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歐盟有機農產品與有機食品法簡介

台灣大學農業推廣學系 王俊豪

一、前言

  有機農業(organic farming)係指嚴格限制化學肥料與除蟲劑的投入,或是限制非合成化學肥料與難溶解土壤改良劑使用的農業耕作方式。事實上,有機農業被視為有助於環境保護與維護鄉村資源的永續農業經營型態,有鑑於有機農業發展與管理的核心,在於有機生產方式、有機標示管理與有機驗證制度,故歐洲經濟共同體(歐盟前身)理事會於1991年7月頒佈實施的第2092/91號規章(Council Regulation (EEC) No 2092/91),作為歐盟管理有機農業與有機食品的基本法規,亦即有機生產的農產品與食品說明的法定規範。該法規總計分為10項內容,16條條文,分別為有機生產方法的適用範圍、名詞定義、廣告標示、有機生產規則、認(驗)證體系、通過驗證的產品說明、一般執行措施、第三國進口規範、歐體內部自由流通及行政條款與實施。由於有機農業為各國推廣永續農業發展的重要目標之一,同時有機產品又直接涉及消費者健康與安全議題。基此,為確保有機產品產銷鍊的透明度,增進消費者信任度,本文在探討歐盟第2092/91號有機農產品與有機食品法(以下簡稱(EEC) No 2092/91))的法案內容時,擬區分為有機生產範圍與名詞定義、有機生產標示及有機認(驗)證制度等三部分來加以說明。

二、有機生產範圍與名詞釋義

  所謂有機產品係指遵循政府訂定之有機生產作業規範並經驗證合格之產品,有機產品的適用範圍,包括(一)未經加工處理的農作物、家畜與家畜產品;(二)農作物與家畜加工產品,亦即加工動植物原料以作為人類消費利用;(三)飼料、混合飼料與餵食物質(EEC No 2092/91, §1)。然而,各國在有機概念的使用慣例中,常將有機(organic)、生態(eco)與生物(bio)三項名詞交互使用,儘管名稱不同,但是意義卻一致,而不論其名詞為何,均需符合有機生產農產品與標示規章的規範(EEC No 2092/91, §2)。

  首先,就歐盟有機農產品與有機食品法的立法目的而言,主要在管理有機產品的生產、調製、市場銷售與檢驗。其中,該法使用的重要有機名詞,包括標示、生產、調製、市場銷售、經營者、產品成分、植物保護產品、清洗劑、成分表列、家畜生產、基因改造生物與衍生物、動物醫藥、飼料、餵食物質、混合飼料、飼料添加物、有機生產單位、轉型有機轉型期的飼料與餵食物質、未經有機轉型的慣行生產飼料與餵食物質等25項(EEC No 2092/91,§§ 3-4)。由於歐盟法規的特性,在基本法規之後,尚有較為具體的實施細則,故本文將在有機名詞釋義上,將其精簡為22項,並暫不深究相關子法的細部內容,並列述如後:

  1. 標示(labeling):指產品包裝、文件、聲明、招牌、標籤紙和封條上的商標、品牌、插圖與符號等,均屬於有機標籤的使用範圍。

  2. 生產(production):指農場生產有機農產品的營運活動,包括生產、包裝與原始有機標示。

  3. 調製(preparation):指農產品的保鮮、保存與加工處理活動,包括家畜產品的屠宰與支解。

  4. 市場銷售(marketing):指銷售有機產品的相關活動,包括持有、展示、提供、販賣、運輸或市場陳列。

  5. 有機經營者(operator):指從事生產、調製、從第三國進口、銷售有機產品的自然人或法人。

  6. 內含成分(ingredients):指調製有機產品的物質與食品添加物,核准使用的添加物,依歐洲共同體理事會第79/112號規章第六條第四項之規定辦理。

  7. 植物保護產品(plant protection product):指在生產、儲藏、運輸過程中,用來防止、破壞、吸引、驅除或控制病蟲害的任何物質。有機生產禁止使用的植物保護產品,依歐洲共同體理事會1978年第79/117號規章第二條第一項之規定辦理。

  8. 清洗劑(detergents):指清潔產品所使用的物質與調配劑。

  9. 售前包裝食品(prepackaged foodstuff)與成分表列(list of ingredients):前者食品項目依歐洲共同體理事會第79/112號規章第一條第三項b款之規範;後者則依第六條之規定辦理。

