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內容區

休閒農業區劃定審查作業要點修正簡介

輔導處休閒產業科 夏聰仁

壹、前言

  「休閒農業區劃定審查作業要點」於88年10月26日依據當時「休閒農業輔導辦法」(目前已修正為「休閒農業輔導管理辦法」)第四條至第六條規定公布施行後,復於91年9月13日辦理第一次修正工作。及至93年2月27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以下簡稱農委會)依休閒農業的發展進程,再次修正發布「休閒農業輔導管理辦法」後,隨即辦理本要點的配合修正工作。案經農委會邀集內政部、環保署、經濟部等相關單位及休閒產業業者代表,召開兩次研商修正會議,通過本要點修正草案,並再徵詢相關單位表示意見後,於93年12月15日以農輔字第0930051137號令發布實施。

貳、「休閒農業區劃定審查作業要點」修正內容

  本作業要點之修正情形,摘要如下:

修正後要點 說明
一、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以下簡稱農委會)為執行休閒農業輔導管理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第四條至第八條規定,審查劃定休閒農業區,特訂定本要點。 配合休閒農業輔導管理辦法修正,調整本要點之法令依據條次。
二、依本辦法第六條第一項之規定,休閒農業區位於森林區、重要水庫集水區、自然保留區、特定水土保持區、野生動物保護區野生動物重要棲息環境、沿海自然保護區、國家公園等區域,其開發利用應依各該法令規定辦理。
  1. 配合本辦法修正規定,增列野生動物保護區、野生動物重要棲息環境。
  2. 在本辦法規定之各種使用分區劃設休閒農業區,應依據各該管法令之規定執行。
三、依本辦法第六條第二項之規定,休閒農業區位於山坡地者,不得有土地超限利用情形。 文字修正。
四、休閒農業區之劃定申請,由直轄市或縣(市)政府依本辦法第四條規定及地方區域發展之需要,擬具休閒農業區規劃書二十份(格式如附件一),並另檢附下列圖籍資料五份,報請農委會審查:
  (一)五千分之一最新像片基本圖並繪出休閒農業區範圍。
  (二)休閒農業區五千分之一以下之地籍藍晒縮圖,並依劃定休閒農業區週邊範圍製作「休閒農業區地籍範圍圖」。
  (三)與休閒農業區地籍範圍圖相符之休閒農業區地籍清冊。
  前項規劃書,得由直轄市、縣(市)政府委由鄉(鎮、市、區)公所、農民團體代為辦理,並經各該府審查通過後,由各該府向農委會申請劃定。
  當地居民、休閒農場業者、農民團體或鄉(鎮、市、區)公所,亦可擬具規劃建議書十份(格式同規劃書),由鄉(鎮、市、區)公所提供含是否符合相關法令之初審意見後,報請直轄市、縣(市)政府規劃。
  農企業經營者依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之規定,規劃休閒農業區者,應比照前項規定辦理。
  1. 原要點送審查的時間限制規定予以刪除,以茲便民。
  2. 增列規劃書得委由鄉(鎮、市、區)公所、農民團體代為辦理。
  3. 依新修正公布之本辦法規定,增列當地居民、休閒農場業者、農民團體或鄉(鎮、市、區)公所可提出劃定休閒農業區需要之規劃建議書及其格式規範。
  4. 增列依據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令規定,由農企業經營業者規劃休閒農業區者,應比照前項規定辦理。
五、農委會依實際需要聘請有關機關及專家學者組成專案審查小組,就各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所送之休閒農業區規劃書加以審核,必要時得實地勘查。 本點內容將原「依實際狀況聘請」修正為「依實際需要聘請」。
六、休閒農業區審查配分標準如下:
  (一)休閒農業核心資源(農特產品、景觀資源、生態資源、文化資源等)(配分20分)
  (二)整體發展規劃(配分30分)
  (三)營運模式及推動組織(配分20分)
  (四)交通及導覽系統(配分5分)
  (五)既有設施利用情形(配分5分)
  (六)該區域是否辦理類似休閒農業相關的規劃或建(配分10分)
  (七)預期效益(配分10分)
  1. 審查配分標準改以表格方式列出,較明白易懂。
  2. 將本辦法第四條第一項所列規定,納入本點。
  3. 由於休閒農業區的核心資源、整體發展規劃及營運模式與組織三項最重要,關係到將來營運的成敗,故給予較高的配分。預期效益也重要,故給予中度的配分;至於交通導覽、設施利用、相關規劃等項是配套措施,則配分較低。
七、依第六點審查結果滿70分者,得劃定為休閒農業區。 劃定依據之點次修正。
八、休閒農業區之公共建設,包括安全防護設施、平面停車場、涼亭設施、眺望設施、標示解說設施、公廁設施、登山及健行步道、水土保持設施、環境保護設施及其他經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核准之休閒農業設施等項目,並由鄉(鎮、市、區)公所負責協調辦理容許使用。 配合本辦法第八條內容修正,增列其他經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核准之休閒農業設施項目。
九、公共建設所需用地,由鄉(鎮、市、區)公所負責協議取得土地所有權人之土地使用同意書。 為落實本辦法第八條第三項規定,並鼓勵民間投資,刪除原要點「並於公共建設完成後無償提供公共使用。」等字句。
十、直轄市、縣(市)政府應輔導鄉(鎮、市、區)公所、當地農會或相關團體辦理與休閒農業發展相結合之名勝古蹟、農村產業文化及鄉土旅遊行銷推廣活動與教育訓練,以促進休閒農業區之休閒農業、農村產業文化及農業產業之發展。
  1. 在本點內容中增列鄉、鎮、市、區公所為配合辦理機關之角色。
  2. 在辦理與休閒農業發展應結合部分,增列名勝古蹟。
十一、公共建設完工驗收後,除需辦理產權登記部分,依相關規定辦理外,應依核定之規劃書中所列公共設施管理及維護內容,妥善管理與維護 文字修正
十二、直轄市、縣(市)政府或鄉(鎮、市、區)公所應輔導該休閒農業區成立休閒農業區推動管理委員會,以管理休閒農業區各項休閒農業、農村產業文化活動,並負責公共建設之管理維護;委員會之組織及運作應層報農委會備查。 文字修正
十三、證明土地位於休閒農業區範圍內之文件由所在鄉(鎮、市、區)公所負責核發,其申請書與證明書格式如附件二。 增列申請書與證明書格式。

參、結語

  本次本作業要點之修正公布,主要為配合休閒農業輔導管理辦法之最新規定,修正規劃書格式;配合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增列農企業經營業者規劃休閒農業區應擬具規劃建議書之規定;修正劃定審查之配分標準;增列其他經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核准之休閒農業設施;及增列鄉(鎮、市、區)公所為辦理機關等規定,期望休閒農業區之規劃、輔導、審查與劃定作業能更加運作順場。

本網站刊載之「農政與農情」其所有內容,包含文字、圖像等皆可轉載使用,惟須註明出處。
  • 回上一頁
  • 94-03-28:16,2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