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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締或舉發違反野生動物保育法案件獎勵辦法簡介

林務局 鄭伊娟

  依據野生動物保育法第二十二條第三項規定:「執法人員、民眾或團體主動參與或協助主管機關取締、舉發違法事件者,主管機關得予以獎勵;其獎勵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農委會林務局自93年2月為中央主管機關以來,為激勵執法人員加強執行違反野生動物保育法案件之查緝、取締工作,有效遏阻犯罪行為,並鼓勵全民積極參與保育行列,踴躍檢舉犯罪提供破案線索,業於94年4月18日公告發布「取締或舉發違反野生動物保育法案件獎勵辦法」,以落實政府實施野生動物保育法之政策與決心。

  該獎勵辦法全文共12條,其重點如下:

一、明定本辦法之獎勵對象,包括執法人員、民眾或團體。

二、本辦法之執法人員係指司法警察機關,以及其他依法令對於特定事項得行使司法警察職權者。

三、執法人員查獲違反野生動物保育法案件獎勵金核發標準,依查獲違反案件之情節輕重,發給獎勵金新台幣1千元至5萬元;查獲重大案件得專案發給最高獎勵金新台幣30萬元。

四、民眾或團體舉發違反野生動物保育法案件獎勵金核發標準,依舉發程度,發給獎勵金新台幣500元至10萬元,並僅得從一最高額標準適用,避免重複發放獎勵金;查獲重大案件得專案發給最高獎勵金新台幣30萬元。

五、明定舉發方式,包括口頭、書面、電話、傳真、電子郵件等。

六、主管機關、執法機關及受理舉發機關對於舉發人之資料應予保密。

七、規範申請獎勵之要件、期限、程序及發給時機。

八、請獎單位或其他機關,僅得擇一請領獎勵金,不得重複申請。

九、路不同單位、民眾或團體分別或共同查獲案件時請領獎勵金之方式。

十、本辦法之經費由中央主管機關編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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