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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TO「非價稅轉換為從價稅之方法」議題分析

國際處 陳嘉麟 林家榮

一、前言

  WTO總理事會於2004年8月1日凌晨討論通過杜哈回合談判「7月套案」(July Package),揭櫫農業、非農產品市場進入、服務業及貿易便捷化等議題之談判架構、建議與模式。其中農業談判架構(framework)中,有關農業市場進入(market access)部分,特別強調為符合杜哈部長宣言,達成大幅度改進市場進入機會之目標,將考量會員國不同的關稅結構,採取「分段降稅公式」(tiered formula)的方法,調降農產品關稅,以期能對較高關稅的農產品,有較大的降幅。由於分段降稅公式係以從價稅(ad valorem)為分級基礎,因此,對各會員目前採取非從價課稅的產品,必須先行換算為等量之從價稅(AD VALOREM EQUIVALENTS, AVEs)。目前有關採取何種方式計算AVEs,已引起廣泛討論,且此議題亦涉及我農業利益甚鉅,殊值重視。基此,本文將針對WTO主要會員之非從價稅農產品結構、AVEs轉換公式、我國參與之G-10集團對於本項議題立場、我國AVEs之試算等,進行探討分析,以利於未來參與談判時妥為因應。

二、WTO主要會員之非從價稅農產品結構

  根據WTO秘書處的統計,各會員國農產品關稅結構不一,其中34個主要會員國3萬9千項農產品稅則(八位碼)中,約有80%採取從價稅,惟仍有8千項稅則係採取非從價課稅,包括按進口重量、件數或頭數以課徵從量稅(specific duties)者,占52%;或是選取從價稅與從量稅何者為高(或低)而課徵之混合稅(mixed duties),占27%;或是採行從價稅與從量稅兩者合併計算之複合稅(compound duties),占16%;以及其他依據產品成分、濃度(如牛奶脂肪、糖度、酒精等)課徵不同進口關稅者,占4%。

  以WTO資料庫統計非從價稅則之分布,主要係以第二章「肉及食用雜碎」、第七章「食用蔬菜」、第四章「乳製品」及第二十二章「飲料」為主,共占42%,其餘則分布在第八章「食用果實及堅果」、第十一章「製粉工業產品」、第十五章「動植物油脂」、第二十章「蔬菜及製品」及第十七章之「糖及糖果」。

  以我國入會之最終約束稅則共1,379項為例,除課徵從價稅1,267項(91.9%)外,尚有91項採取從量稅(6.6%),包括稻米、雞肉、東方梨、紅豆、花生、食用蒜、乾香菇、乾金針、檳榔、桂圓(以上皆為配額外關稅)等,並有乾香菇、椰子等21項稅則(1.5%)課徵混合稅。比較其他會員國,我國農產品從量課稅項目較少,結構比較單純,惟大部分採非從價課稅之項目,均屬敏感性產品。因此,在杜哈回合談判進行中,如何採取適當的方法來計算AVEs,以保護我國產業及農民利益,值得重視。

三、WTO祕書處公式

(一)祕書處公式介紹

  WTO祕書處為方便各會員國進行分段降稅公式的討論,特提供兩項非從價稅轉化為等量從價稅之公式,以協助會員國進行AVEs之討論(WTO文件 TN/AG/S/11及TN/AG/S/11/Add.1):

  1. 關稅收入法(the revenue method)

    AVER = R/V * 100 = SP*Q/V *100 -------------------(1)

    AVER:以關稅收入法計算之等量從價稅;R:關稅收入;SP:從量稅;Q:進口數量;V:進口價值。

  2. 單位價值法(the unit value method)

    AVEUV = (SP * 100)/(UV * XR)

    = (SP * 100)/( (V/ Q*CQ )* XR) -------------------(2)

      AVEUV:以單位價值法計算之等量從價稅;SP:從量稅;UV:進口品單位價值;V:進口價值;Q:進口數量;CQ:數量轉換率;XR:匯率。

  WTO祕書處指出,WTO談判係以約束稅率(bound tariff)為進一步削減之基礎,但就公式一而言,AVER係指實質關稅收入,而當各會員國因執行區域貿易協定,或實施片面優惠對部分進口稅則採取優惠的稅率,或因發動反傾銷及特別防衛措施之需要,對部分產品課徵低於約束稅率之關稅時,所謂「實質關稅收入」將無法反映約束稅率,可能導致本公式的失真。因此,WTO祕書處認為只有在約束稅率與施行關稅(applied tariff)相等,公式一方能適用。

