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韓國進口稻米新制概述

國際處 蕭柊瓊

壹、前言

  依據烏拉圭回合談判結果,韓國稻米得援引WTO農業協定附件五第B節之規定,採行特別處理之限量進口措施;惟同節亦明訂,韓國必須在執行期第十年時,就是否在執行期(自1995至2004年,共十年)滿後繼續採特別處理進行並完成談判,為此,韓國於2004年1月20日即向WTO會員提出進行諮商之要求,依照WTO規定,會員國得在3個月內提出諮商要求,在此期間,計有美國、中國、泰國、澳洲、阿根廷、埃及、加拿大、印度及巴基斯坦等9個會員國要求與韓國諮商,該項諮商隨即於同年4月20日展開,並於同年年底達成最終協議。依據2005年1月6日WTO通知文件(G/MA/TARRS/98)所述,韓國稻米進口將續採特別處理(限量進口)措施,實施期間訂為10年(自2005年至2014年),其補償措施為增加稻米每年之最低進口數量由2004年之205,228公噸(1986~1988年平均消費量的4.40%)增加至2014年為408,700公噸(1986~1988年平均消費量的7.97%),並可維持進口加價措施,惟未來倘改採關稅化措施時,則必須依據杜哈回合(Doha Development Agenda, DDA)談判結果調整關稅稅率。至於配額分配方面,為保障原出口國權益,205,228公噸(原配額數量)將依前3年各國進口實績採國家配額分配;新增加配額則以全球配額方式分配;此外,進口稻米必須全部銷售至國內市場,且食用米比率應於6年內由10%增加至30%。由於韓國內部仍有參照日本改採關稅化措施之聲音,因此,韓國特別保留隨時可轉變為關稅化之權利。本文以下將就韓國稻米進口新制內容加以簡介,供識者參考。

貳、韓國稻米進口新制內容概述

  有關未來10年韓國稻米進口新制之內容如下:

一、最低進口數量將從2005年起至2014年止,每年以等數量增加方式,從225,575公噸增加至408,700公噸。

二、在限量進口新10年的實施期間,於第五年(2009年)就其執行情形進行多邊檢討。

三、配額分配:

(一)現行205,228糙米公噸之最低進口數量,將採國家配額,以2001至2003年之進口實績為計算基礎,分配給以下國家:中國116,159公噸、美國50,076公噸、泰國29,963公噸、澳洲9,030公噸。

(二)未來增加的配額數量將依最惠國待遇原則,採全球配額方式進口;惟其中得基於國內需求,將部分比例,於分配時限於進口特定品種之稻米。

(三)在限量進口之實施期間或實施期滿後,倘停止適用限量進口措施,則所有採國家配額之數量將改依最惠國待遇原則,採全球配額。

四、於實施期間停止適用特別處理(限量進口):

(一)在實施期間之任一年開始,韓國得停止適用特別處理,在此情形下,相關產品應依據農業協定,改採一般關稅(即關稅化措施)。

(二)依據農業協定計算關稅等值之相關規定所計算出來之2005年關稅稅率,必須一直適用到DDA談判結果開始實施為止;假使特別處理在DDA談判結果開始實施後才停止,則所適用之關稅稅率必須加以修正,以反應該談判結果。

(三)停止適用特別處理後,必須至少維持原開放之最低進口數量;亦即倘此最低進口數量與依據DDA談判結果所應開放數量不等時,二者必須擇高適用。

五、韓國得續採行烏拉圭回合減讓承諾表附註第四項 之進口加價措施。

六、進口米之使用:

(一)目標為確保依前述規定進口之稻米,進入國內食用及非食用米之市場管道。

(二)在實施期間之前6年,進口米中食用米所佔比例必須由10%逐年等量增加至30%(no less than 30%)。食用米(包括高品質米)必須開放至一般市場管道、批發業者、配銷業者及消費者,並即時進入市場,以免因儲存過久而影響其食用品質。

(三)非食用米分配至市場之數量必須反應最近之分配模式 。

參. 結語

  比較韓國新近與相關會員國所達成之稻米市場開放協議與烏拉圭回合協議之內容,其異同分析如下:

一、在配額數量方面,新舊協議均以1986~1988年為基期,但在烏拉圭回合協議中,配額數量係採兩階段增加方式,於1995~1999年由基期消費量之1%增加至2%,2000~2004年再由2%增加至4%;而新的協議則自2005~2014年由225,575公噸(約4.40%)等量增加至408,700公噸(約7.97%),亦即每年約增加0.4%。

二、在配額分配方面,韓國同意在原配額數量範圍內採取國家配額,此項措施保障具有進口實績之會員國的進口利益,對於協議之達成具有實質效益;其餘新增配額則採全球配額,惟韓國亦保留基於國內需求,指定品種輸入之權利。另此項協議亦進一步規範,限量進口措施取消後,原採國家配額之數量即改採全球配額。

三、在進口米之使用部分,舊協議中並未規範進口米中食用米所占之比例,亦未要求進口米應進入市場管道,從韓國過去10年之進口紀錄顯示,韓國進口米百分之百均為加工米(非食用米),而截至2004年底之累計庫存已達48萬公噸,亦即僅約54%之進口米已銷到市場上或供作援外用途。新協議則明訂食用米之進口比例必須由實施第一年10%,逐年調高至實施第六年為至少30%,且目標為確保進口米得以進入市場管道 。

四、在保留關稅化權利部分,新協議特別規範韓國改採關稅化措施之市場開放水準必須不低於原開放配額數量,且開放之關稅稅率必須反應DDA之談判結果。

五、另外,新協議明訂韓國稻米新10年限量進口之多邊審查機制,並預定於實施第五年(2009年)進行檢討。

附註
  1. 韓國政府或其指定國營貿易機關在銷售進口米時,除進口關稅外,亦得收取進口加價金。惟依據韓國過去十年之執行情行,由於配額全數採國營貿易,並無收取加價金之必要,故目前尚未有具體之實施規定。
  2. 依據韓國2004年之統計資料,進口之非食用米約有8.5萬公噸銷到市場上,未來估計每年進口之非食用米將有8.5萬到9.5萬公噸銷到韓國國內市場。
  3. 從新協議之意旨觀之,未來韓國所進口之食用米必須進入韓國國內市場,非食用米部分則必須維持目前進入市場之數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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