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內容區

美澳防治入侵紅火蟻與檢疫移動管制作法

農委會動植物防疫檢疫局 呂斯文 黃?昌

  入侵紅火蟻(red imported fire ant,國際簡稱RIFA,學名Solenopsis invicta)為一種嚴重的外來入侵有害生物,可直接影響農作物生產、畜牧產業、破壞環境生態平衡,並造成電氣電信等設施毀損等重大經濟損失。

  紅火蟻對棲地條件的選擇性不高,其除可藉由地面遷移、繁衍(swarming)能力或藉助風吹、水流等自然力量進行近距離擴散外,造成火蟻迅速蔓延的另一原因在於其可藉由其他途徑進行較長距離的傳播,特別是透過人為的運輸。例如藉由飛機與輪船等運輸工具,使得入侵紅火蟻於1930年代由南美洲入侵美國、於2001年入侵澳洲; 1997年附於蜂箱,藉卡車等公路運輸,由美國德州入侵加州Kern郡;於2003年由我國桃園縣藉由種苗交易蔓延至嘉義地區。本文主要介紹美國與澳洲對可能夾帶紅火蟻之物品採行之移動管制措施,以作為我國規劃紅火蟻防除策略之參考。

澳洲國家火蟻撲滅計畫

  鑒於紅火蟻入侵台灣為近二、三年的事,因此目前我國在緊急防疫對策上仍有採行撲滅計畫(eradication)之空間,而國際社會在火蟻撲滅計畫上,首推澳洲為各國學習榜樣。

  澳洲首於2001年2月於布里斯本發現紅火蟻入侵,隨即進行檢討,並於同年9月間成立5年國家火蟻撲滅計畫。該計畫授權昆士蘭省初級產業廳執行,並於其下成立火蟻防治中心(Fire Ant Control Center)為專責單位,至火蟻滅除計畫內容則包括藥劑處理(treatment)、監測(surveillance)、移動管制(confinement)等三大項目。

  在計畫執行上,截至2003年6月底止,該中心已使用之餌劑處理數量為580噸,防治面積達53,375公頃,防治效果良好,以昆士蘭省東南區而言,經連續兩季之火蟻防治,有98%的防治區域已完全滅絕,未再發現蟻蹤。除針對火蟻發生區施以藥劑處理外,該計畫同時於處理區域外圍緩衝區進行監測,並針對防治區域內可能夾帶火蟻之高風險物品進行移動管制措施,以確保紅火蟻被限制於防治區內,不再向外蔓延。

澳洲之移動管制作法

  在制定移動管制措施時,需考量物品所在地之火蟻疫情、物品之風險性高低、移動目的地所在、物品是否經過殺蟲處理等之相關科學因素,其後再藉由核發移動物品許可文件及限制物品棄置地點等相關措施,來管制紅火蟻夾帶風險。

  澳洲政府於2002年3月起實施高風險物品移動法,其認定可能夾帶火蟻之高風險有害物品包括:土壤、稻草、盆栽植物及栽培介質、畦面覆蓋與田間廢棄物、景觀與營建材料、移動土壤或與其接觸之機具及設備、直接與土壤接觸之其他物品等。

  依據該法令,包括苗圃商等相關農企業者必須提出風險管理計畫並經核可(Approved Risk Management Plan, ARMP)後,方能移動高風險物品,即使於管制區內移動亦然。倘無ARMP者,則須填寫火蟻聲明單(Fire Ant Declarations, FAD),聲明物品確無傳播火蟻之虞。對於個人部分,倘需搬動稻草或於住家、市場販賣盆花者,則須填寫FAD。FAD中記載物品狀態與所使用之防治法,資料填寫係由移動者負責且須伴隨物品移動,而買受者應保留FAD為期12個月備查。

  以風險管理觀念觀之,疫區內具風險之物品應儘量避免移動,倘屬絕對必要移動之高風險廢棄物,應移動至政府核可之棄置點,以利集中管理,特別是土壤棄置地點,尤須符合特定條件。住家產生之高風險廢棄物應置放於地方政府規定地點並儘可能就近交付,以減少散播紅火蟻之風險。

  根據澳洲政府於1989年制訂之植物保護法及其施行細則,對未據實填報ARMP或FAD與提供誤導訊息者,最高可處以15,000澳幣罰金;而對於違法移動活火蟻或違反移動管制規定之個人最高更可處罰75,000澳幣罰金,公司行號則為375,000澳幣,其撲滅火蟻之決心可見一斑。