  至於公式二之單位價值法,由於需要進口價值及數量來加以計算,但因部分8位碼稅則貨品可能沒有進口資料,或進口量值缺乏代表性,因此,或須採用較高位階(如6位碼)之稅則資料來加以估算,或參考鄰近進口國家或區域的C.I.F.資料推算,或是以F.O.B.調整保險及運費後代替計算。在資料來源方面,WTO秘書處說明目前IDB資料庫已建立34個主要會員按稅則分項之進口數量及價值,而CTS資料庫則有各會員國之最終約束關稅資料;另外,聯合國UNSD Comtrade(聯合國統計局商品貿易資料庫)、NUCTAD’s TRAINS (聯合國貿易與發展委員會資料庫)、AMAD(農業市場開放資料庫)、FAO(聯合國糧農組織)及IMF(國際貨幣基金)等,均可提供相關資料,供各會員國參考運用。

(二)祕書處公式有調整之必要

  WTO祕書處在公式一中將R定義為MFN下之固定稅率SP及貿易量Q之乘積,如此以公式一關稅收入法所計算之AVER,在無CQ(數量轉換率)及XR(匯率)的考量下,將與公式二單位價值法所計算之AVEUV完全相同:

  AVER = R/V * 100 = SP*Q/V * 100

  = SP/(V/Q) * 100 = AVEUV -------------------(3)

  因此,實務上關稅收入法宜以「實質收入」為準,亦即包括MFN國定稅率第一欄,以及非MFN第二欄之互惠稅率GSP、FTA等貿易,故有必要以每批進口貨品據以計算。為避免與單位價值公式混淆,公式一之實質關稅收入法似應修訂如下:

  實質關稅修正法修正公式

  AVER:實質關稅收入法計算之換算等量;R:實質關稅收入;SPi:第i批貨單之從量關稅;Vi:第i批貨單之進口價值。

  依據本項修正後的公式,採行互惠貿易、推動區域或雙邊自由貿易協定的會員國,實收關稅將相對減少,而以實收關稅法計算之AVEs,將小於以單位價值法所計算的結果;反之,運用反傾銷比較頻繁的會員國,實收關稅法所計算之AVEs將相對較大。

  在單位價值方法上,宜明確地將從量稅(SP)定義為約束的從量稅(SP*),以區別與優惠或施行稅率的不同;另外,數量轉換率(CQ)會因每項品目之不同而變動,至於匯率(XR)則以會員公告或國際組織統計資料為主,可視為外生化來處理。因此,公式(2)可以簡化為:

  AVEUV = (SP * 100)/(V/Q) ---------------------(5)

  一般而言,以MFN為基礎之固定稅率SP*與進口量Q之乘積,將大於實質關稅收入R,亦即以單位價值法所計算之AVEs可能高於採行實質關稅收入所得者,因此,可能受到較保護產業會員國之偏好。

四、G-10集團對AVEs轉化之立場

  瑞士、日本、韓國及我國等G-10集團,已針對AVEs問題提出建議(WTO文件:JOB(04)/170)。G-10集團認為AVEs的轉化應僅限於討論分段降稅公式之需要,並不意味將來各會員必須全部採行從價稅,因此,在杜哈回合農業談判結束後,會員國應保有繼續使用非從價稅之權利。G-10集團特別指出公式一及公式二必須注意的問題,針對關稅收入公式,認為:1、按稅則徵收之關稅收入資料,不一定能夠取得;2、稅則號列之進口量有可能從缺或不具代表性;3、由於會員間優惠貿易協定之安排,或是採行防衛協定、反傾銷等,導致施行稅率與約束稅率之差距,將影響公式一之適用性。至於單位價值法方面,G-10集團認為:1、進口數量及價值之資料來源必須一致;2、部分稅則號列之進口量可能從缺或不具代表性;3、複合稅及混合稅如何計算AVEs,必須進一步蒐集資料;4、進口數量來源的準確性將不如進口價值之正確。

  此外,G-10集團並提出AVEs轉化的準則,以供會員參考:

(一)依據統計資料能否取得以決定採用的公式,一旦公式擇定後,必須儘可能地適用全部的產品;

(二)如果會員國因進口資料無法取得,導致單位價值法無法適用,則應該容許會員國針對部分品項採用實質關稅收入法;

(三)如果會員國採用單位價值法,則WTO/IDB資料庫所提供之平均進口單價,可做為計算AVEs之基礎;

(四)計算每一項稅則的AVEs,應該選擇5年期間的資料,扣除最高及最低的年資料後,以3年的簡單平均資料進行推算;