  10. 家畜生產(livestock production):指人類馴養的陸棲動物(含昆蟲)、淡水或海水養殖的水棲物種,故捕撈與狩獵所得的野生動物產品,則不列為有機生產。

  11. 基因改造生物(Genetically Modified Organism, GMO):指歐洲共同體理事會第90/220號規章第二條所明列蓄意釋放於環境中的基因改造有機體。

  12. 基因改造衍生物(GMO derivative):指從基因改造生物直接生產,或利用製造基因改造生物的物質,但該物質本身不含基因改造之物。

  13. 基因改造衍生物與其衍生物的使用:其應用範圍包括食品、食品內含成分(含添加物與香料)、加工輔助劑(如萃取溶劑)、飼料、混合飼料、餵食物質、飼料添加物,飼料加工輔助劑、動物營養劑、植物保護產品、肥料、土壤調節劑、種子、植物性再製物質與家畜產品。

  14. 動物醫藥產品(veterinary medicinal products):依歐洲共同體理事會第65/65號規章第一條第二項之規定辦理。

  15. 順勢療法的動物醫藥產品(homeopathic veterinary medicinal products):指動物疾病的醫療方法,係採用連續稀釋藥物的治療過程,期能在健康動物身上產生或發現類似的症狀。依法允以採用的順勢療法動物醫藥產品,按歐洲共同體理事會第92/74號規章第一條第一項之規定辦理。

  16. 飼料(feedstuffs)與餵食物質(feed materials):合法銷售的項目,前者依歐洲共同體理事會第79/373號規章第二條a項混合飼料的規範辦理;後者則按歐洲共同體理事會第96/25號規章第二條a項之規定辦理。

  17. 混合飼料(compound feedingstuffs)與飼料添加物(feed additives):混合飼料係指歐洲共同體理事會第79/373號規章第二條b項所界定的產品;而飼料添加物則按歐洲共同體理事會第70/524號規章第二條a項之規定辦理。

  18. 動物營養品(certain products used in animal nutrition):指應用於動物營養上的營養補充品。

  19. 有機生產單位/農家/畜牧場(organic-production unit /holding /stockfarm):指符合EEC No 2092/91所規定有機生產方法的生產單位、農家或畜牧場。

  20. 有機生產的飼料與餵食物質(organically-produced feedingstuffs /feed materials):指符合EEC No 2092/91所規定有機生產方法的飼料與餵食物質。

  21. 有機轉換期間生產的飼料與餵食物質(in-conversion feedingstuffs /feed materials):指按照EEC No 2092/91所規定有機生產方法所生產的飼料與餵食物質,但是該生產單位尚處於有機轉換期間(conversion period)。

  22. 慣行飼料與餵食物質(conventional feedingstuffs /feed materials):指慣行農法所生產的飼料與餵食物質,亦即未經有機驗證或轉型為有機農法所生產的飼料與餵食物質。

三、有機產品標示

  根據EEC No 2092/91第五條之規定,未加工農作物的有機產品標示與廣告的適用範圍,包括(一)該產品列述所採用有機生產方法的相關說明;(二)無論是自行生產或第三國進口的產品,列有符合有機生產規範的說明;(三)有機經營者自行生產或進口產品,宣稱已符合有機驗證標準;(四)自1997年起,有機產品的標示,必須包括有機驗證機構的名稱與編號(code number)。

  其次,就經加工的有機農作物產品與畜產品的標示要件而言,包括(1)若為作物產品的成分,至少須有95%來自於農業原料,而畜產品的成分,則至少70%應來自於農業原料 。(2)產品本身與農業原料成分不得經離子化輻射處理。(3)無論是自行調製或進口產品,必須通過有機驗證標準。(4)自1997年起,有機標示必須明列有機驗證機構名稱與編號。(5)標示為有機產品者,不得採用基因改造生物及其衍生物。

  最後,就有機作物產品的標示或廣告內容而言,除必須符合上列條件之外,標示為有機作物產品的標準,包括(1)在收成前,該農場最少尚需進行12個月的有機轉換期;同時處於轉換期的產品,至少應含50%以上的農業原料成分。(2)為避免因修法頻繁而誤導消費者,自1996年起,於有機轉換期間所生產的作物產品,必須明列「本產品為轉換成有機農業時所生產的產品」的說明,且說明文字的顏色、大小與字體,不得比產品本身的銷售描述更為明顯,同時標示內容中,「有機農業」的字樣,亦不得比「本產品為轉換成有機農業時所生產的產品」更為顯著。(3)作物產品僅能包含單一的農業原料成分。(4)不得採用基因改造生物及其衍生物。(5)自1997年起,各會員國應告知歐洲共同體理事會有機驗證機構與單位的名稱與編號。