美國紅火蟻檢疫移動管制

  與澳洲相同,美國為防範入侵美國南部與東南部地區之紅火蟻向外擴散,亦於1958年5月6日起開始實施聯邦火蟻檢疫規定(Provisions of the Federal Imported Fire Ant Quarantine),對可能夾帶火蟻之高風險物品採行嚴格之移動管制措施,並針對包括苗圃植栽等高風險物品核訂相關火蟻檢疫處理辦法,凡經檢疫處理後之物品即可發證准予移動至火蟻發生區外,以兼顧農業生產與疫情控制之並行。

  以下即簡述美國農部動植物健康檢查署所公告夾帶火蟻高風險物品檢疫處理方法:

一、使用過之土壤移動機具

(一)檢查方法:由聯邦或州政府檢查官檢視該機具是否符合下列任一標準,符合者即可移出火蟻疫區外。

  1. 已完全刷除機具上沾附土壤

  2. 已完全以水沖除沾附土壤

  3. 以特定高壓設備(200lb/in2, 30ft2/min) 噴除機具沾附土壤

(二)注意事項:無論採用何法,所有土壤與碎屑均必須完全移除,方能降低風險。鑒於包括推土機、鏟土機、壓土機、挖土機等機具均難完全除去鬆土,必要時須採熱蒸氣處理。

二、 溫室生產植物

(一)由檢查官檢視生產溫室,如屬於以玻璃纖維、玻璃或塑膠布等材料興建之整體結構,火蟻無法進入並於溫室內築巢者,則所生產之盆栽植物不必經殺蟲處理即可販售至紅火蟻發生區外。

(二)包括網格溫網室、遮蔭溫網室與其他開放式溫室,因無法完全隔絕紅火蟻,其生產之盆栽必須以核准的殺蟲劑處理後方可移出。

三、苗圃生產植物(帶土或帶盆)

方法一 浸置法(immersion)

  係使用於上方開口之防水材質桶,其內盛裝殺蟲藥劑以供浸泡植物,藥桶下方則應設置排放孔,可於桶上加蓋並置於通風良好處。進行浸置處理時,可採單株或逐批方式處理,浸置高度應能淹過土面,並浸到土團不再冒泡為止,以確保達到飽和狀態,處理後即將植物置於排水板上晾乾。處理期間應持續添加藥劑,以維持浸泡藥量。藥劑使用後倘於藥桶盛置時間超過8小時,則應予更新以維處理有效性,廢棄藥液並依相關規定處理。

  本法之核可藥劑為2﹪或4﹪陶斯松(chlorpyrifos)乳劑,前者約稀釋1500倍,後約稀釋3000倍,處理後有效發證期為30天內。處理過程中應穿戴手套、雨鞋等防護用具,並採行必要安全保護措施。本法應注意藥害問題,倘無把握,可先以小量進行試驗。

方法二 澆灌(drench)

  本法係使用大容量水桶調配殺蟲劑,配合水管或加壓噴水將植物充分澆灑,使帶土根團充分飽和。倘為盆栽植物,則其使用量應為栽盆容量五分之一以上,推薦使用之藥劑為:2%陶斯松乳劑1500倍、4﹪陶斯松(chlorpyrifos)乳劑3000倍、50%大利松(diazinon)可濕性粉劑800倍或畢芬寧(bifenthrin)水懸劑(有效成份佔植缽材料之0.0025%)。藥劑處理後之維持效期依藥劑種類而定,使用陶斯松為30天,大利松(diazinon)為10天,畢芬寧為180天。對挖掘後根團經包紮之植栽,則同日常澆水方式,將藥劑澆灑於包紮之植物根團至飽和溢出,一天處理2次,連續3天,使用藥劑為陶斯松,有效期間為30天。

方法三 於栽培介質中添加殺蟲粒劑

  以介質攪拌器將適量殺蟲粒劑均勻拌入介質中,以殺滅植株生長期間之紅火蟻。三種經美國農部核可之粒劑為畢芬寧、 tefluthrin與芬普尼(fipronil),其添加量係依據介質密度及有效期代入公式計算,有效成份佔栽培介質之0.0010~0.0025%,施用後有效發證期限長達6~24 個月。

方法四 帶土植物收穫前之田間處理(In field treatment)

  本法係採田間藥劑處理,即先以芬諾克(fenoxycarb)、愛美松(hydramethylnon)、美賜平(methoprene)或百利普芬(pyriproxyfen)餌劑撒佈,如此可大大降低田間火蟻族群密度,處理5天後再施撒陶斯松粒劑,以消滅殘餘蟻群,其殺蟲殘效可於12週內防止新蟻后再發生。

