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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天然災害救助辦法部分條文修正簡介

輔導處農民福利科 趙揚桐

壹、前言

  農業天然災害救助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自80年8月31日發布施行,經分別於82年9月16日、85年6月25日、87年9月30日、88年12月15日及89年6月30日等5次修正部分條文。本辦法自80年實施以來至93年12月底止,共核發現金救助農戶數78萬2,000戶,救助金額110億269萬元;對於農漁民受災後之復耕、復建助益甚大。茲為配合實際情況需要,爰擬具本辦法修正條文,依法定程序完成修正作業。

貳、修正條文重點說明

一、第七條,因農業天然災害救助基金已成立,原規定已無必要,爰予刪除。

二、第八條,依最近3年農業產值計算分為4級,依序調整台北縣由第二級調降為第三級,新竹市、台中市、嘉義市、台北市、高雄市由原第三級調降為第四級。另澎湖縣因位處離島,情形特殊,仍維持第四級。

三、第十條,為達到各級距間之平衡及符合救助農漁民之目的,酌予調降現金救助金額,第一級由2億元以上調降為1億8千萬元以上,第二級由1億2千萬元以上調降為1億元以上,第三級由8千萬元以上為調降為6千萬元以上,第4級由2千萬元以上,調降為1千5百萬元以上。

四、第十一條,修正對於農業天然災害局部地區受害較為嚴重時之救助門檻,使小區域實際受災嚴重之農漁民能獲得政府救助,將第十一條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二款第一至第四目有關受損百分之40以上者及百分之30以上者,酌予放寬分別修正為百分之30以上及百分之20以上,即予救助。

五、第十二條,為利一般民眾瞭解及減少基層執行不一致,酌作文字修正,增列「翌日」兩字。

六、第十四條,為求專案補助勘災確實及辦理時效,明定地方政府會同當地區農業改良場勘查後,再依勘查結果,於受災後14日內報本會核辦。

七、第十六條,配合第十條現金救助公告標準相應調整,第一級1億元以上,調整為9千萬元以上,第二級6千萬元以上調整為5千萬元以上,第三級4千萬元以上調整為3千萬元以上,第四級1千萬元以上調整為700萬元以上。另配合第十四條專案補助之規定,增列第二項辦理專案低利貸款規定。

參、結語

  本辦法修正案,業經農委會於94年2月24日以農輔字第0940050075號令修正發布,並另函轉直轄市、縣市政府、本會相關主管機關依修正內容執行。

  本(94)年2~3月低溫寒流來襲,農業損失金額高達11億5,872萬元,宜蘭、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嘉義等縣單項農作物損害已依新標準辦理,嘉惠更多農漁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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