三條)

二、 推動評鑑制度

  為輔導酪農經營效率及提昇乳業形象,農委會得辦理評鑑,經評鑑優良者,則予以獎勵,以期藉由評鑑發揮加速引導產業之良性發展,前開之評鑑亦可委託乳業團體辦理。(第四條)

三、營造產業永續經營之環境

(一)協助酪農及乳品加工製造業者資金融通及取得優惠貸款。(第五條)

(二)對參加乳業保險之酪農予以保險補助及獎勵辦理乳業保險之乳業團體。(第六條)

(三)辦理研究成果發表會,將研究成果推廣予酪農及乳品加工製造業者運用,並辦理教育訓練。(第七條)

(四)為強化酪農及乳品加工製造業者產銷技術與研究發展,得聘請專家提供指導與服務,協助引用新技術或研究開發新產品。(第八條)

(五)為增進酪農及乳品加工製造業者經營效率,加強其競爭能力,得輔導酪農及從事共同採購、生產、行銷、運輸及合作開發技術與研究發展等事項。(第十條)

四、推動鮮乳標章

  牛乳部分:農委會為鼓勵市售鮮牛乳品使用國產生乳,得訂定要點授權廠農產銷體系於生產之牛乳品使用農委會登記註冊之第27850號 商標。前項標章之推動得委託乳業團體辦理。

  羊乳部分:為鼓勵市售鮮羊乳品使用國產生乳,得輔導乳業團體推動於廠農產銷體系生產之羊乳品使用其登記註冊商標。(第九條)

參、結語

  台灣乳業從早期由國外引進種畜及技術,並輔導成立酪農專業區,篳路藍縷,歷經三十餘年的發展及產、官、學與農民的積極投入,始有今日年產值高達80億元以上(牛乳與羊乳)之產業規模,為我國重要的農業項目,且已發展為國人膳食中重要的蛋白質及鈣質的來源,惟隨著我國加入世界貿易組織後,開放進口液態乳,產業面臨貿易自由化與全球化競爭,適時於畜牧法增訂「乳業管理」專章,並陸續訂定相關配套輔導措施與管理制度,必有助於整體產業之發展及乳品消費者權益之確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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