四、有機認(驗)證制度

  歐盟有機產品的檢查系統(Inspection system),主要依據EEC No 2092/91第八、九條之規定來設置。進言之,各會員國必須指定並通知歐洲共同體理事會,該國核准的有機驗證機構,凡所有生產、調配與進口有機產品的經營者,其有機產品必須進行有機驗證,而負責驗證單位則必須將通過有機驗證的經營者名單與住址,交付各國相關權責機構存查。

  首先,就有機農產品的驗證管道而言,各會員國至少應設立一個以上的官方驗證機關,或是授權合格的民間驗證機構,負責有機經營者生產、調製或進口有機產品的驗證業務,以確保有機產品驗證管道的暢通。至於,民間驗證機構的資格認證,則由各會員國指派特定的權責機關,負責民間機構驗證能力的認證、監督、資格核准與撤銷,以確保民間驗證機構的客觀驗證能力與效力。有關私人機構有機驗證能力的認證要點,包括(一)該申請機構必須明列出標準的驗證程序與驗證措施,包含詳細之驗證標準與預警措施。(二)提出違反有機經營者的罰則。(三)該機構可利用的資源,如合格的驗證人員、行政與技術設施、驗證經驗與可信賴性。(四)驗證機構與經營者之間,必須採取面對面的客觀驗證方式。

  其次,無論是官方驗證機關或是經核准的民間驗證機構,必須提供有機驗證與預警措施 ,而驗證活動的相關資料與資訊不得洩漏給無關之第三人;相對的,政府權責機構則有權力進入民間驗證機構的辦公室與設施,進行有機驗證能力的稽查工作,必須於每年的一月底將驗證合格的有機經營者名單,寄送給相關權責單位,並於12月底進行有機驗證業務年報。特別要說明的是,家畜產品的有機驗證業務較為複雜,包括生產、屠宰、切割、調製、包裝、標示到銷售等肉品產銷階段與可追蹤性(traceability),均必須符合有機驗證的標準(EEC No 2092/91,§12)。

  最後,就有機標章(logo)與說明使用而言,包括有機產品的生產、調製過程、密封包裝、市場陳列的預先包裝食品,或是生產者直銷給末端消費者,均需通過有機檢查計畫(inspection scheme)的審核,始能使用有機標章與產品說明。有關有機標示內容,則必須明列生產者姓名,或是生產者、調配企業或販售公司名稱,以及負責驗證機構的編號。此外,有機產品的標示內容,不得宣稱該產品具有營養效益或有益健康品質的暗示。

五、結論

  歐盟有機農業與有機食品法制化的起步相當早,從1991年歐洲經濟共同體理事制訂第2092/91號規章-有機農業與有機食品法後,至2000年止,已歷經19次的修法工作,隨後再根據實施經驗,補強相關的細部規範,包括農場層級的有機生產原則、可使用的肥料與土壤改良劑、殺蟲劑、餵食物質、餵食添加物、動物營養劑、動物廄舍的清潔與消毒劑等項目與施用標準,以及驗證機構必須具備的驗證條件與預警措施,甚至是有機標示的說明內容(如字形、字體)與有機標章的使用標準,均有明確的規範,適可供我國推廣有機農業與有機食品之立法與建立管理機制之參考。

參考文獻

  1. The Council of the European Communities, 1991.06.24, Council Regulation(EEC)No 2092/91: on organic production of agricultural products and indications referring thereto on agricultural products and foodstuffs.

  2. 黃璋如,2000,IFOAM( International Federal of Organic Movement )有機農業的基本標準,2005年3月瀏覽,http://organic.niu.edu.tw/02-certification/。

附註:

  1. 有關農業原料成分的核准與標準,明列於EEC No 2092/91附錄六、B與C部分的農業原料項目與處理方式,由歐盟授權給各會員國自行決定;相對的,非農業原料的成分,准用項目,則於明列於附錄六、A部分,本文不再贅述。
  2. 有關有機驗證體系與預警措施,詳見EEC No 2092/91附錄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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