本法餌劑之處理量1.2~1.8公斤/公頃,在美國常以多功能車或拖曳機配合GT-77粒劑噴撒器撒佈,選擇火蟻覓食時間施用。陶斯松粒劑使用量則為有效成份7公斤/公頃,處理範圍應涵蓋植株基部周圍3公尺,處理30天後進入發證有效期,有效期可維持12星期。其後倘以陶斯松粒劑再處理一次,則可再延長12星期。

方法五 無火蟻苗圃驗證計畫(fire ant free nursery program)

  本計畫驗證對象僅針對盆栽生產苗圃。計畫性質雖非強制性,惟參與農民必須完全服從協議,依偵測(detection)、防治(control)、排除(exclusion)、執行(enforcement)等4工作項目嚴格執行,符合本驗證計畫之苗圃,即可將生產盆栽銷售至火蟻疫區外地區。

  1. 偵測

      本認證計畫之成功要件,首賴經營者能否於早期發現蟻蹤並控制,因此參與者須依規定每月全面檢查苗圃兩次,掌控蟻丘是否存在,聯邦或州政府檢查官則應一年至少到園檢查兩次,並於出貨前及出貨期間加強巡視,以管理驗證制度之風險。倘發現蟻丘時,則應立即進行大範圍之處理,以除去所有可能蟻丘。

  2. 防治

      為確保苗圃內無紅火蟻,經營者應以核可餌劑與殺蟲劑進行防治,以保持生長區、處理區、貯藏區、出貨區與銷售區等所有區域均不遭侵染。進行防治時,應每6個月至少撒佈一次餌劑,而又以早春時有翅型蟻后尚未形成或未能即時築巢前,進行第一次撒佈為宜。餌劑使用後,約可殺滅80~90%的蟻群,其後再以陶斯松或大利松等接觸型殺蟲劑澆灌,以滅除殘活之蟻群。

  3. 排除

      排除作業係以盆栽植物為對象。置於地面生長之盆栽,其栽培介質須預先拌入畢芬寧、tefluthrin或芬普尼粒劑,以預防火蟻由接觸地面處侵染。而由外購入之苗圃母株,除應由其他經驗證無火蟻發生之合格苗圃商取得外,種苗購入時應先以畢芬寧處理,並於180日內以拌有粒劑之介質重新換盆,或每180天以畢芬寧澆灌或浸置,直至售出為止。

  4. 執行

      苗圃經營者應保存完整之監測與處理紀錄,以備查詢。倘未用心管理,經聯邦、州檢查官或其他單位查出該苗圃或售出種苗有火蟻存在時,則主管機關將暫停其盆栽移動許可,直至處理完成並經複查通過後,方得恢復驗證。複查時間應於處理後30天內進行,期間盆栽如仍須銷售至紅火蟻發生區外,經營者仍可採行前述之澆灌或浸置法處理。

四、草皮

  有關草皮之檢疫處理,可於草地表面撒佈陶斯松粒劑一次,隨後再澆灑至少3.8公分的水量, 處理後48小時即可發證,其有效期間為6星期。另亦可使用芬普尼粒劑(有效成份14公克/公頃)每週處理一次,連續二次,處理後均澆灑至少3.8公分的水量,30天後可發證,有效期間為20星期。

五、土壤及土壤樣品

  當擬移動土壤或土壤樣品至紅火蟻發生區外時,可以乾式加熱或溼式加熱法處理,使土壤溫度均勻達到65.5℃即可殺死火蟻。在處理少量土壤樣品時,亦可以-23 ~ -28℃低溫下冰凍至少24小時,可獲致相同效果。

部門合作與業界共識

  自澳洲於2001年底推動國家火蟻撲滅計畫以來,雖僅短短3年,但成果斐然,綜觀該計畫之成功推動,首賴專責機構之成立與防治經費的充分支援,使得事權統一,各部門咸能通力合作。此外,業界共識與全民配合亦為火蟻撲滅計畫之成敗關鍵,由於澳洲苗圃業者的全力支持與配合,不計個人私利,目前於防治區域外尚未發現明顯的火蟻擴散情況,可見其移動管制措施成效良好,此皆可作為未來我國在推動火蟻防治工作上的效法典範。

參考資料

  1. raig Jennings & Keith McCubbin, 2004. The national red imported fire ant eradication program overview – October 2004. Proceedings of the Symposium on the Control of Red Imported Fire Ant, Taipei, Taiwan. pp.70-100.

  2. ueensland Government. Fire Ants - What are they? http://www.dpi.qld.gov.au/fireants

  3. SDA-APHIS, 2003. Imported fire ant 2003: Quarantine treatments for nursery stock and other regulated articles. Program Aid No. 1736.

本網站刊載之「農政與農情」其所有內容,包含文字、圖像等皆可轉載使用,惟須註明出處。
  • 回上一頁
  • 94-03-24:17,4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