(五)如果會員國某一稅則產品在指定的5年期間內,並無具有顯著的統計資料時,應該容許在合理的說明下,改採其他適合的計算期間。

(六)如果在指定參考的計算期內沒有進口資料,或是進口量太少,未達到統計上的顯著性時,可以採用較高層次的稅則號列(如HS 6位稅則號列);也應可參考其他鄰近地區,或全球市場在相同的總合水準下,經由C.I.F.調整後的資料為計算基礎。

(七)會員國應在具有代表性的情況下,選擇關稅配額內,或配額外,或是兩者加權平均的資料。

(八)如果前述準則仍無法使用,或因資料缺乏代表性時,應該容許會員國自行發展適合現況的解決方法,例如採用區域或全球HS 6位碼,經由C.I.F.調整後之單位價值資料。

(九)會員國應在這些準則下計算AVEs,並適時要求WTO祕書處提供技術性的協助。

(十)為能獲得完全的透明性及相互比較性,計算AVEs的資料及方法,各會員國必須說明的十分清楚。

(十一)如果會員國進口價值的轉換率無法獲得,則應採用IMF提供的年度平均市場匯率資料,且匯率計算期間應與基期年互相配合。

(十二)會員國AVEs的計算過程,必須接受到多邊程序的檢視。

五、AVEs公式之試算

  經由前述針對WTO祕書處所提供AVEs轉換公式之討論,並了解G-10集團之立場後,以下將以實例進行試算。由於WTO目前正針對AVEs轉換方法進行討論中,包括選取配額內外貿易資料之代表性、提高稅則層次後資料如何加總、是否採用鄰近國家或地區貿易資料、基期年如何選擇、f.o.b.與c.i.f.之換算、加工品與原料間之折算,以及敏感產品之處理等,均需進一步討論,也將會對我國AVEs之計算產生不同之結果。因此,本文暫以2003年為基期年,分別選擇乾香菇、牛肉、羊肉、杏仁、栗子、葡萄乾、胡椒、薏仁等12項品目進行試算;另因我國對於該等品目皆採MFN稅率,因此,關稅收入與單位價值計算結果應屬相同,為便利計算起見,本文採用單位價值法進行試算(如附表pdf DOCX)。

附表 我國乾香菇、牛肉等AVEs之產品試算(以2003年為計算基期)

  以乾香菇(HS07123920)為例,我國乾香菇最終約束之配額內關稅為110元/公斤,配額外關稅為369元/公斤;而2003年關稅配額進口量為172.18公噸,進口值為新台幣35,378,728元。因此,若以2003年進口資料為計算基期,則我國乾香菇最終約束配額內稅率之AVEs為398.4%,若配額外稅率之AVEs則為1,337%。

  在牛肉方面,以特殊冷凍去骨四分之一屠體牛肉計算,進口關稅10元/公斤,進口單位價值每公斤317元,可得AVEs為3.2%。而以綿羊肉及山羊肉為例,進口關稅11.3元/公斤,進口單價則由分別為每公斤73元及68.8元,推算AVEs分別為15.5%及16.4%。至於杏仁、栗子、葡萄乾、胡椒、薏仁等品目之AVEs,則以薏仁37%為最高,葡萄乾2%最低。

六、結語

  貿易進口國為保護國內產業及增加財政收入,對進口產品課徵進口關稅,由於國內產業保護目的之不同,有採取從價值課徵者,或是從數量課徵,或是兩者併計,或採兩者較高者課徵等方式辦理。近年來隨著貿易自由化之發展,各國在因應WTO談判,以及洽簽區域貿易協定協調降低關稅,或推動市場進一步開放等需要,均有必要針對非從價稅產品之AVEs進行試算。

  WTO杜哈回合農業談判架構明訂關稅應採「分段降稅公式」進行削減,為利非從價稅能轉換為從價稅,藉以確定需削減之幅度,會員應就非從價稅轉換為從價稅之方法進行討論。雖然AVEs轉換方法主要將用於確定削減幅度,應不至於做為未來非從價稅轉換為從價稅之約束基礎,且我國採取非從價稅之產品項目以8位碼計算,僅有112項,而美國、歐盟、加拿大及挪威等國均有200項以上,瑞士甚至有1,940項非從價稅(占89.1%),因此,本項議題對我而言影響相對較小;然由於我國非從價稅多為關稅配額等敏感性產品,因此,有關AVEs之轉換方式,我國仍應審慎因應,以維護我國產業及農民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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