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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源森林遊樂區促參計畫執行成果

林務局 林澔貞 盧英秀

一、前言

  富源森林遊樂區位於花蓮縣瑞穗鄉,素有蝴蝶谷之稱,於75年2月5日正式對外開放營運。總面積190.97公頃的富源森林遊樂區,其中遊樂設施區佔18.24公頃,區內以樟樹林、天然林及富源溪等自然生態景觀為主題,由於其亞熱帶林的氣候形態,造就了豐富的動植物群落;區內鳥類、蝶類及螢火蟲種類之豐富,傲視東台灣;新開發的溫泉資源,亦是泡湯新風情的最佳契機。林務局在兼顧自然保育原則下,配合週邊景觀資源,規劃生態旅遊遊程,營造一處極具發展生態旅遊及寓教於樂之休閒旅遊場所。

  由於政府自力經營森林遊樂設施,較缺乏市場行銷及企業經營管理之彈性及創意,又因政府預算無法年年滿足建設預算之需求,森林遊樂區內之住宿餐飲設施之設備及服務品質提昇之空間頗大。林務局自81年起,即針對森林遊樂區內之經營管理深入檢討,依據台灣省森林遊樂區提供公民營作業要點及合作經營要點之相關規定,辦理森林遊樂區之餐飲住宿設施提供民間投資經營業務。富源森林遊樂區亦曾於87及88年間,針對區內住宿餐飲及露營設施規劃予民間投資經營,並辦理二次公告招商作業,惟因該森林遊樂區知名度不足且缺乏相關之獎勵優惠措施,誘因不足致無人參與投標而流標。

  91年8月間,花蓮當地業者深受富源森林遊樂區好山好水之吸引,遂依據「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第46條之規定,向本局提出興建暨營運之規劃構想。歷經初步審核、公告招商、再審核及協商議約等過程,於93年4月9日正式簽訂興建暨營運契約。期藉由本計畫之執行,注入民間活力與企業經營管理能力,提昇富源森林遊樂區之競爭力。

二、計畫理念及目標願景

(一)計畫理念及前瞻性

  相較於以往多採租賃方式將餐飲住宿等有償性設施提供予民間經營的做法,本計畫將整個遊樂設施區以ROT方式委由民間經營,是推動森林遊樂區促參業務的一項創舉。在與民間機構協商過程及訂定審核條件中,均在不失民間機構之規劃創意、經營構想及投資利潤原則下,力求政府、民間機構與地方居民達平衡點。由於富源森林遊樂區屬資源型之森林遊樂區,有別於以往的案件,即特別著重生態保育,是以,在與民間機構針對生態環境保育之重要性上,進行相當長的溝通時間,以保障本計畫之自然資源保育及公益價值不因交由民間經營而有所改變。

(二)目標願景

  由林業專業人員自力經營富源森林遊樂區,由於無專業住宿餐飲經營之理念與技巧,無法滿足遊客之需求。本計畫之順利推動可藉由引進民間之專業團隊,導入民間企業經營理念與效率,活化森林遊樂區之行銷管道與經營模式,可有效提昇森林遊樂區之公共服務設施之品質水準及資源管理效率。同時,政府可站在林業經營與環境保育之角度,協助民間機構發展生態旅遊業務,在政府與民間各司所長,互補互利下,形塑富源森林遊樂區之新形象,打造東部一處高品質之生態旅遊勝地。

三、計畫執行成功之關鍵

(一)審慎嚴謹之前置作業

  考量富源森林遊樂區資源條件及發展定位,在維持政府公益功能及保障業者合理利潤原則下,訂定合理之政府最低功能、效益需求及審核標準,並充分與民間申請人協商與溝通,致雙方達成平衡點,完成初步及再審核作業。

(二)分工合作之工作團隊

  本計畫辦理過程,雖有前案民間自提阿里山森林遊樂區內阿里山賓館計畫可資依循,惟兩計畫性質差異大,在評審及協商過程中,仍是以戰戰兢兢、小心謹慎之態度辦理。工作團隊的全力參與,在政策決定及行政作業流程中均得到首長的充分支持,加以顧問團隊均能配合工作小組之行政業務,相輔相成,充分扮演好優質之幕僚作業。另邀請相關機關及專家學者組成之審核委員會負責本計畫之審核事宜,審核委員會、工作小組及顧問團隊間各司其職,順利完成本計畫。

