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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購置設備或技術適用投資抵減辦法修正簡介

農糧署農業資材組

壹、前言

  台灣地區農業生產受自然環境之限制與影響,生產成本偏高,每為產業發展的瓶頸,需賴適當規劃調節與轉型,尤需進一步進行生產資源整合及營運管理自動化、資訊化、結合作物生理指標與溫室環境控制、以及落實農產品分級制度,建立自動化設備或技術應用。為促進農業自動化發展,加速自動化關鍵性技術與設備之應用,鼓勵農糧產業業者投資自動化、數位資訊、防治污染及資源回收等技術與設備,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前於81年8月7日依據「促進產業升級條例」規定,訂定「農業購置設備或技術適用投資抵減辦法」,並經多次檢討修正。鑑於本辦法投資扺減之設備及技術訂購期限已於92年12月31日屆滿,為繼續推動農業升級,提升國產農產品市場競爭力,並遵守我國加入世界貿易組織(WTO)承諾,符合國民待遇原則,對於公司購置國內外自動化設備所適用之投資抵減率,必須修正為一致,是以本辦法爰依據92年2月6日修正公布之「促進產業升級條例」第六條規定再次予以修正。並經行政院於民國94年3月4日以院台財字第0940006516號令修正發布施行。

貳、修正內容重點說明

  本辦法總條文計11條,本次修正計6條條文,茲將修正內容重點說明如下:

一、「本辦法所用名詞定義」一詞簡化修正為「本辦法用詞定義」,以統一法定用詞。(修正條文第二條)

二、配合行政院92年2月6日修正公布「促進產業升級條例」第六條有關抵減年序之規定,即農業購置自行使用之自動化等設備或技術,在一課稅年度購置總金額達新台幣60萬元以上者,屬設備部分得就購置成本按8%,技術部分則按成本之5%。另屬防治污染或資源回收設備或技術,分別按購置成本之13%或5%,自當年度起5年內抵減各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稅額。(修正條文第三、四條)

三、修正本辦法購置設備或技術之訂購期間為93年1月1日至94年12月31日,並增列融資租賃公司購置國內外之設備者,其訂購時間及交貨日期之認定方式,俾資周延。(修正條文第五條)

四、配合「郵政儲金匯兌法」於91年7月10日修正公布「郵政儲金匯業局」改制為「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即申請應補繳所得稅款之加息金計算以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一年期定期儲金固定利率,按日加計利息,一併徵收。另依「企業併購法」第37條規定,增列公司依該法相關規定辦理合併,分割或收購,其申請抵減所得稅之設備或技術轉移給受讓新公司、合併續存或分割既存之公司、或收購公司者,該次轉移設備或技術,不受補繳所得稅款及加計利息之限制。(修正條文第八條)

五、修正本辦法訂購期限追溯自93年1月1日至94年3月5日之期間內訂購設備或技術者,適用本辦法申請抵減之規定(修正修文第十條)

參、結語

  本辦法於91年及92年兩年執行結果計有137件申請案,其內容包括設施管理及監控檢測,漁撈及養殖、漁具設備、和遠距飼養監控、污染防治等自動化設備之建置,對農漁牧產業的發展,提升經營管理有鼓勵作用。其兩年內總投資金額計達38,141萬元,可減輕農、漁、牧業者稅負成本計3,051萬元,提升營運效能,並創造花卉(蘭花)產業年產值35億元、畜牧產業年增值達30億元以上,成效卓著。顯然可見由於農業機械化與自動化的推行,就生產面而言,可加速促進農業的企業化、工業化經營,提升經營管理效率;就社會面而言,可改變傳統農業經營模式,提升營農利基與社會地位;就經濟面而言,自動化農業生產可達到規格化、均一品質,提升產品產值,提高產業獲利能力,是以為提升產業之投資意願,繼續予以投資抵減之優惠仍屬有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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