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內容區

農業科技研發成果管理與運用制度

科技處 柯勝智 湯惟真 李紅曦

一、前言

  農業科技研究迄今仍以政府出資且由公部門進行為主,過去研發成果大都直接推廣供農、漁民使用,極少尋求以智慧財產權加以保護,而接受政府補助之學研機構,在缺乏研發成果管理制度之情形下,亦少有智慧財產權保護措施,更遑論專利評估、布局及研發成果運用。雖然我國農業研究已累積深厚的研究基礎,並擁有優秀的研發人員,但如何在既有堅實的基礎上,有效協助農業面對與解決加入世界貿易組織後之種種壓力,是農業科技管理與研發人員所需思考與面臨之課題。

  歐美國家在過去亦有相似的處境,美國國會因此在1980年立法通過「拜杜法案(The Bayh Dole Act)」,對於聯邦政府資助所產生原歸屬於國有的研發成果下放至學研、產業界,確立技術移轉之政策原則,提供足夠的誘因使研發機構可與產業發展相結合。根據統計,拜杜法案施行前,美國學研機構的專利獲得數每年僅250件, 1998年已提高到3,224件,完成3,668件技術移轉,產生385種研發商品及364家新創企業,創造335億美元附加經濟產值及28萬個工作機會。

  我國於1999年1月亦完成與拜杜法案精神相同之科學技術基本法(以下簡稱科技基本法)之立法,針對政府資助科技研發成果之所有權予以彈性規範,不受國有財產法之限制。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以下簡稱農委會)亦依據科技基本法,於2001年9月14日發布施行行政院農業委員會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以下簡稱運用辦法),規範研發成果之管理與運用。

  運用辦法發布施行迄今3年餘,本會在農業科技研發成果管理與運用業務之推動已漸有心得及實績,惟尚待持續努力者仍多,本文僅就近年來相關進展及刻正推動業務進行綜述,期藉加強研發成果之產出、管理及運用,創造農業技術附加價值,協助農業升級轉型,提升我國農業之國際競爭力。

二、相關法規建置

  本會自運用辦法施行以來,即加強各項法規制(修)定,俾供各單位暨所屬機關遵循,相關法規工作建置情形概述如下。

(一)運用辦法

  依據科技基本法第六條第二項訂定之運用辦法,對本會補助、委託或出資進行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所獲得之成果與智慧財產權之歸屬、管理、運用及收入處理等詳訂規範,為農業科技研發成果之管理與運用取得法源並啟動機制。

  因配合科技基本法與專利法之修正,本會於2004年3月15日修正發布運用辦法,對非本會所屬執行單位研發成果管理制度評鑑、本會產學合作管理制度,以及研發成果收入分配予創作人比例做更明確之規範。

(二)農委會農業科技產學合作計畫實施要點

  在貿易自由化的環境下,農業科技研發需結合學術界豐沛之研究人力及資源,共同協助產業界研發前瞻性技術,以維持競爭優勢,故1998年8月21日公告「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業科技產學合作實施要點」,俾便業界積極參與科技之研究與開發應用,以加速落實研發成果於產業。

  要點經過2001年4月及2002年12月兩次修正,鼓勵學研單位之研究資源與農企業力量結合,攜手解決產業界技術開發之瓶頸,縮短企業產品研發時間,促進產業升級與提高競爭力裨益極大。過去幾年來不僅計畫項數逐漸提高,投入經費也持續擴大,顯現廠商參與意願增加,間接促進產業發展,同時對增加就業人口亦有所貢獻。

(三)相關管理規定

  依據運用辦法第二十七條規定,本會要求所屬各試驗機關,訂定研究發展成果管理要點,以規範其內部研發成果管理委員會之設置、創作人之權利義務、研發成果之作價授權與讓與、研發成果收入之分配等相關事宜。

  此外,本會亦研擬研究紀錄簿管理要點及相關文件範本供本會所屬試驗研究機關參採訂定,俾讓研究人員撰寫研究紀錄簿,以累積經驗及技術,強化研發歷程,並供作未來法律事件之有利佐證文件,以保障發明權益。

三、目前推動重要工作

  為加強農業科技研發成果之產出、保護、管理及運用,促進技術商品化及產業化,目前持續加強農業智慧財產管理運用制度之建構,推動中之重要工作項目如下:

(一)強化智審會審議機制

  為審議本會暨所屬機關之研發成果擬申請智慧財產權及技術移轉等管理與運用事宜,依據運用辦法規定設置農業智慧財產權審議委員會(以下簡稱智審會),取代1993年10月成立之農業專利暨著作權權益委員會。智審會自2002年正式運作,由初始每2至3個月召開一次會議,至目前約每個月召開始敷審議迅速增加的申請案件;而配合2004年7月專利法修正施行,審議案件型態亦由申請新型專利逐漸改變為發明專利及技術移轉案件,顯現本會在智慧財產權申請之質量並重及成果運用加強之歷程。

  在智審會有效運作下,本會取得之專利相關智慧財產權及技術移轉收入成長迅速。若以提送智審會審議之案件觀之,過去3(2002~2004)年案數逐年成長,技術移轉案累計99件、專利申請案79件、技轉金收入共計1,608.6萬元(詳如表1pdf DOCX、表2pdf DOCX)。

(二)推動研發成果制度評鑑

  本會為鼓勵接受本會補助或委託之科技計畫執行單位建立研發成果管理制度,俾將成果歸屬其所有並強化成果發揮最大運用效益,依據運用辦法第27條規定,於2004年3月起委託社團法人中華民國管理科學學會針對該等研究單位辦理智慧財產權管理制度評鑑工作,通過評鑑之研究單位,除另有約定外研發成果得歸屬研究單位。而評鑑項目包含研發成果管理制度、技術移轉制度、研發成果之會計及稽核制度與敏感科技安全管制制度等四大項目。截至目前申請評鑑之研究單位屬極有限,本會正加強鼓勵宣導中。

(三)加強人才培訓

  科技研發成果由無償提供轉為有償技術移轉,從免費推廣到積極保護再至商品化趨勢,就研究人員而言的確面臨諸多觀念及作法上之轉變調適。故自2001年起,本會委託台灣亞洲基金會等單位辦理「知識經濟時代農業經營之契機-農業科技成果保護、管理及運用研討會」及「智慧財產權法律及管理推廣訓練班」以來,即持續舉辦系列教育訓練及研討會,強化研發人員之智財保護知能,近一年來則更進一步提供技術移轉與整合、技術商品化與行銷等法務及商務課程,農業跨領域產業科技人才培訓班及本會首長/主管講習課程,以提昇科技人才跨領域知能,奠定技術研發應用之人力堅固基礎。

(四)進行農業科技研發成果盤點與分析

  2005年先行針對擬改制為國家農業研究院之本會所屬9個試驗研究機關,配合跨領域農業科技研發成果管理輔導團之成立運作,進行機關研發成果之盤點、分析及事業化導引,以利後續之技術缺口補足及包裝加值運用,並導引建立計畫擬定前即應規劃成果應用策略之觀念,本項工作未來將擴大到各區域改良場乃至其他本會補助或委託之研究單位。

(五)建立績效評估制度

  以往本會科技計畫較少對研發成果進行追蹤,因此後續成果運用較無法彰顯,為協助確保科技計畫經費更有效運用,以提升科技計畫執行績效,正著手研訂評估構面、績效衡量指標及考評流程,以建立合理完整且具體可行之科技計畫績效評估與回饋制度,供作政策制定及計畫研提與審查之參據。

(六)擴大研發成果管理運用機制之建構

  2005年將建置農業科技研發成果管理及交易平台,推動本會所屬試驗研究機關設立創新育成中心或技術移轉中心,辦理技術交易會及成果發表會,以利研發成果之有效管理並強化交易促成;規劃研擬農業科技商品化及輔導產業形成與促進發展之法規、制度及措施,進行農業技術評價模式研究及建立,俾供後續業務推動之參據。

四、結語

  身處知識經濟時代及科技基本法施行以來對智慧財產管理日益重視的環境,農委會將持續致力檢討研發成果管理運用制度之相關缺失與不足,朝建立完善農業智慧財產管理應用體系與機制邁進。

  農業目前面臨升級為知識型產業之壓力,需儘速通盤檢討我國農業科技研發之缺口並進行補強外,未來台灣農業必須朝全球化布局,以知識經濟理念將農業科技視為新興產業加以經營,以多年累積厚實的農業技術為核心,將研發成果與農業技術商品化。除繼續發展適合台灣的生技農業,更應加強農業的科技管理及建立相關智慧財產權保護機制,以保障台灣厚實的農業科技研究基礎,創造農業之附加價值,以利後續農業科技商品化及產業化,進而提昇台灣農業在國際間的競爭力。

 

 

本網站刊載之「農政與農情」其所有內容,包含文字、圖像等皆可轉載使用,惟須註明出處。
  • 回上一頁
  • 94-05-24:24,78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