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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階段推動農村製酒產業之策略與影響

 

農糧署 王文良

壹、前言

  菸酒管理法施行之後,菸酒專賣制度隨之廢除,改為登記許可制,同步公告實施的菸酒稅法也終結公賣利益,回歸一般稅制。酒類市場開放後蘊含的龐大商機,促使農業組織及農民投入製酒事業,帶動了我國農村製酒產業發展。惟菸酒管理法對農村製酒相關規定仍有值得檢討之處。本文特就農村製酒有關之法令規定作一整理,探討其對農村製酒產業發展之影響,並說明本會輔導策略與措施。

貳、與農村製酒產業有關之法令規章

  菸酒管理法及菸酒稅法於89年4月19日公布實施,茲就與農村製酒有關之法規歸納整理如下:

一、菸酒管理法及相關子法:

  菸酒管理法第九條規定酒製造業者之組織,非屬股份有限公司者,除領有工廠登記證明文件之農會及農業合作社外,其年產量不得超過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一定數量。

  同法第十一條規定農民於都市計畫農業區、非都市土地農牧用地生產可供釀酒農產原料者,得於同一用地申請酒製造業者之設立,且以一處為限;其年產量不得超過中央主管機關訂定之一定數量,亦不得從事酒類之受託產製及分裝銷售。

  有關依菸酒管理法第九條及第十一條公告之農業組織及農民製酒年產量限制數量整理如表1pdf DOCX

  在相關子法方面,「菸酒管理法施行細則」第七條定義農業組織指依法設立之農會、農業產銷班、農業合作社、合作農場或其他農業組織。另「農民或原住民製酒管理辦法」則專責規範農民或原住民申請設立許可應具備之文件、條件、產製及銷售等事項之管理。

二、相關稅法及應負擔之行政規費

  菸酒稅法第三條規定菸酒稅於菸酒出廠或進口時徵收之。第八條規定酒之課稅項目及應徵稅額,分類為釀造酒類、蒸餾酒類、再製酒類、米酒、料理酒、其他酒類及酒精等七項。第九條規定菸酒產製廠商應於開始產製前,向工廠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辦理菸酒稅廠商登記及產品登記。

  其他應納稅負為酒品出售時應依營業稅法規定就銷售額按5%徵收營業稅;但貨物稅目前免徵收。

  此外,菸酒管理法第六十一條規定主管機關受理申請許可及核發、換發或補發執照,應收取審查費及證照費;並得對菸酒製造業者,按年收取許可費。茲將農村製酒業者應納稅金及規費之項目與額度,歸納如表2pdf DOCX

參、法令規章對農村製酒產業發展之影響分析

一、登記許可之管理

  菸酒管理新制使農村製酒合法化,更對傳統農業轉型及產業升級具有重大正面影響,將原本僅是原料供應者轉變成食品加工業者,由傳統農業生產延伸至酒類釀造之領域。

  菸酒管理法首頒時,將農業組織及農民製酒業設立全歸類於非股份有限公司。惟就實務而言,農業組織之運作更勝於非股份有限公司、合夥或獨資事業,且建有合法工廠者更儼如股份有限公司,故該法於93年1月7日修正公布將農業組織與農民製酒分別規範管理。本會輔導成立的9處農村酒莊均以農業組織型態設立,其中信義鄉農會酒莊領有工廠登記證,年產量不受限制,其餘酒莊無工廠登記,年產量有一定限制。

  至於農民製酒管理方面,試將其與經營型態相近之獨資事業比較,農民業者雖有農地取得便利之優勢,但獨資業者卻有對外採購原料、自由生產各類酒、年製酒量寬、且得受託產製及分裝銷售等優勢,在市場競爭及商業運用上其靈活度較佳。因此,對農民製酒業者而言,顯屬不對等的限制,影響公平競爭。

二、年產量之限制

  限制經營主體酒類產製數量是否符合公平競爭原則本有爭議,農業組織及農民製酒業者之年產量限制規定有下列值得探討之處:

(一)對未取得工廠登記證明文件之農業組織予以年產量限制,在農產品盛產需大量收購做為製酒原料時,年產量限制反而不利盛產農產品調節。因此,倘能增訂由農業主管機關認定有產銷需要時,得機動調整農業組織製酒產量限制的規定,將更符實際。

(二)國產再製酒主要來源為果汁及果實類,釀酒用果汁原料主要為國外進口,而國內農村酒莊所產的水果類再製酒,以國產果實為主,是目前農村產製酒類主力產品,有助於提升經營競爭力及協助農產原料去化。因此,可考量將再製酒項目細分為果汁再製酒及果實再製酒,並放寬果實再製酒之產量額度。

三、酒稅課徵之標準

  菸酒稅法將酒類分為七項,並採從量課稅,其額度各有所不同。經調查統計,本會輔導九處農村酒莊所生產酒類為水果釀造酒、再製酒及水果蒸餾酒,其生產量比例為46.4%、38.1%及14.7%(見表3pdf DOCX)。

