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華盛頓公約第十三屆締約國大會對國內農林產品輸入之影響

林務局保育組 許華欣 方國運

壹、前言

  瀕臨絕種野生動植物國際貿易公約(Convention on International Trade in Endangered Species of Wild Fauna and Flora;又稱華盛頓公約;簡稱CITES)第13屆締約國大會,於2004年10月2日於泰國曼谷舉行,並於10月14日圓滿結束,我國亦由相關業務單位及學者專家參與會議。會議共討論65個議題,以及50個附錄物種修正提案。

  華盛頓公約為有效管理因國際貿易行為所造成之自然資源與生物多樣性的破壞,俾使全球生態與自然資源達到平衡並永續利用之目標,將全球野生動植物的貿易行為納入華盛頓公約之附錄物種管理,並於每2至3年舉辦一次締約國大會,進行相關物種之保育與貿易的科學與行政議題研提、討論與決定。

  本(第13)屆締約國大會(13th Conference of Parties; CoP13)之重要決議除了通過加強華盛頓公約與生物多樣性公約(CBD)及聯合國糧農組織(FAO)的合作關係,並通過包含大型猿類動物、犀牛、陸龜、淡水龜、玳瑁、象牙、鯊、海參與石珊瑚等物種等特定物種之保育與貿易議題;另有關華盛頓公約物種電子許可系統、貨品運輸使用貨品暫准通關證(ATA Carnet)或國際公路運輸通關證(TIR Carnet)須檢附華盛頓公約證明文件與事後發許可證等相關經營管理議題;另修訂以下附錄一與附錄二物種提案,包括:通過將拉敏木等物種列於附錄二、通過將白犀牛等6種物種從附錄一降至附錄二、決議並將小葵花鳳頭鸚鵡等物種由附錄二升至附錄一、以及通過其他註釋修正提案。

貳、與我國農林產品輸出入相關議題

  本屆締約國大會決議修正與我國農林產業相關物種之附錄等級,包括大戟科植物、蘭科植物、紫杉屬植物、沉香以及拉敏木等。本節就各物種附錄等級修正,進行以下說明。

一、大戟科植物:

  將人工培植彩麒麟(Euphorbia lactea)之嫁接於麒麟角(Euphorbia neriifolia L.)根砧植株,及其彩色突變體與冠狀或扇型突變體排除於華盛頓公約管制。另將人工培植麒麟花(Euphorbia milii)之每批100株或超過100株之貿易貨運,以及可清楚辨識為人工培植個體者,排除於公約管制。

二、蘭科植物:

  蕙蘭屬(Cymbidium)、石斛蘭屬(Dendrobium)、蝴蝶蘭屬(Phalaenopsis)及萬代蘭屬(Vanda)之人工繁殖雜交種,若具以下條件,其輸出入不受華盛頓公約管制,即於特定容器(含紙板盒,箱子或者條板箱)內裝載含20株或20株以上可被清楚辨認之同一人工繁殖雜交種個體,並須檢附敘明正確單株數目之發票或相關文件。

  此外,大會對於上述四屬蘭花的屬間與種間雜交種之開花株,亦規定以下排除華盛頓公約管制之規則,即貨品之每一單株至少一朵花已開,且花瓣開放、貨品可清楚被辨認為人工繁殖者(如無受損花序、根系完整、無野外族群特徵與損傷情形、無野外採集的機械傷害,植株並經徹底清潔)、貨品須經專業印刷包裝並於標籤敘明商品名稱與人工繁殖國家名稱,另標示包裝國家以及附上花卉照片。

三、嘉得麗雅蘭(Cattleya trianaei)與藍花萬代蘭(Vanda coerulea):自附錄一降至附錄二管理。

四、紫杉屬(Taxus)植物:

  大會決議將紅豆杉(Taxus chinensis),北方紅豆杉(T. cuspidata),雲南紅豆杉(T. fuana)與南洋紅豆杉(T. sumatrana)及其種內物種納入附錄二,並增列種子、花粉與藥品成品以及經標記分類名或附有「人工繁殖」標誌之植株,不受華盛頓公約管制之註釋。另將附錄二之瓦氏紫杉(Taxus wallichiana)之種子、花粉以及藥品成品排除於華盛頓公約管制。

五、沉香:

  沉香之Aquilaria與Gyrinops屬現生所有種列入附錄二管理。

六、拉敏木:

  拉敏木Gonystylus屬現生所有種列入附錄二管理,其種子、孢子、花粉、於無菌容器內運送之幼苗或組織培養苗(包含生體外、固體或液體培養基)以及人工繁殖個體之切花,不受華盛頓公約管制。

參、相關議題對國內農林產品的影響

  本屆締約國大會議題影響國內農林產品輸出入業務,包括部分園藝作物之種苗與切花產業、紫杉屬植物之製藥業、沉香業以及拉敏木製成品業,本節針對相關物種闡述其原產業情形,並從本屆大會決議之角度,探討對相關產業的影響。

一、園藝作物:

  本屆大會決議之數種園藝作物,以蝴蝶蘭產業受益最大,其餘雖有零星產業,但影響其市場甚微。我國蝴蝶蘭的主要輸出國為日本與美國,輸出形式包含組織培養瓶苗、種苗、盆花與切花,其中以盆花為主要輸出商品。依據農委會整理海關進出口貨品資料指出,自民國89年至93年,5年期間,我國輸出盆花至美國為1535.89公噸,價值29,526,000美元;輸出至日本的盆花,為4953.06公噸,價值39,956,800美元,輸出至美國市場呈現持平發展,而日本市場則有逐年增加之趨勢(圖1);其次為種苗產業。依據華盛頓公約附錄物種所列,蝴蝶蘭屬於附錄二物種,任何標本的輸入均需檢附由原輸出國簽署之華盛頓公約輸出許可證,始得辦理後續輸出入事宜。透過本屆華盛頓公約締約國大會決議,將蝴蝶蘭屬(Phalaenopsis)等四屬蘭科作物之人工繁殖雜交種、可被清楚辨認為人工繁殖雜交種個體,以及以特定容器裝載或盆花排除於華盛頓公約管制,此決議將可有效降低我國蝴蝶蘭屬花卉作物外銷產業之成本,對我國未來的蝴蝶蘭產業應有助益。

圖1 5年蝴蝶蘭盆花輸出至日本與美國總量統計

二、紫杉屬(Taxus)植物:

  本屬植物於1960 年代後期,由美國國家癌症署於執行大型抗癌物質篩選計畫中由太平洋紫杉(Taxus brevifolia)樹皮提煉得到粗萃取物後,再陸續分離出該萃取物的活性分子,即為太平洋紫杉醇(paclitaxel)。其具阻礙細胞分裂反應之功能,可作為細胞分裂的抑制劑,醫學臨床應用於治療卵巢癌、乳房癌以及愛滋病伴發的Kaposi氏肉瘤,是一種治療癌症的化療新藥,從2001年以來,太平洋紫杉醇已成為全球最大宗之癌症用藥。目前國內由衛生署核准使用,健保局並將其列為乳癌與卵巢癌的第二線用藥;亦有業者開發紫杉醇抗癌新藥。另依據本屆締約國大會第48號提案之相關資料指出,紫杉醇(taxanes)係由紫杉屬物種之乾物質(如樹皮、針葉、枝條以及根)萃取得來,而萃取物僅佔植物乾物質的0.02%至0.1%,因此以每年消耗70萬公斤的紫杉屬物種乾物質計,全球每年可能會銷耗掉上百萬株植株。