(三)積極協商以獲取共識

  為使民間機構深入瞭解富源森林遊樂區之生態環境保育為其未來發展過程中最重要之資產,及其所需負維持森林遊樂區公益價值之社會責任,在與民間機構正式與非正式之協商過程中,反覆強調及堅持環境資源保育及環境教育功能之重要性,並堅持落實於契約條文中。同時提供相關書籍供民間機構參考,以期民間機構以當地資源特色如螢火蟲、蝴蝶等,製造相關特色產品並配合行銷策略,創造與眾不同之商機。

  另為使當地居民瞭解本計畫後續執行內容並除排居民之疑慮,與當地居民、意見領袖等進行面對面溝通,建立良好的互動關係,使計畫得以順利執行。

(四)建立共榮的夥伴關係

  政府之專業專注於富源森林遊樂區遊樂設施區以外之公共設施之改善及林業之經營管理,民間機構則可專注於遊樂設施區之營運與管理,政府與民間機構之專業相輔相成,並藉由多元之回饋機制,給合同異業辦理策略聯盟,使本案計畫效益倍增,共創更舒適之休閒旅遊環境。

(五)開創多贏之回饋機制

  富源森林遊樂區為當地居民經常出入之場所,亦可稱為當地居民之後花園,政府經營管理時當地居民僅需購買優待票即可進入。因此與民間機構協商時即要求亦比照現有優惠制度給予當地居民之回饋方案。另由於當地社區團體對生態保育意識高漲,為達敦親睦鄰,民間機構需結合當地社區團體舉辦教學活動,每年並提撥不低於二十萬元之經費,以編制生態教育與社區總體營造之相關費用。期結合週邊社區及相關產業,促成策略聯盟,創造政府、民間機構及地方居民三方合作,改善富源森林遊樂區之遊憩品質。

四、計畫效益

(一)社會經濟效益

  1. 社會效益

    (1)配合政府觀光發展政策,提升國民休閒旅遊品質並增加觀光收入。

    (2)民間業者投資國有土地開發,增加土地利用效能。

    (3)民間業者與林業機關共同促進森林遊憩事業的發展,提供高品質的森林遊憩相關設施與服務。

  2. 經濟效益

    (1)創造就業機會

      創造每年約30人之就業人數,另提供臨時之清潔維護人員,將可長期及穩定提供地方居民就業機會。

    (2)增加地方政府稅收

      由於本開發案將刺激新的經濟活動產生,創造就業機會,提升國民所得,進而可增加政府所得稅、土地、營業等各項稅收。

(二)政府財務效益
  1. 民間投資額度:1.2億元

  2. 政府財政收入:包括定額權利金每年70萬元及每年營業淨收入2.6%之營運權利金,預估每年約154萬元。

  3. 政府支出節省:含人事費、設施整建及維護成本及營運成本,每年約2,158萬元。

五、計畫之創新價值

(一)森林遊樂區之遊樂設施區提供予民間投資經營之首例

  森林遊樂區提供民間投資經營模式包括森林遊樂區全區、遊樂設施區及遊樂設施等,目前森林遊樂區規劃辦理之促參案件多僅規劃區內之住宿餐飲等有償性設施提供予民間投資經營。本計畫將住宿餐飲設施提供予民間投資經營,並包括門票、停車場、遊客中心及區內之環境資源等,為首件以森林遊樂區內全部遊樂設施區提供民間投資經營之案例,其未來經營之績效,可做為後續規劃森林遊樂區提供民間投資經營範圍或設施項目之參考。同時本計畫的完成,對於尚未辦理或因故無法招標成功之案件,具激勵鼓舞之效。

(二)當地生態資源之保存

  富源森林遊樂區屬資源型之森林遊樂區,區內生態資源之保存與民間機構之開發行為息息相關。為保存當地生態資源,除審慎審查民間機構所提投資計畫書,亦要求民間機構於經營團隊中加入生態保育專家之承諾,負責生態保育事項及環境教育之推動。政府則每年定期及不定期之監督管理,在兼顧富源森林遊樂區之功益需求,及不失民間活潑之經營構想與創意原則下,審慎建立監督管理機制,破除以「利」字為前題之迷思。由於本計畫特別著重生態環境保育、環境教育解說功能,加以確實之監督管理措施,均落實於契約條款中,可做為日後森林遊樂設施朝民間參與方式之參考案例。

六、結語

  本計畫之推動,本局摒棄「防弊」之觀念,取而代之的則以「興利」的態度來辦理,對於承辦人員加強其心理建設,本著「民間最大之參與」與「政府最大之審慎」二大原則,順利完成本案。然而,契約簽訂後,真正的考驗才開始,後續之執行,政府除應充份發揮監督之功能外,亦將與民間機構本著互補互利的精神,強化溝通、協調,促使政府與民間機構獲得雙贏,自然與商業取得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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