  此三種酒類是較具特色及競爭力產品,但在酒稅課徵時,水果釀造酒每公升按酒精成分每度徵收7元,而蒸餾酒則按每公升徵收185元。如以酒精成分36度的白蘭地按酒精成分換算,每度只徵收5.1元,標準顯然不同。故課徵之額度有必要再行檢討,俾更為精確的採同一標準計算方式。

肆、發展策略與具體輔導措施

一、維護合理權益及公平競爭

  為促進國內農村釀酒事業發展及協助解決農產品過剩問題,菸酒管理法對領有工廠登記證之農會及農業合作社製酒年產量無上限規定;對於無工廠登記證明文件之農業組織視同非股份有限公司申設,並提高限量額度。

  在農民製酒管理方面,基於簡政便民,財政部同意以取得農業用地容許作農業設施使用證明文件取代農民身份、釀酒原料來源及設施證明等文件。

二、整合資源及轉型利用

  因農民製酒業限制較嚴格,且業者以產製米酒為主,難以有效區隔市場及擴大經營層面,故有必要推動產區農民運用組織力量彌補個人酒莊資源之不足。目前已成功營運的有台中縣東勢鎮柑橘產銷班第四班石圍牆酒莊、南投縣水里鄉果樹產銷班第三班車埕酒莊,尤以台中縣后里鄉果樹產銷第七班樹生休閒酒莊,係由菸酒專賣時期契約供應菸酒公賣局葡萄原料之葡萄農結合而成的製酒產銷班型態,為傳統農業轉型製酒釀造工業最佳實例。

  由於非股份有限公司製酒業設立地點規定寬鬆,農業組織規劃設立酒莊可利用現有資源興設以利用地取得。本會輔導成立的苗栗縣大湖地區農會休閒酒莊,就是利用3座舊糧倉改建成現代化製酒廠及展售場,此為運用現有低限利用資產轉變為高度利用之範例。

三、穩定原料供應及營運資金取得

  在現有法令規範年產量限制及酒稅課徵差異之下,應從降低製酒原料成本著手,且需有穩定供應的來源,促使酒品產製更能穩定化。故有必要推動製酒原料契約供應,例如南投縣埔里鎮農會酒莊產製「真情玫瑰」酒品,使用新鮮食用玫瑰花瓣做為原料,為避免原料價格影響產能,該酒莊與當地花農辦理食用玫瑰契約供應,目前種植面積約0.35公頃,價格每公斤600元。

  在製酒經營實務上,除酒廠硬體設施的成本外,農業組織購入原料支付貨款或農民生產當期釀酒原料,加上水果酒五個月釀造期及酒品行銷期程,其營運成本壓力沉重。為協助營運資金取得,本會正研議農村製酒產業營運發展低利貸款計畫,俾提供農村酒莊低利貸款,使其穩定發展。

四、提高酒品品質及精進製酒技術

  為配合菸酒管理法實施及推動農村製酒業發展,實施農村酒莊與酒品評鑑,策勵成為主體設施與酒品兼優之農村酒莊;並由本會農村酒莊輔導小組提供釀酒技術、人才培訓、充實製酒設備及釀酒原料品種改良等,以提高酒品品質。另因蒸餾酒酒稅較釀造酒類優渥,且其利潤佳,故需加強輔導提高農村酒莊蒸餾酒產能及精進其技術;已有信義鄉農會酒莊、太平市農會酒莊、埔里鎮農會酒莊、石圍牆酒莊、車埕酒莊、奕青酒莊等六處依當地農產產製梅、荔枝、葡萄、梨、楊桃、五葉松、小米、穀物等系列共15種各具特色的優質蒸餾酒。

伍、結語

  國內農村製酒事業尚處萌芽階段,有待逐步成長,但其規模實難與大型製酒企業及國外製酒集團所可比擬,大多侷限在區域發展;復以菸酒管理法規對其許可設立、製酒地點、自產釀酒作物種類及年產量等條件限制,無法真正反映業者營運需求,類此規範與經營實務之落差,尚有待循修法途徑解決。

  本會已訂有「農村酒莊輔導作業要點」、「農村酒莊評鑑規範」及「農村酒莊評鑑作業程序」等行政規則,做為輔導農村酒莊之依據;並擬訂年度計畫輔導農村酒莊改善製酒及週邊設備、建立營運與品管制度、釀酒技術與酒品研發等工作,以及辦理人才培訓、酒莊與酒品評鑑及優良酒品行銷推廣等措施,其成效已逐漸顯現。未來除應加強建立農村酒莊形象及發揚特色化釀酒藝術外,推展國際行銷及國外遊客認同,將是提昇我國農村製酒產業的重要工作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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