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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都市土地休閒農業區容許作休閒農業設施使用審查作業要點簡介

輔導處休閒產業科 夏聰仁

壹、前言

「申請非都市土地容許用休閒農業設施審查作業要點」於88年12月2日依據當時「休閒農業輔導辦法」(目前已修正為「休閒農業輔導管理辦法」)第十七條第四項規定,公布施行。及至93年2月27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依休閒農業的發展進程,再次修正發布「休閒農業輔導管理辦法」後,隨即配合辦理本要點的增訂工作。案經本會邀集內政部、環保署、經濟部等相關單位及休閒產業業者代表,召開研商會議,通過本要點草案,並慎重再徵詢相關單位表示意見後,於93年11月30日以農輔字第0930051085號令發布實施。

貳、「非都市土地休閒農業區容許作休閒農業設施使用審查作業要點」說明

  本審查作業要點之主要內容說明如下表:

要 點 規 定 說 明

一、行政院農業委員會為配合「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及「休閒農業輔導管理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有關規定,訂定本要點。

本要點之法令依據。
二、本要點之適用範圍如下:依本辦法經取得農業主管機關核定公告之休閒農業區內所編定之農牧用地、林業用地、養殖用地之土地。 一、訂定本要點之適用範圍。

二、依據現行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規定,惟有此3種用地可辦理休閒農業設施容許使用,故特予明列。

三、申請容許使用之土地使用項目,依本辦法第十八條規定辦理。 針對容許使用設施項目回歸至休閒農業輔導管理辦法及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之相關規定。
四、休閒農業區內申請作休閒農業設施容許使用應檢附下列資料一式5份,向土地所在地鄉(鎮、市、區)公所或縣(市)政府申請:

(一)申請書。

(二)土地登記(簿)謄本及地籍圖謄本(最近三個月內核發,但能申請電子謄本替代者免附)。

(三)比例尺不得小於五百分之一設施配置圖。

(四)已核定公告之休閒農業區規劃書及核定文件。

(五) 該項設施座落土地使用同意書(設施用地為自有者免附)。

前項之申請如涉及水土保持或環境影響評估者,另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一、為提昇便民效率,受理申請單位包括鄉(鎮、市、區)公所及縣(市)政府。

二、將屬申請休閒農場容許使用之文件予以排除。

三、對涉及水土保持及環境影響評估者,應另依其相關規定辦理。

五. 申請作休閒農業設施容許使用之案件,其審查程序如下:

(一)鄉(鎮、市、區)公所受理申請後,審查申請書件是否齊全,申請內容是否符合規定,不合者,應簽註退回補正。申請書件齊全且符合規定之申請案件,經審核並簽註具體處理意見報縣(市)政府。

(二)縣(市)政府主管機關受理申請或接獲鄉(鎮、市、區)公所報請審查案件後,應依「非都市土地休閒農業區容許作為休閒農業設施使用審查表」加以審查或查證,審查通過者核發休閒農業設施使用同意書。

(三)經審查通過之案件,由縣(市)政府主管機關核發休閒農業設施使用同意書,併同加蓋印信後之設施配置圖或容許使用計畫書檢還申請人,審查不同意者,由審查單位敘明理由併原送資料退還申請人。

有關容許使用申請及審查程序相關規定,予以整併;並將適用於休閒農場部分之規定予以排除。
六、縣(市)政府於核發休閒農業設施使用同意書前,應通知申請人依各該縣(市)政府之規定,至鄉(鎮、市、區)公所繳納規費後,始得核發休閒農業設施使用同意書。 規定申請人繳納規費、繳納時機及其受理單位等事項。
七、經申請容許為休閒農業設施使用後,如申請人未能依核准項目使用時,除不興建使用者免報准外,應向縣(市)政府主管機關申請容許項目之准予變更,未經報准擅自變更使用項目者,主管機關應撤銷原核准之容許使用,並依區域計畫法等有關規定處理。前項涉及休閒農業區規劃書內容變更者,應依本辦法第五條規定,申請變更。 規定變更休閒農業設施使用之辦理程序及其違反規定時之處置。
八、於山坡地範圍內申請休閒農業設施使用,如依水土保持法規定應擬具水土保持計畫者,於申請雜項執照或有實際開挖行為前,應依規定取得水土保持主管機關核可。 參酌「農業用地容許作農業設施使用審查辦法」第二十一條規定訂定本點。
九、依本要點取得同意容許使用之休閒農業設施,如依建築相關法令規定需申請建築執照者,應於六個月內向建築主管機關提出申請,逾期失效,但有特殊理由,得敘明理由向原核發單位申請展延,並以一次6個月為限。 參酌「農業用地容許作農業設施使用審查辦法」第二十二條規定訂定本點。

 

參、結語

  本要點係以新修正公布「休閒農業輔導管理辦法」之法令架構,專就「休閒農業區」之休閒農業設施辦理容許使用時,所訂之審查作業依據。本要點與已修正公布之「非都市土地休閒農場容許作休閒農業設施使用審查作業要點」,可共同供為縣(市)政府審查休閒農業區或休閒農場申請休閒農業設施容許使用時之所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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