  為此,國內正積極培育具高紫杉醇含量的台灣紅豆杉細胞株,建立發酵槽培養系統,並已技術移轉至業者應用於商業生產,期以不破壞本物種族群以及大量生產利用的原則,進行紫杉醇的萃取,達到製藥的目的。本屆大會對紫杉屬相關物種的種子、花粉與藥品成品以及經標記分類名或附有「人工繁殖」標誌之植株,排除華盛頓公約管制。則此決議將有助於我國製藥產業產品輸出,另廠商由國外輸入紫杉醇藥品時,也可因排除華盛頓公約管制,而降低藥品輸入的成本。

三、沉香:

  沉香(agarwood, jinko, aloeswood, oud)為Aquilaria屬與Gyrinops屬現生所有種,植株經Phialophora parasitica之寄生真菌感染後,因免疫反應,使心材部分產生濃厚且深色的樹脂稱之。目前以容水沉香樹(Aquilaria malaccensis Lamk.)被大量使用,然此二屬現生所有種的外表型不易區分、野外受感染植株族群量少、受感染植株不易分辨,加以未受感染植株仍可萃取少量且低品質的沉香,導致沉香採集者大量砍伐此二屬植株,造成族群嚴重損失。

  沉香的利用在世界各地均有記載,包括回教及印度傳統醫學把沉香入藥、聖經舊約則有沉香做成香水的記載、中東地區將沉香製成香油或香料。另在佛教、印度教及回教的儀式中將沉香刻成雕像、串珠及盒子。此外,民間信仰大量使用於焚香、薰香、香水製作、芳香療法(aromatherapy)以及驅蟲;在台灣也作為「雙鹿五加皮」、「竹葉青」釀酒的特有香料。

  沉香在國際貿易市場上,大部分被輸往遠東及中東地區。依據農委會整理海關進出口貨品資料指出,我國自民國91年起,沉香的輸入總量有逐年增加的趨勢(圖2)。輸出部分則僅零星作業,顯示我國輸入沉香,絕大部分使用於國內市場。本屆締約國大會將沉香相關物種納入附錄二管理,將提高沉香之輸入成本。

圖2 5年內 沈香輸入總量統計

四、拉敏木:

  拉敏木色澤偏白,上色容易,因此廣受木器製造業者與消費者的喜愛,國內業者多將木料加工後製成嬰兒床外銷。拉敏木輸出國以印尼為主,輸入國包括日本、台灣、義大利、新加坡與中國。去(93)年2月底國際環保組織(Environmental Investigation Agency,簡稱EIA)向我國抗議不法集團自印尼走私拉敏木,並陸續發布不利我國的記者會。經濟部國際貿易局鑒於EIA之指控,會同農業委員會及專家學者針對廠商進行實際庫存量與華盛頓公約許可證之查察;要求廠商申報拉敏木庫存,另為配合國際保育行動、落實保育工作,該局並已於同年5月26日公告華盛頓公約附錄三物種輸出入應檢附華盛頓公約許可證。本屆締約國大會將本物種納入附錄二管理,因我國對於華盛頓公約所有附錄物種均已納入管理,本提案對我國之相關管理並無影響。

肆、結語

  一般來說,民眾對於華盛頓公約相當陌生,稍有認知者也總是停留在野生動植物的國際貿易管理,其實華盛頓公約管理的物種包括野生動物、經濟魚貝類、園藝作物、中藥及薰香作物、天然物萃取用之藥用植物以及森林植物。其與華盛頓公約管理之相關行業包括,寵物業、中醫藥產業、動物園、馬戲團、研究與學術單位、皮革製品業、藝術品販賣與展示業、蘭花與相關園藝產業、製藥業、漁業以及個人收藏等。華盛頓公約決議的修正不僅影響相關業者的報關成本,業者也可能因不了解公約決議而導致權益受損。台灣雖非屬華盛頓公約締約國,但身為國際社會的一員,亦應遵守華盛頓公約的相關規定。因此,我國政府由農委會會同相關機關參與華盛頓公約之相關會議,有效掌握華盛頓公約的最新動態,針對相關議題進行管理,期保障國內相關產業的權益,並貫徹政府維護生態環境與物種的決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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